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装备中标结果
政法装备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鼎市公安局
乙方: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82]ZXFZ[GK]*******的福鼎市公安局政法装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2 | 2-1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星光级白光护罩一体机 | 33 | 151800 | DS-GPZ22QD/Y-LPGE30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三年的免费上门保修 | 福鼎市公安局 | 阮家梁/****-*******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960 | ||||
2 | 2-2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支架 | 33 | 2310 | DS-1214ZJ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三年的免费上门保修 | 福鼎市公安局 | 阮家梁/****-*******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960 | ||||
2 | 2-3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监控补光灯 | 33 | 16500 | DS-GPZ1XX5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三年的免费上门保修 | 福鼎市公安局 | 阮家梁/****-*******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960 | ||||
2 | 2-4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终端采集大数据应用系统软件 | 1 | 5300 | iVMS-8200-WAS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三年的免费上门保修 | 福鼎市公安局 | 阮家梁/****-*******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960 | ||||
2 | 2-5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管理服务器 | 1 | 74890 | DS-VE2208X-QBE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三年的免费上门保修 | 福鼎市公安局 | 阮家梁/****-*******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960 | ||||
2 | 2-6 |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结构化数据库一体机 | 1 | 159000 | DS-VE2212X-K08-HD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三年的免费上门保修 | 福鼎市公安局 | 阮家梁/****-*******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0*****960 | ||||
合计: | 409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409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福鼎市公安检查站卡口;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规定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技术要求”的规定由甲方进行验收并确定验收是否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款项,首次付款,中标供应商需提供全额税务发票;余款在验收合格满1年后的一星期内付清,第二次付款,中标供应商提供等额收据。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交货(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一般不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5%。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货款中直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若乙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更换,同时按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甲方逾期付款的(因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解除本合同;赔偿甲方被行政处罚的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澄清确认函、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鼎市公安局 | 乙方: | 宁德市耐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鼎市桐城街道太姥大道380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新枝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陈彤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50*****96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宁德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7144 |
签订地点:福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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