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ZB-17C078:SZZB-17C078云南省商务厅办公互联网和语音通信项目合同公告
SZZB-17C078:SZZB-17C078云南省商务厅办公互联网和语音通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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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gte mso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单一来源采购“云南省商务厅办公互联网专线接入和语音通信项目”的结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第1条 总则 第1.1条 定义 第1.1.1条 合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合同特指本合同。 第1.1.2条 项目:商务厅购买办公互联网接入及语音通信有关服务 第1.1.3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得一方实际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协议。不可抗力不包括由于一方的疏忽或故意不遵守良好的工程惯例所发生的事故。 第1.1.4条 货币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结算。 第1.2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1.3条 合同修改 除非由双方签订书面修改文件,否则合同不得修改。符合这一程序的修改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并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 告知 任何涉及本合同的通知应以面呈、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对方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更改该等地址或传真号码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邮资预付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对方签收后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本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归原拥有方所有,根据本合同新产生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享有专利申请权和软件著作权。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与本合同相关的非专有数据以作商品推介、宣传材料、案例分析、资料分析等类似之用途。 第2条 内容及双方责任 第2.1条 合同内容 2.1.1融合电信业务是指根据甲方的具体通信业务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电路租用业务以及其他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等全方位通信业务的服务。 2.1.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融合通信业务包括: 2.1.2.1固定电话业务 甲方[合同号********6、5917两个合同号内固定电话业务设备(300部)],资费标准:[打包使用费400000.00元/年(大写肆拾万元整),超出打包使用费部分给予3折优惠。固话装机、移机免收手续费。 2.1.2.2电路租用业务 甲方租用乙方200M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业务”)用于甲方局域网用户对互联网访问[电路编号:B********],资费标准[260000.00元/年(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甲方租用乙方10M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业务”)用于甲方局域网用户对互联网访问[电路编号:B********],资费标准[40000.00元/年(大写:肆万元整)]。 2.1.3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1.4若甲方的IP专线(不局限与200M IP专线)需增加固定IP地址,则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32个以内的静态IP地址以供甲方自由使用。 2.1.5若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新增10 M数字电路(5条以内)的需求,可以免初装费以及使用费一年。如果有互联网专线的需求,可以根据带宽的大小不同,提供市场价的4-6折优惠。 2.1.6甲方使用乙方的电信业务,乙方电信业务的市场价格按照国家通信费最新资费标准执行,且乙方将按照市场价优惠进行折扣,优惠幅度不低于8折。 2.1.7若甲方通信费用在合同截止前仍有余额,乙方须将余额保留在甲方通信合同号内,不清零。 2.1.8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安排专门的客户经理配合甲方进行互联网网站备案工作(仅限于中国电信IP地址网站备案)。 第2.2条 甲方责任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本项目的组织管理; (2)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允许乙方人员为实施本项目而使用上述信息、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 (3)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甲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结束后一年以内不招聘正在参与或者曾经参与本项目的乙方人员(包括因任何原因已经离开乙方的人员)。 第2.3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标准完成合同内容; (2)根据合同内容,组织乙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施;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乙方应予以保密, 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业务机密。 (4)乙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结束后一年以内不招聘正在参与或者曾经参与本项目的甲方人员(包括因任何原因已经离开甲方的人员)。 (5)甲方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利益使用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甲方保证甲方提供的数据、文件和其它必要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2.4条 合同有效期 该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叁年)。 第3条 合同费用 第3.1条 合同价 本合同单价共计人民币 柒拾万元整每年 (¥700000.00元/年)。 合同叁年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贰佰壹拾万元整 (¥*******.00元)。 第3.2条 费用的支付: 3.2.1甲方对上述所租用乙方经营的融合电信业务,按照[每年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的打包优惠费用向乙方支付使用费。按月为周期结算支付乙方,余额部分预存留作下个月使用,跨年不做清算。 3.2.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期内甲方按照每年700000.00元(柒拾万元整)向乙方支付打包使用费; 3.2.3 甲方办理固定电话业务新装、移机所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可享受乙方免费办理的权利。 3.2.4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柒拾万元整人民币的业务使用费,支付方式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护国支行 开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第3.3条 本合同项下一切费用均使用人民币结算及支付。甲方向乙方付款同时乙方应出具相应发票,甲乙双方对有关发票、结算票据一致认同:甲方取得发票不代表甲方款项已付清,款项已付清以甲方款项全部到达乙方开户帐户为准。 第4条 系统的维护 第4.1条 故障处理与维护 乙方提供质量保证措施: 1、网络监控:具备功能完善的网络监控系统,进行7×24小时监控,对合同内IP专线断线情况或者带宽不足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专线稳定运行。 2、故障受理方式:甲方遇到故障可以通过拨打10000号中国电信客服热线或者拨打云南省电信客户支撑********12热线平台,7×24小时受理故障。 3、业务恢复时间: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小时,业务恢复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4.1条 指导性响应 当本合同项目系统发生问题时,首先由甲方的现场技术人员对故障现象、故障信息进行详细的观察记录,然后通过有效手段(电话、传真、E-mail)将资料通报乙方,由乙方的技术人员与甲方一起进行故障会诊,确认合适的解决方案,然后指导现场用户进行现场操作,排除故障。 第4.2条 远程直接响应 当本合同项目系统发生问题时,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利用有效手段向乙方及时通报,乙方技术人员通过网管系统或其它远程接入手段介入甲方的网络系统,对故障进行远程在线诊断,确认合适的解决方案,指导甲方现场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或直接远程修改。 第4.3条 现场支持 当本合同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时,即甲方现场人员无法正常使用,使用上述响应方式无法解决时,乙方技术人员在收到甲方任何形式报障通知(包括不限于电话、邮件、短信、书面等)后2个小时内到现场提供支持。 第4.4条 维护地点 昆明市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云南省商务厅 第5条 保密责任 双方共同恪守对项目及技术的保密责任。 第5.1条 所有项目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项目合作计划及相关内容。 第5.2条 所有项目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 第5.3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业务数据、业务实务及相关信息及文档。 第5.4条 保密期限: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在有效期后的三 年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合同及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等成为公共信息之前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6条 不可抗力 第6.1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第6.2条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第7条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办法 第7.1条 甲方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第7.2条 如因乙方原因未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改正,否则每延迟一日应支付本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第7.3条 甲方负责技术服务方案配合并安排人员负责并参与项目,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服务周期延长,应按增加投入的工作量对乙方进行补偿;如甲方在项目实施期间需要变更实施时间安排,推迟项目实施进度但并未延长现场服务时间,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实施时间安排的修改,乙方已完成服务内容费用甲方应及时予以支付。 第7.4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自己独立开发本合同约定软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方指控乙方所交付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权利,而与其发生纠纷时,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甲方无关,由此造成甲方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7.5条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合同,应当返还本合同项下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并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继续赔偿。 第7.6条 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抵偿乙方的直接损失,甲方还应当继续赔偿。 第7.7条 双方一致约定,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第7.8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异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8条业务开通及使用要求 8.1 固话业务使用要求 8.1.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信业务套餐标准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业务服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使用期内,单项业务通信套餐的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的,应当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8.1.2甲方应提供真实的最终用户个人资料且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8.1.3 甲方使用电话业务应该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正常消费使用,不得恶意欠费停机、不得随意销户; 8.1.4 如果甲方后续还有新装通信业务需求须另列合同号,不得并入原优惠套餐,必须重新签订新的电信业务资费套餐合同; 8.2 互联网电路使用要求 8.2.1甲方对本协议标的范围内租用业务的使用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一),负责自身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8.2.1.1甲方通过IP专线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8.2.1.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8.2.1.3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通的业务 (2)甲方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P专线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8.2.1.4针对甲方租用户专线的不同用途,乙方根据业务办理需要核验相关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军队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备案证明,甲方应给予配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上述资料须加盖甲方公章,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8.2.2若甲方存在上述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专线互联网接入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8.2.3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申告。 8.2.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2.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8.2.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8.2.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8.2.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8.2.9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8.2.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第9条 其他 第9.1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2条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9.3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一份),乙方执二份,丙方执一份。 第9.4条 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及解释顺序: 1、合同书及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成交人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4、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9.5条 附件名称(如有请务必填写): 附件一: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云南省商务厅 地 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联系人:葛昶 电 话:189*****811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璐31号 联系人:张鹏 电 话:153*****903 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附件一:《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提入业务、断开网络接入,直至解除双方间《专线互联网接入协议》。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单 位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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