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程中标结果
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程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
乙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FJGC[GK]*******-1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环保监测设备 | 环保监测设备 | 1 | 963000 | AQMS-1000 | 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 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 福建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 | 周秀丽/****-********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152*****797 | ||||
合计: | 963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叁仟元整(¥96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04号;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 品目号 投标标的 规格 1 1-1 在线智能NOX分析仪 聚光科技、AQMS-600 1-2 在线智能大气颗粒物监测仪(PM2.5) 聚光科技、BPM-200 1-3 在线智能大气颗粒物监测仪(PM10) 聚光科技、BPM-200 1-4 在线智能O3分析仪 聚光科技、AQMS-300 1-5 在线智能SO2分析仪 聚光科技、AQMS-500 1-6 在线智能CO分析仪 聚光科技、AQMS-400 1-7 动态校准仪 聚光科技、AQMS-200 1-8 高纯零气发生器 聚光科技、AQMS-100 1-9 气象五参数自动监测仪 上海路赋德、WS500-UMB 1-10 自动监测采样系统(含采样总管) 聚光科技、DEA09 1-11 智能数据采集处理传输系统 聚光科技、SYLPH1.0 branch 1-12 站房建设(基建、空调、电源、通讯、避雷系统等) 聚光科技、15m2 1-13 钢瓶标气及减压阀 杭州新世纪、8L 1-14 自动监测机柜等安装辅助材料 聚光科技、2000*600*900mm 1-15 现场安装及调试 聚光科技、聚光定制 1-16 视频监控单元 海康威视、iDS-TCV300/25(视频监控单元)、 1-17 视频处理服务器 海康威视DS-TP50-04A(视频处理服务器) 1-18 应用服务器 浪潮、NF5280M4 1-19 数据库服务器 浪潮、NF5280M4 1-20 三年质保 聚光科技、聚光定制 1-21 气站链路租赁 中国电信、3G无线 1-22 视频监控点链路租赁 中国电信 3G光纤/无线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后正常运行1个月,中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交验收报告及验收申请,业主审核同意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玖万陆仟叁佰元整(¥96300元),乙方开具货款100%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到货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即支付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贰佰元整(¥385200元)。项目整体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即支付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零伍拾元(¥337050元),剩余15%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肆佰伍拾元(¥144450元),在质保期满后并移交本次招标所有合格的自动站监测系统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提供收到货款收据。。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以电汇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设备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使用后七天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为止。 。
10、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没收履约保证金。(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没收履约保证金。(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现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没收履约保证金(除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同意更换除外)。(4)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5)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产品符合出厂标准及国家标准。 (1)在线大气监测系统应符合如下规范与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2010年;《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 HJ 1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5-2013) (2)供应商应提供所代表品牌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招标人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仪器和设备。(3)投标的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4)供应商应严格按设备清单供货,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质量合格证书、计量检定书、保修卡(单)、说明书及正式发票和随货有关单证,物品配备齐全。(5)供应商必须提供全新、原包装、正宗(包括零部件)的原产地产品。(6)供应商应所提供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应达到或优于参考指标表中所列技术指标。仪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检验机构的认定及检测; (7)供应商应到用户现场负责仪器的安装、调试,使仪器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限。质保期内非用户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应有专门负责的维修工程师,并有专职的技术支持,供应商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8)供应商应提供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详细资料。(9)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完整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10)本项目中标人必须能够或承诺提供长期技术服务及备品备件供应。(11)所有在线环境监测站点均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或生产商负责工程安装调试,负责人员培训。中标单位负责提供站房、电路及通讯线路的建设。 14.2、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4.3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36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48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投标人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2台服务器验收时须提供原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函)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免费负责对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处理。硬件及软件质量保证费用包含在整体报价内。质保期间设备维修、零件更换、试剂、耗材、日常保养、人工费、差旅费、通讯费、电费、用户培训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合同期结束后,中标人应移交本次招标所有合格的自动站监测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等),若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或采购人单方面自行购买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五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两份,送备案福建省财政厅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 | 乙方: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五一中路104号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华俊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52*****797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州台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行滨江支行 |
账号: | ****************64 | 账号: | 3857 5832 6851 |
签订地点: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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