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改造中标结果
武装部改造中标结果
签订地点:石峰区政府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石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株洲市石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武装部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石峰区武装部
3、承包范围:详见投标清单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生产、包垃圾外运
5、工期:本工程自2017年10月13日开工,于2017年11月22日竣工。
6、工程质量:按国家和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7、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最终以结算审计定案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开工前3天,对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向乙方进行施工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
2、本工程负责人武装部现场负责人袁征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签证、登记及其他事项的手续。
3、负责协调拆改设备管线。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指派王贡池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设施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安装位置。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工期的约定
1、因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则工期顺延。
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建筑装饰装西欧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以及验收规范和甲方约定及设计要求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
第六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本工程不预付任何款项,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75%,审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预留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限壹年,保修期内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凭乙方出具的收据付清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定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后果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例限制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
2、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石峰区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株洲市石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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