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2017年高新区智能交通建设设计项目
工程地点:高新区
项目编号: GXQ2017-020
设计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发包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设计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7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设计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就GXQ2017-020高新区智能交通建设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设计人中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设计人承担高新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智能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工程地点位于青岛高新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2017年高新区智能交通建设设计项目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政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等;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工程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2017年高新区智能交通建设设计项目。
项目规模:2017年高新区智能交通建设设计项目,项目投资约6000万元人民币。
阶段: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图纸前期工作业务以及提供建设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投资及工程设计内容:
对高新区2017年智能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概算编制。
主要是对全区道路前端新建信号控制系统7处;新建电子警察系统54处;超速卡口10处、违法停车抓拍20处;新建高清视频监控206处、高点监控10处;设置交通诱导屏6处,交通流采集系统10处(断面);车载移动取证系统3套;配置无人机2套;管控平台设计并优化新增交通信息采集管理模块、警情录入管理模块及交通设施管理平台、针对现有管控平台新建数据库安全审计系统;
以及配套的土建、网络及后台中心软硬件设施改造升级。
设计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同时结合业主需求,对项目进行合理规划设计,设计方案应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实用性。设计工作自通过发改委专家评审后结束,后续设计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期
5.1 设计工期为20日历天;
5.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的份数、地点
6.1 初步设计方案文本A3号硬皮装订本5套;
6.2施工图设计配套图纸5套;
6.3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书5套;
6.4提供相应电子版设计文件2套;
6.5 交付地点为高新区。
第七条设计费用
7.1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除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外,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修订本)文件规定取费标准的70%收取。合同暂定金额按照可研批复设计费为159万元,最终以发改批复的概算金额为准。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设计人提交2017年高新区智能交通建设的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获得发改委批复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五天内,发包人支付全部设计费用,项目最终付款金额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值为支付上限。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的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工程的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后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非设计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若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价值30%,则设计人要免收这部分的设计费,以次类推)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高限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
10.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延误了设计费支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按照应支付设计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10.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1.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1.3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4.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4.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招标代理、交易中心、财政部门留存肆份。
14.7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4.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东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