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递交中标药品配送商有关资料的补充通知

安徽关于递交中标药品配送商有关资料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近来“配送商有关资料”递交情况,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1、药品生产企业投标并中标后提出要求作为一级配送商的,如能满足以下情况,可以作为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一级配送商。
(1)作为一级配送商对所负责直辖市或省直的所有医疗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的要求,在整个采购周期内及时提供组织药品供应、配送等服务。
(2)作为一级配送商对所组织供应、配送的药品,能够确保药品质量,确保药品运输、仓储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作为一级配送商应负责委托分配送商,分配送商不能承担所负责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等服务时,一级配送商应自动承担相应职责和中止其分配送商资格,同时可重新协商委托分配送商。
(4)作为一级配送商,在出具中标企业委托授权书和一级配送商配送承诺书的同时,须对上述(1)~(3)作出书面承诺,一并递交给中介代理机构。
2、中标企业对一级配送商的委托授权书和一级配送商的配送承诺书的递交截止时间,延迟到2008年12月23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安徽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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