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流通领域服装鞋帽类商品抽检服务中标结果

2017年流通领域服装鞋帽类商品抽检服务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乙方: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XFZ[GK]*******-2的福建省工商局2017年流通领域服装鞋帽类商品抽检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采购单位联系人报价单位联系方式
2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1179500.00-按委托方要求按委托方要求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歆/********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134*****438
合计:179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179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

4.3交付条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抽样、检测、结果通知、复检、数据录入等所有抽检程序。。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抽检商品:家用日化用品 二、委托抽检地区:福州、厦门、漳州、平潭 三、委托抽检场所:日化用品类商品批发及零售场所。 四、委托抽检商品总数:本次共抽取家用日化类商品200个批次。 五、委托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 六、委托抽检内容: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产品的执行标准要求,以及本次招投标文件,甲方委托乙方对家用日化类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在商定的时间内提交《检验报告》和其他商定的材料。 第二条 委托要求 一、乙方应根据所签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委托协议》所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商品质量抽样工作。派出每组不少于2名抽检人员,持甲方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及相关的资格和身份证明,在当地工商局领导下,与工商执法人员组成抽样小组,赴指定的经营者处进行取样。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样人员和经营者(负责人)应当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上签字、盖章。经营者位于市场内的,应要求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也要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省工商局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抽样工作,省工商局参加抽样人员的差旅费由省局列支。 抽检车辆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抽样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不含样品购买费用)均包含检验费中(包括抽样费用、检验费和相关邮寄费等)。 二、样品应由取样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流通领域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配套的仓库内随机抽取标称同一品 牌、同一规格型号商品作为一个样本总体,用简单随机抽样法,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商品抽取的数量以满足检验和备份留样为限,被抽检商品因检验项目不同可适当调整每组抽检样品数量。 1.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如实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其样式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格式文本)。工作单上被抽检经验者名称应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上填写,样品信息须严格依照被抽检样品上的标识标志上来写。若有信息缺失,须以“/”标明,不能留白。抽样单填写完毕后,须由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及被抽检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 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分别拍摄抽检商品封样前的外观照片及封样后的样品照片,拍摄的照片应当能够清晰显示商品的相关标识信息。 3.乙方应提供车辆及取样工具,并做好车况检查,保证车辆安全和抽样环节程序规范。抽取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检测样品由乙方带回,备份样品就地封存由经销商代为保管。样品封存要求:(1)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2)样品应用包装材料全部包裹,当场封样(封条由承检机构负责),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3)封条上应盖有承检单位公章(或抽样专用章),样品封条上应有参与抽样的工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和被抽检经营者三方签字及封样日期等。 4.抽查样品应以购买方式,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经营者同意,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5.乙方抽取的样品数若有变化,应报经甲方确定认可,否则,甲方不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可以增加所抽商品的备份数,该份备份样品由甲方人员带回。乙方在抽样工作结束3日内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情况汇总表》报送甲方。 三、检验项目按下列要求执行 1.项目名称:家用日化用品-手洗餐具洗涤剂,批次:50,检测标准:GB 9985-2000,检测项目:外观、气味、稳 定 性、总活性物、甲醇、甲醛、荧光增白剂、砷、重金属以铅计、PH、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样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其中检验用量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备样用量2个独立包装); 2.项目名称:家用日化用品-洗衣粉,批次:50,检测标准:GB/T 13171.1-2009、GB/T 13171.2-2009,检测项目:外观、游离碱、表观密度、总活性物、总五氧化二磷含量、PH、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抽样量:不少于4Kg且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其中检验用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备样用量2个独立包装); 3.项目名称:家用日化用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批次:50,检测标准:QB/T 1224-2012,检测项目:外观、气味、稳 定 性、总活性物含量、PH、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定量包装要求、标志/标识,抽样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其中检验用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备样用量2个独立包装); 4.项目名称:家用日化用品-皂类,批次:50,检测标准:QB/T 2485-2008、QB/T 2486-2008、QB/T 2487-2008、QB/T 1913-2004,检测项目:皂类的包装外观、皂体外观、气味、干钠皂、总有效物含量、水分和挥发物、乙醇不溶物、总游离碱、游离苛性碱、氯化物、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发泡力、透明度、抗硬水度、定量包装要求、标志,抽样量:不少于单块规格>15g的不少于20块(其中检验用量不少于10块,备样用量10块),单块规格≤15g的不少于30块(其中检验用量不少于20块,备样用量10块);(备注:抽取的数量以满足检验和备份留样为限,被抽检商品因检验项目不同可适当调整每组抽检样品数量。) 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企业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四、检验结果判定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检验技术标准和抽查方案,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科学公正。当被检商品执行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时,乙方要提醒经营者将抽检信息反馈至上级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并应向企业或经营者发函索取企业标准。如企业或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及相关材料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反馈。 (一)判定要求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1.本次检验项目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的,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或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有的,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的,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2.本次检验项目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的,应以被检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为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有的,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要求进行商品质量判定。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为执行企业标准的,按照商品明示的企业标准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二)结果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样品本次监测受检项目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该样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 五、检验结果反馈 1.检验报告需附有抽样商品外观照片,所附的照片应能清晰显示商品的相关标识信息。检验报告原件需留存并妥善保管,留存期限2年,需要时应提供给相关部门或者企业核对。 2.乙方应严格按照商品检验时效,做出检验结果,并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初检报告需在2017年10月30日前提交甲方。在《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中对商品质量做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对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详细说明。对不合格和涉嫌假冒的商品先将《各抽样地区不合格商品情况汇总表》和《检验报告》以及涉嫌假冒商品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寄送甲方一式4份,以便甲方及时对不合格和涉嫌假冒商品进行封存;接到甲方通知3日后乙方再将不合格商品的《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挂号方式寄送经营者和标称生产者,并告知经营者和标称生产者,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要求复检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3.甲方收到经营者或生产者的申请复检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后通知乙方,3日内双方共同取出备份样品由甲方带回,送达复检机构。复检可由原承检机构承检,也可由检验资质相当的检验机构承检。经营者存在异议提出书面申请复检时,甲方或乙方可先行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包括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检验证明,或是其他能够说明原检验结论的相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若申请复检人认可,则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判定。申请复检人对上述证据说明不认可的,要求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需由申请复检人先行缴纳复检费(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检申请人缴纳的复检费予以退回;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样检验,由甲方(或其被委托单位)、申请复检人、乙方共同确认样品无误后进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乙方应及时将最终复检结果反馈甲方和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三条、检测质量控制 一、检验检测。乙方应对抽取的样品与《抽样工作单》对照核查,确保抽取的样品无误。应将抽取的样品制成盲样,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检验。甲方可以安排人员对检验过程进行观摩,乙方应给予创造条件。 二、甲方可增加抽取备份样品或要求乙方在检测样品中向组织抽检方提供少量样品,甲方可将上述样品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查,必要时重新检验。如发现乙方检验结果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检测结果不准确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问题,乙方应负全责。 三、甲方可以选择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乙方的检验结果进行抽查检验和承担复检工作。如发现乙方检验结果错误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或伪造、篡改检测数据的,甲方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关及相关部门。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将不得再承接福建省工商系统商品质量抽检购买服务有关事项。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利用抽检机会或抽检结果与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商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检测及相关业务。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条 抽检信息的综合汇总 一、乙方在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并按系统要求录入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全部信息。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名称应是法定名称,经营者应以营业执照上名称为准,生产者应以商品标识注明的名称或以生产者回执上的印章名称为准,不得随意简称。乙方应对录入系统中的全部信息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乙方应提供抽检商品相关消费提示,内容包括是针对不合格项目和存在问题产生后果和危害程度予以说明,要求通俗易懂,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二、乙方在检验最终结果确定后,利用系统软件及时对抽查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合格商品《检验报告》一份; (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意见; (三)按规定要求提交《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1、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时间、地点、场所、商品、样品数、检验标准和依据、总合格率、各地区合格率、各商品内、外质量合格率等总体情况。 2、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 (1)各商品质量检验结果情况; (2)各经营者被抽检情况; (3)合格商品质量情况及经营者和生产者情况; (4)不合格商品质量情况及经营者和生产者情况。 3、商品抽样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 (1)商品内在质量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2)商品标识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3)分析在流通环节中存在问题; (4)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 4、商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1)商品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2)商品标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3)分析在流通环节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5、几点建议 (1)针对不合格商品存在状况,应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2)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议。 (3)针对不合格商品质量情况,给消费者的提示。 (四)应报送下列表格 1、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合格商品名单; 2、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名单; 3、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内在质量不合格商品名单; 4、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标签、标识不合格商品名单; 5、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涉嫌假冒商品名单。 (分别按合格、不合格严重程度填写,最差的排在前,而后次之) 第二条 委托权限范围 一、乙方应在《计量认证合格证》(CMA)和所具备的承检资格认可范围及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商品质量抽样检验。超出上述范围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任何一方遇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有关抽样检验方案的,均应提前两天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下,方可改变实施方案。否则,另一方不承担因抽样检验方案改变而产生的责任。 三、甲方拥有对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而生成的相关资料、信息等内容的所有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给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泄露被抽检单位的有关信息。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有权扣除应支付的全部检验费。 四、甲方对委托商品抽样检验取得的样品(含备份样品)拥有处置权。对于检验用样品,在抽查检验工作履行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30日内对无法修复且无利用价值的样品,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甲方批准后可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由乙方填制样品退还交接表将样品一同交还甲方,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因故未能将样品移交给甲方时,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检验费中,扣除相应的样品费。对于备份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负责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在抽检过程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受检经营者将抽检信息反馈至上级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并在未接到通知的三个月之内不得私自拆封、损毁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六、乙方须配有专人负责对检验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七、乙方必须承担甲方赋予的本项目的抽查复检任务,收费标准按本次中标单价收取。 八、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负一切责任。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一、抽检费用主要包括:抽样费(抽检过程中乙方发生的车辆保障费及人员旅差费等)、检验费(含相关文件资料邮寄费等检验过程中乙方发生的相关费用),样品购买费(由乙方先行垫付,检验完成后,由甲方据实拨付)。 二、甲方应付给乙方抽样费和检验费人民币179500元(壹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已履行完复检程序及完整录入抽检系统信息等全部抽检任务后,及时制作《费用决算表》和《费用清单》,经甲方审核后20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00%的正式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须向甲方缴交中标价的10%,即人民币17950元(壹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取时间应在签订合同前,该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3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

10、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对投标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如通过隐瞒、伪造证书等不合法手段中标的,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或中止本协议,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实施商品抽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乙方未按商定的抽样检验方案中的项目进行完整检验,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费用。 三、乙方未按约定要求及时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和《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情况汇总表》寄送甲方备案时,甲方将扣减应付检验费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要求及时寄送《各抽样地区不合格商品情况汇总表》、《检验报告》和《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费用。 四、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抽样检验工作汇总和总结报告,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减应付检验费的5%作为违约金。超过10天未能提交的,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费用。 五、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抽检结果无效、错误或者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与录入系统软件中的信息有误差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甲方公布的同一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消除影响。甲方将视情扣减应付检验费的10%~20%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商品抽检的纪律和规定,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将视情扣减应付检验费的50%~100%作为违约金。 七、乙方应经甲方同意后,及时准确地向经营者反馈抽检结果,如实向甲方汇报抽样检验情况。对虚报、瞒报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行为,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甲方将视情扣减应付检验费的50%~100%作为违约金。 八、乙方若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名称及主要项目内容填写错误及有违反上述其他有关条款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视情扣减应付检验费的10~20%作为违约金。 九、甲方因未能协调当地工商局协助乙方按时取样而造成乙方未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乙方相应责任得以免除。 十、甲方对外公布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和说明,其内容超出乙方报送的有关材料时,应征求乙方意见,否则,乙方不负因通报内容与抽检结果不符,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十一、乙方抽检工作符合本协议要求的,甲方应按约定的付费标准,在本项目抽检任务全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检测费,如未及时支付,甲方向乙方另外支付检测费的10%作为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柒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叁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乙方: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立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郑慷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6*****82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账号:账号:****************093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签订日期:2017年11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商品抽检 服装鞋帽 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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