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监狱罪犯食堂蔬菜中标结果
清流监狱罪犯食堂蔬菜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清流监狱
乙方:永安市仁合果蔬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H[GK]*******-1的福建省清流监狱罪犯食堂蔬菜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蔬菜 | 蔬菜 | 575 | ******* | 蔬菜、仁合 | 合同期限为一年,采购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售后服务:提供“三包”,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 福建省清流监狱 | 王盛城/****-******* | 永安市仁合果蔬有限公司 | 139*****746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零玖仟柒佰伍拾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货物实行分批送货,原则上合同期内每二日送货一次,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中标人根据招标人采购计划的品种、数量在规定时间送至招标人所属各监区食堂入库。;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清流监狱各监区罪犯食堂(全监共3个食堂,前后相差距离约4公里)。;
4.3交付条件:由中标人提供第一手检验报告,在相应的交货地点确认蔬菜品种,由双方当面过磅核实重量,并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入库。。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项目:蔬菜;数量:115万市斤;基本要求:新鲜一等;售后服务:提供“三包”、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采购单位:福建省清流监狱;总金额*******元;采购数量为合同期内预计采购数量,约115万市斤,预计总金额*******元。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供货计划通知为准。结算时数量按实结算。交货期:合同期限为一年,采购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蔬菜应符合质量食用要求,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供货时必须提供蔬菜进行第一手检测报告并随同货物一并送达。验收时按照质量标准数量过秤后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2、质量要求:所供的蔬菜质量符合食用要求,规格等级为:新鲜一级。无黄中、烂叶、老叶、蒂头及带泥巴等,蔬菜外表不得有人为的水分或过多的虫孔等,蔬菜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农药残留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3、验收方法:送货前乙方必须对蔬菜进行第一手检测,并做好每次记录,检测报告应随同货物一并送达。在相应的交货地点确认蔬菜品种,由双方当面过磅核实重量,并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入库。验收合格后,甲方发现蔬菜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分12期(1、支付期次:1,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2,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3,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4,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5,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6,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7,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8,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9,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10,支付比例:8%;支付期次:11,支付比例:10%;支付期次:12,支付比例:10%),支付期次说明:付款凭送货清单、验收单、税务发票等材料结算,货款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月结算前月货款,乙方向甲方提供所售商品的足额税务发票、开户银行户名、转账账号。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即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柒拾伍元整(110975元)说明: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无未了事宜无息退还。若乙方违约,甲方没收该保证金;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付违约责任的,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赔付。从未支付的货款中抵扣。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期限为一年,采购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及验收。 2、质量未达标,无条件更换支达标。净菜率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同时甲方可视情况并处相应罚金,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2000元,第三次以后甲方可视情处罚金3000元并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以及甲方所提供的月计划采购品种、数量要求供货,如有不同,甲方有权拒收,后果由乙方承担。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的乙方要及时补货,未及时补货的甲方可自行到市场去采购,差价和采购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逾期一天扣违约金2000元,超过三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期间甲方有权在市场采购应急,差价由乙方承担。 5、送货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本批次货物价值的3倍赔偿甲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甲方有权拒收。 6、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经地方质检部门认定,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或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每次视情况支付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并退回,三次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期间甲方有权在市场采购应急,差价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质检部门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农药残留量超标或质量问题引起甲方食用人员食物中毒或肠道疾病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经地方质检部门认定,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或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每次视情况支付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并退回,三次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期间甲方有权在市场采购应急,差价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质检部门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农药残留量超标或质量问题引起甲方食用人员食物中毒或肠道疾病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凡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2、本项目为福建省清流监狱罪犯食堂蔬菜定点采购项目,所采购蔬菜供罪犯食用,要求乙方供应的蔬菜是无毒、无害,健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本项目物资采购,包括采购、运输、装卸、、验收、售后 服务、税费等一切费用。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4、付款方式:付款凭送货清单、验收单、税务发票等材料结算,货款结算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每月结算前月货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售商品的足额税务发票,开户银行户名,转帐帐号。 5、蔬菜品种和价格确定:每个月确定一次。蔬菜品种和价格以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m.gov.cn)或通过微信等其他方式公布三明市区蔬菜批发价格检测表中为基准。每月各品种结算价格=上月蔬菜批发平均单价×(1-3.5%),上月价格截止日期为25日。双方根据需要有权增加蔬菜品种,所增加品种价格为两种,一种为当月结算最贵的的三种蔬菜平均价(如洋葱、大葱、葱、蒜、西芹等),另一种为当月结算价格最便宜的三种蔬菜平均价(如冬瓜、南瓜等),具体品种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加品种数量不限。如三明市物价局没有公布三明市区蔬菜批发价格,由甲方组织人员到三明市蔬菜批发市场或当地及周边县市等市场进行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6、乙方必须负责供应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运输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7、甲方为特殊单位,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甲方保密、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运送物资进入甲方所在监区必须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按每人2000元缴纳),该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30日内,无未了事宜无息退还。因送货进入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监狱有关规定,不得私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不得私自会见罪犯;不得为罪犯传递信件、手机、毒品、酒类、黄色书刊及图片、刀具、绳索、打火机、有价证券、信用卡、数码产品等一切物品,一旦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并没收安全保证金。若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合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上级管理机关有重新规定或监狱有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更或终止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乙方在甲方基准单价基础上承诺统一下浮3.5%作为供货结算价。说明:下浮率=(预算价-投标价)÷预算价×100%,即下浮率=(1150000-*******)÷1150000×100%=3.5%。下浮率作为每月结算单价使用。
甲方: | 福建省清流监狱 | 乙方: | 永安市仁合果蔬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林畲乡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罗存满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9*****74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永安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82*****010******* |
签订地点:福建省清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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