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第五标段中标结果

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第五标段中标结果


造林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项目第五标段

发 包 人: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人:湘潭大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内容

发包人: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湘潭大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因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项目造林需要,在2017年4月26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为第五标段的中标人,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与承包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互为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项目第五标段;

2、工程地点及范围:云阳森林公园铁路桥至仙人湾大桥一带的未成林造林地,37林班5、6、11、18、19、20、25小班,小班面积372亩,经营面积159.25亩(详见招标图纸中五标段范围示意图,及预算表);

3、工程内容:清灌修枝、捡带、挖穴、施肥、栽苗、抚育、管护等《云阳国家森林公园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规划设计》及《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报告》中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栽苗完工日期:2018年4月5日;

栽苗工期总日历天数:160天,抚育、管护期为三年,自开工日起计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合格工程。

四、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柒仟柒佰捌拾叁元整;

(小写):637783.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陈四来;

联系方式:189*****699

六、双方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7 年10月18日签订。

八、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九、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自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一、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茶陵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参照《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仙人湾段未成林造林地改造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并结合相关造林法律法规执行,最终解释权为发包人。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文件

1、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内容: 设计图纸、施工范围图、预算等复印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一个星期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1份。

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人员任命、公司相关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一个星期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1份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文后一个星期内 。

二、联络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指令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张康康、左鹏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茶陵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陈四来 。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1、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张康康、左鹏 ;

职 务: 工程部部长、副部长  ;

联系电话: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现场管理。

2、承包人代表:

姓 名: 陈四来;

联系电话: 189*****699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工程施工、把关工程质量、协调施工矛盾。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地点

1、作业地点、面积:37林班5、6、11、18、19、20、25小班,小班面积372亩,经营面积159.25亩(详见招标图纸中五标段范围示意图,及预算表)。

2、承包人应在合同所附范围图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不得越界,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越界部分发包人不予验收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后果。

五、施工现场条件

1、因此项目为山间造林项目,发包人负责通往总包的道路及协调施工设备及材料进场工作,承包人进场后应自行开辟施工道路及安装水、电管线等,费用自理。

2、承包人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道路沿线堆放土方或停放机械设备,应注意协调好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

六、施工工期

本工期分为三个阶段,栽苗前准备、栽苗阶段、抚育管护阶段,总工期3年。

第一阶段,清灌修枝、捡带、挖穴等栽苗前准备工作,自2017年10月开工,至2018年1月完工;

第二阶段,栽苗,自2018年1月开工,至2018年4月完工;

第三阶段,抚育管护,自栽苗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始至2020年10月。因发包人责任影响工期,双方应协商调整工期;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不得变更。遇不可抗力的因素,经报发包人核准后,开工、完工日期可顺延。承包人若到期不能完成本合同的工程量,则处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罚金。

七、工程变更

本项目经过专业的设计,通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县规委会评审,设计内容较完整,没得到县政府的文件明确,所有参建单位不进行任何方面的工程变更,如承包人私自变更,或擅自改变设计苗木,发包人不进行验收和款项支付。

八、工程验收

本工程分三个阶段组织验收,栽苗前验收、栽苗后验收、管护期后验收。

1、栽苗前验收,承包人完成清灌修枝、捡带、挖穴等栽苗前准备工作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阶段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栽苗后验收,承包人完成栽苗工作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阶段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管护期后验收,承包人完成合同管护期时限,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阶段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按《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以及图纸设计要求等相关标准执行;

5、养护期结束后,承包人应确保苗木成活率达100%,如未达到100%成活率,则应进行相应补植,费用自理。

九、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项目按工程进度及管护期进行付款。完成清灌修枝、捡带、挖穴等栽苗前准备工作后,支付中标金额的20%;完成苗木定植等工作,支付至中标价金额的50%。苗木定植后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完成补植,支付至总结算金额的75%。成活率低于85%的不支付工程款,待整改后验收达到成活率要求,支付至中标金额的75%。苗木定植完成后可进行工程结算程序,完成财政、审计结算工作,支付至总结算金额的97%。剩余3%款项待三年管护期满,成活率达到业主方要求,并再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付款前必须提供发包人认可的税务发票。

十、环保规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环保规定,并承担违反环保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十一、安全管理

承包人在合同期间应注意安全管理,并承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并承诺在施工期间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十二、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将造林地交给承包人造林,对承包人工程进行监督;

(2)提供相应资料给承包人;

(3)对各项作业进行指导、测量、验收;

(4)协调各参建单位及与项目所在地居民的矛盾;

(5)按合同约定付款。

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组织雇工进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并保证雇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

(2)施工地点、范围、顺序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规划设计、预算清单进行,服从发包人人员技术上、规格上的指导,及时改善缺失,进行合格作业;

(3)配合发包人做好验收、测量、计算工作;

(4)作业期间承包人现场必须派驻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送委派书及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给发包人备查),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管施工,且可代理承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负责将种苗及肥料运至造林地附近运输车能到达的地方,并进行卸车、中转、归堆、管护。苗木在种植前须采取遮荫保湿措施,防止发烧失水,防止其他人畜损伤等;

(6)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质量,任何原因造成的施工缺陷均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7)承包人应按施工期限完成各阶段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及时申请阶段延期,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务工的,所有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8)在作业期间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执法机关。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

(9)由于承包人不遵守上述条款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十三、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客观理由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不按设计要求、预算清单及签发的变更等内容施工;

(4)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违约处理

(1)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和处以10000.00元补偿;

(2)发包人发生本合同违约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处以40000.00元罚款;

(3)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强行暂停施工,并通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处以10000.00元罚款;

(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违约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处以40000.00元罚款;

(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另派承包人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6)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十四、不可抗力

凡遇不可抗力如台风、暴雨、地质灾害、土地纠纷等因素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按量完成造林的或造成其他影响的,承包人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双方协商处理。如不及时告知,发包人视其无影响,可不同意协商。

十五、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努力协调和解,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造林 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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