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标结果

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标结果



王哥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合同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街道办事处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东新华锦长生养老运营有限公司

二、委托管理事项

第二条 委托管理内容

服务内容:王哥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

技术标准:

1、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充分整合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2)安全便捷: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3)社会化: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4)专业化: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2、服务对象:

经甲方确定的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

3、服务内容: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发的《青岛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青民福〔2014〕13号),崂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为服务对象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健康关爱、精神慰藉等在内的多项居家养老服务。

4、服务标准:

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对象信息,由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中:一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中的失能独居老年人,每月享受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间为90 小时;二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中的半失能独居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失独家庭、生活困难的省级及以上劳模(包括按规定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中的失能独居老年人,每月享受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间为 60 小时;三类: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半失能独居老年人,失独家庭的半失能老年人,生活困难的省级及以上劳模(包括按规定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中的半失能独居老年人,养老金低于青岛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失能独居老年人,每月享受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间为 45 小时;四类:养老金低于青岛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半失能独居老年人,年度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独居老年人,每月享受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间为 30 小时。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和服务记录薄,按规定拨付居家养老补助,服务时间以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记录和服务对象回访记录两相结合为准。

三 委托管理期限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贰年;服务期限自 2017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止。

四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或全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调度及监管。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情况,对乙方工作提出改进要求。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服务对象信息。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对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宣传推广。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或其委托方)的调度及监管。

4、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服务技能,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5、乙方有义务要求本方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既定的服务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如出现服务纠纷,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五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六条 服务费用

根据招标公告相关要求,本服务报价统一为20元/小时。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和上级拨款情况,按季度拨付给乙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乙方未能完成约定的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给与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甲方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给与甲方经济赔偿。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在一个月前提出,以书面通知为准。任何一方不准单方终止合同,任意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 附则

第九条 乙方在居家养老管理的同时,应当遵守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印发的《崂山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以及《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关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考评工作》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王哥庄街道 19 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办完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崂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区财政局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

2、乙方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2017年 9 月 1 日 2017年 9 月 1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养老服务 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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