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中标结果
农药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清流县农业局
乙方:三明易农农化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3]G[XJ]*******的农药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化学农药 | 爱苗(苯醚甲环唑+丙环唑) | 150000 | 432000.00 | 5ml/包 | 签订合同后10天内 | 1、按要求所提供的产品指标等级为合格品,且满足采购方使用要求。2、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厂家承诺实行“三包”(两者不同时,以条件优的为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2年,质保期自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3、中标人须提供7*8小时技术咨询服务,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4、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中标方则无条件给予免费更换,并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分发到示范片农户 | 清流县农业局 | 肖步金/133*****007 | 三明易农农化有限公司 | 136*****666 | ||||
合计: | 43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贰仟元整(¥43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各乡镇指定地点分发到示范片农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主要技术参数 1、有效成分含量:300克/升(苯醚甲环唑150克+丙环唑150克); 2、剂型:乳油 ; 3、毒性:低毒; 4、包装规格: 5ml*100包*8盒/件; 5、登记作物:水稻。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1、农药必须具备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合格证。2、生产日期为2017年。。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支付比例(%):100;支付期次说明:收货后15天内付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
10、违约责任
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由三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清流县农业局 | 乙方: | 三明易农农化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1号 | 住所: | 三明市三元区北山路5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周行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谢丽蓉 | |
联系方法: | 133*****007 | 联系方法: | 136*****66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行三明市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13-*************** |
签订地点:清流市农业局
标签: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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