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PPP中标结果
基础教育PPP中标结果
合同编号:HL201612-01
太和县基础教育PPP项目合同
政府主体(甲方):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项目公司(乙方):太和县蜀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太和县
签约日期:2016年12月10日
目录
********3#_Toc********7">第一章PPP项目合同概述........................................1
********3#_Toc********8">第二章引言、定义和解释.......................................2
********3#_Toc********9">第三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6
********3#_Toc********0">第四章前提条件...............................................8
********3#_Toc********1">第五章项目的融资.............................................9
********3#_Toc********2">第六章项目用地...............................................9
********3#_Toc********3">第七章项目的建设............................................10
********3#_Toc********4">第八章项目的使用............................................15
********3#_Toc********6">第九章股权变更限制..........................................16
********3#_Toc********7">第十章付费机制..............................................16
********3#_Toc********8">第十一章履约担保..............................................18
********3#_Toc********9">第十二章政府付费保障..........................................18
********3#_Toc********1">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19
********3#_Toc********2">第十四章不可抗力..............................................19
********3#_Toc********3">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20
********3#_Toc********4">第十六章违约..................................................20
********3#_Toc********5">第十七章项目移交..............................................21
********3#_Toc********6">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2
第一章PPP项目合同概述
1.1合同主体
甲方: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乙方:太和县蜀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为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甲方”),系太和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
乙方由县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方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太和县组建的项目公司(下称“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维。
1.2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付费保障;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项目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
1.3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2.1引言
2.1.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_2016_年_12_月_10_日在太和县签订。
项目名称:太和县基础教育PPP项目
项目地点:太和县
合同价款:本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约为2.21亿元(以最终审计价为准),年养护费中标价为0.35%/年,综合回报率中标价为5.9%/年。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十份,各执五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2.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2.1.2.1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的要求,太和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太和县基础教育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乙方为县政府授权的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太和县组建的项目公司。
2.1.2.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按照股东协议(详见附件)的约定在太和县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PPP合同。
2.1.2.3本项目实行BTO(建设-移交-运营)的运作方式。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融资、建设、移交、运维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1.2.4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2.2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太和县基础教育PPP项目及其附件。 |
本项目 | 指位于太和县基础教育包PPP项目,具体包括投融资、建设、移交、运维。 |
甲方 | 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乙方1 | 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乙方2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指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乙方 | 指太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设立的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投融资、建设、移交、运维项目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
项目建设成本 |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全部相关的工作内的所需全部工程建安费用。 |
建设期利息 |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核认的到位投资,借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
建设部分服务费 |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及合理的综合回报。 |
年度养护费 | 指乙方为本项目运营维护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就本项目而言,具体年度养护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服务费用 | 乙方为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及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养护费用及必要的合理回报。服务费用按年度支付,付费金额按照本合同公式计算。 |
合作期 |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本合同及附件、融资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设施。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建设、移交、运维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
开工日 |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
使用日 | 指本合同约定的日期。 |
使用期 | 为自使用日起的十年内。 |
争议解决程序 | 指本合同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期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2.3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2.3.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3.2“元”指人民币元;
2.3.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2.3.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2.3.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2.3.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2.3.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2.3.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三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3.1项目概况总述
3.1.1项目名称:太和县基础教育PPP项目
3.1.2建设地点:太和县
3.1.3工程概况和投资规模
建设规模:本项目(公共建筑项目)投资估算约2.5亿元,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具体内容如下:
1、太和县三中附小项目建设地点:太和县三中附小改扩建工程项目位于太和县沙河路以南,国泰路以西。总建筑面积1.12万m2,项目含以下单体:综合楼建筑面积1721.9m2,教学楼建筑面积5856.86m2,行政楼、食堂建筑面积3628.02m2、大门及室外配套工程。
2、太和县吉祥路小学项目建设地点:民安路西侧,吉祥路北侧(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为准)。太和县吉祥路小学包括教学楼及室外附属工程,其中,教学楼为四层框架结构,局部二、三层,檐高15.3m,建筑面积15898.72m2;室外附属包括道路、运动场、室外给排水、绿化、景观等。
3、太和县旧县镇中心学校项目建设地点:福寿路北侧、太和大道西侧、国泰路东侧(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为准)。总建筑面积: 15541.27m2,项目含以下单体:教学楼建筑面积:5603m2、综合楼建筑面积:5200.82m2、学生公寓建筑面积:2526.6m2、食堂建筑面积:1963.28m2、泵房建筑面积:151.77m2、门卫建筑面积:95.8m2、看台及室外配套工程。
4、太和县平安路小学项目建设地点:平安路北侧、国泰路西侧(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为准)。太和县平安路小学包括教学楼及室外附属工程,其中,教学楼为五层框架结构,局部三层,檐高18.6m,建筑面积14518.43m2;大门为一层框架结构,檐高4.5m,建筑面积40.00m2;室外附属包括道路、运动场、室外给排水、绿化、景观等。
5、太和县曙光学校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东侧紧邻长征路,北侧紧临解放中路,用地南侧及西侧均为20米规划道路。总建筑面积31428.26m2,项目含以下单体:小学东西侧教学楼:建筑面积(4089.97+4879.10)*2 m2、综合楼:建筑面积5444.44m2、食堂、风雨操场:建筑面积5289.40m2、宿舍:建筑面积2716.68m2、西入口大门:建筑面积39.60m2。
以上为对项目情况的一个概要介绍,仅作参考,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清单及中标价为准。
3.2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3.2.1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负责PPP项目的入库及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办理。
3.2.2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
3.2.3项目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
3.2.4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3.2.5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3.2.6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3.2.7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3.2.8配合县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3.2.9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3.2.10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养护费绩效考核系数;
3.2.11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3.2.12负责提供或协调责任单位提供准确详实的原有地下管线的图纸。
3.3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3.3.1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3.3.2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但无权进行单方面处置,也无权改作他用;使用权归县政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即可收回使用权。
3.3.3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甲方给予协助,负责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3.4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包括配套建设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安全、垃圾处理等设施)。
3.3.5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责任。
3.3.6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太和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3.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3.3.8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3.3.9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经覆盖项目使用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本合同使用期内在日常运营维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3.4项目的合作期限
3.4.1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为X月+10年(X为建设期,X≤8个月,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逾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2合作期的延长: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3.4.2.1不可抗力事件;
3.4.2.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4.2.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3.4.2.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4.2.5恶劣的气候条件及自然灾害。
3.4.3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合同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
第四章前提条件
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4.1.1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4.1.2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4.2.1合同终止。
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4.2.2提取保函。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第五章项目的融资
5.1项目融资
5.1.1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负责融资;
5.1.2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完全用于履行本项目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2资金管理
5.2.1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使用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5.2.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等。
5.2.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5.2.4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部分将从购买价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履约保函提取后,乙方及时补足,确保履约保函适时有效。
5.2.5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责任。
第六章项目用地
6.1土地征拆
6.1.1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作为征拆主体,组织推进前期征拆摸底调查、测算征拆投资、办理征拆审批、土地灭籍及具体征拆工作。
6.1.2属地政府负责征拆实现净地。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净地的,相关属地政府应向县政府报告说明原因,重新确定完成时限,经县政府同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建设工期。
6.2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用地由政府负责免费提供,乙方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不承担土地使用税。
6.3土地使用的限制
6.3.1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擅自改变、增减甲方提供的设计建设内容、用途。
6.3.2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4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6.4.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6.4.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6.4.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七章项目的建设
7.1建设要求
7.1.1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应负责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地勘、设计及审查、监理及招标等。
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乙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招标前,甲方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签订三方债务连接协议,其它各项监管权责不变。)若需要乙方向服务单位支付费用的。结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纳入政府付费的基数。
7.1.2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7.1.2.1本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
7.1.2.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7.1.2.3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适用法律;
2.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3.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7.1.2.4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7.1.2.5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7.1.2.6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7.1.2.7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1.3为了细化工程建设组织执行条款,将《建设工程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列为本合同组成文件,“通用条款”中的技术、经济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说明,意思表述以本合同为准。“通用条款”中的发包人对应本合同中的甲方,承包人对应本合同中的乙方。
7.2建设期限
7.2.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7.2.1.1开工时间:不迟于2016年__12_月_16__日开工建设(具体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2.1.2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8个月内。
7.2.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7.2.2.1不可抗力事件;
7.2.2.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7.2.2.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7.2.2.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2.3当下述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7.2.3.1事件的种类;
7.2.3.2预计延误的日期;
7.2.3.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7.2.3.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7.3工程进度
7.3.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7.3.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7.3.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7.3.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7.3.4.1不可抗力事件;
7.3.4.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7.3.4.3由于各区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
7.3.4.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甲方解决。
7.3.5乙方应在每月的十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7.4工程延误
7.4.1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7.4.2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7.5工程质量
7.5.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符合国家、安徽省和阜阳市现行规范标准、
规范性文件,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7.5.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7.5.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7.5.4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
7.5.5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7.5.6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7.5.7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7.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7.6.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7.6.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6.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7.6.4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7.7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8建设期利息
7.8.1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
在建设期内按照工程投资需求且实际到位资金的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位时间、金额及时经政府出资方认可。
7.8.2当建设期延长时,建设期利息的承担原则:
7.8.2.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并由甲方承担;
7.8.2.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7.8.2.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并由甲方承担。
7.8.2.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7.9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7.9.1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
7.9.2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
7.9.3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
7.9.4甲方对二次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监督,并全程主导参与;
7.9.5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
7.10工程变更与索赔
7.10.1变更条件
7.10.1.1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
7.10.1.2甲方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7.10.1.3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加快工程进度;
2.提高工程标准;
3.节约建设投资;
4.优化工程设计。
7.10.1.4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7.10.2变更程序
7.10.2.1变更程序应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7.10.2.2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10.3签证程序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
7.10.4设计优化
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7.10.5乙方的索赔
7.10.5.1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日内发出。
7.10.5.2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7.10.5.3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7.10.5.4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7.11竣工验收
7.11.1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7.11.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太和县建委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7.11.3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按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县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
7.12建设的延迟
7.12.1延迟
7.12.1.1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12.1.2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章项目的使用
8.1使用日
8.1.1乙方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即可进入使用期,甲方组织有关部门的
接收日,本项目自此进入使用期。
8.1.2自使用日起,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8.2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8.2.1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使用期缩短。
8.2.2项目终止
8.2.3提取履约保函
8.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
8.4运营维护
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即进入运维期,乙方开始运维,具体以与政府签订运维合同为准,运维合同参照有关规范,涵盖乙方实施的全部内容。
乙方应确保:
8.4.1对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8.4.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8.5甲方介入运营维护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8.6运营维护承包商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了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运营维护队伍进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具有多年行业实践经验)的养护队伍。
8.7暂停服务
8.7.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8.7.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8.7.2.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8.7.2.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8.8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第九章股权变更限制
9.1锁定期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使用期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乙方2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用期五年之后,经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维护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9.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章付费机制
10.1付费类型
本项目采用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方式付费。
政府付费=投资成本+投资综合回报+年度养护费
10.2投资成本计算
10.2.1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用(如有)
10.2.2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投标人中标报价为准,实际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为准。
前期工程费用:按照项目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不包括征地、拆除、安置、补偿等)。
10.2.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人工费单价调整、政策性定额调整或出台新的计价文件,则按新规定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0.2.4清单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清单缺项、漏项、的工程量经审计后予以调整。
10.2.5投资成本最终以经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10.3投资回报计算
10.3.1本项目投资成本年综合投资回报率为5.9%。
10.3.2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以需要且到位资金的时间节点和金额承担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纳入首批政府付费价款中支付。
10.3.3项目回购资金优先偿还社会资本的资本金。
10.3.4各方共同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项目贷款期限覆盖该项目建设运营期。
10.4政府付费的支付
10.4.1支付原则:政府付费以项目为单位签订PPP项目合同,并按照合同
进行支付。
10.4.2回购款分10年10次支付,等额本金支付。
10.4.3支付时间: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次日起进入使用期,每年支付一次政府付费。由项目公司在每年9月30日的前30日向甲方书面提交“政府付费付款申请书”,财政部门会同甲方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5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
10.5项目施工期工程款拨付时间、比例
本项目施工期工程款拨付时间、比例以乙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第十一章履约担保
11.1建设期履约保函
11.1.1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2应于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签订前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建安费用的10%作为建设期履约保函,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保证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持续有效。
乙2应保证于本项目开工令下达之日起30日内全面进场施工。未在前述规定的开工日开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招标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2原因逾期超过五十日,则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1.1.2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章政府付费保障
12.1协助获取相关土地权利
12.2协助办理有关政府审批程序
12.2.1将所有政府支付服务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中长期预算及其预算规划,并向乙方依法提供符合PPP模式要求的太和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12.2.2甲方保证在本项目实施的每个年度,在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支出范围内优先支出本项目下的政府付费;
12.2.3为本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同意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的收益权作质押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及其它必要的沟通联系工作。
12.2.4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相应税金。税费政策按国家对于PPP项目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和税务部门免除该专项拨款的相关税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出具专项文件、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协调税务机关免税认定等)。为保障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更好地促进项目完工和交付使用,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3.1守法义务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13.2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
13.2.1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13.2.2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等事项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13.2.3在使用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等事项导致乙方运营维护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13.2.4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13.2.5对于超出甲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事件
14.1.1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1.2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4.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14.2.1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4.2.2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14.2.3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4.3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14.3.1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4.3.2太和县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
14.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4.5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4.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15.1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会按合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15.2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会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
第十六章违约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6.1甲方违约及赔偿
16.1.1服务费支付的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县财政部门发出催告,如县财政部门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四十五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县财政部门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服务费的5.9%。
16.2乙方违约及赔偿
16.2.1延迟开工
乙方应保证于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全面进场施工。未在前述规定的开工日开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招标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16.2.1质量缺陷
若出现可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在不影响甲方(或使用方)正常使用情况下及
时修复,甲方可不予追究损失;若影响正常使用,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可计
算损失;
若出现不可修复缺陷,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返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
责任,甚至终止合同。
16.2.3群体上访或其他群体事件
因乙方原因造成民工上访,或民工聚众闹事等不良社会事件,甲方或政府相
应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或直接介入处理,可采取兑现保函、查扣相应工程费
用或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十七章项目移交
17.1竣工验收后移交
17.1.1由于本项目采用BTO模式,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移交给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7.1.2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7.1.3县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17.1.4移交完成后,政府方另行委托项目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服务,运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卫系统
主要包括学区总体安全环境的管理;进出车辆交通及道路管理。
2、环境绿化及保洁系统
主要包括校园内室外停车、道路、绿化等的日常保洁。。
17.2运营期结束后移交
17.2.1移交委员会应在运营期结束前十二个月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人员、维修记录等)和移交程序。
17.2.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17.2.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3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得到良好运营维护。
在移交之日12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或保证金500万元。
17.4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7.5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17.6合同期限及相关
17.6.1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17.6.2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7.7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7.8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17.9移交委员会
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7.10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8.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8.2争议解决
18.2.1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18.2.2争议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8.2.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8.2.4继续有效
18.3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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