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投资经营服务中标结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投资经营服务中标结果
醴陵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投资经营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7年08月14日
采购合同编号:醴财采计[2017]0065号
采购人(全称):醴陵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浙江百奥迈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醴陵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投资经营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醴财采计[2017]0065号
(3)项目内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投资经营服务
2.合同金额
(1)本项目为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17年7月11日,履行期限:30年。
地点:醴陵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方式: /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
4.1处理量的约定
进厂病死畜禽的计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校准,共同参与进厂病死畜禽计量的日常管理。在每月5号前,由乙方负责整理上月进厂处理的病死畜禽的累计月报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当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前送达甲方,经甲方核实,作为甲方报批和向项目公司支付病死畜禽处理费(补贴费)的依据。
4.2 处理费(补贴费)的标准
在运营期30年内,本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中上级财政支付部分(现2017年标准为上级财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标准为60元/头,包括国家50元/头、湖南省财政10元/头),按照国家“谁处理、补贴谁”的政策,按实际处理数量支付处理服务费。
乙方项目投资金额不少于2760万元,收集点不少于10个,且项目到达甲方要求等情形下,醴陵市本级财政给予的本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档进行支付:
(1)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少于10000头时,处理费本级财政不予支付。
(2)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在10000~50000头时,本级财政处理费按每年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支付(¥*******.00元/年)。
(3)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在50000~60000头时,本级财政处理费按单价20元/头,按乙方实际处理数量进行支付。
(4)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在60000及以上时,本级财政处理费按每年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支付(¥*******.00元/年)。
(5)乙方无害化处理项目运营期间,醴陵市本级财政给予乙方每年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运营补助。
4.3 如因重大疫情导致其它畜禽病死(非病死猪),需大量处理,处理其它畜禽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4.4处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处理服务费中甲方支付部分,按双方约定金额按年支付给乙方项目公司,上级财政支付部分,资金到本级财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甲方应自乙方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之日起开始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乙方处理费。
4.5 处理服务费的调整
处理服务费的调整,以中央、省及地方政策变动为依据,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172*****5001.gif" height="17">提请仲裁 ********172*****5002.gif" height="17">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7月11日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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