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中标结果

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中标结果

2009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中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 2009-1-7

2009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
中标公告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
项目编号:NZC2008-C08-2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时间:2009年1月7日—2009年1月9日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
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机关印刷厂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关印刷厂
3、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服务公司印刷厂
4、内蒙古蒙达办公自动化服务中心
5、内蒙古协通印刷厂
6、内蒙古红盾印务有限公司
7、内蒙古公安厅印刷厂
8、内蒙古聚信网络印务中心
9、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苏虎街印刷有限公司
10、内蒙古军区印刷厂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
(一)文稿纸、便笺、空白表格、文头纸、普通资料及资料汇编、培训教材等的印制及相关服务;一般性证件、证书等的印制及相关服务。
1、呼和浩特市科立达印刷厂
2、内蒙古聚信网络印务中心
3、内蒙古日信科技印务有限公司
4、内蒙古红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俊威印刷有限公司
6、内蒙古蒙达办公自动化服务中心
7、呼和浩特市金亚太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8、内蒙古协通印刷厂
9、内蒙古北晶商贸有限公司
10、内蒙古继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11、呼和浩特市少峰印刷厂
1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文教印刷厂
13、呼和浩特市圣堂彩印有限公司
14、呼和浩特市运通印刷厂
15、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塞北印刷厂
16、内蒙古公安厅印刷厂
17、内蒙古和信印务有限公司
18、呼和浩特市达思特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19、呼和浩特市海德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20、呼和浩特市三星印刷厂
21、内蒙古科印包装有限公司
22、内蒙古煜晨印务有限公司
23、呼和浩特市胜利纸品有限公司
24、呼和浩特市立可发印刷有限公司
(二)文稿纸、便笺、空白表格、文头纸、普通资料及资料汇编、培训教材等的印制及相关服务;一般性证件、证书等的印制及相关服务;书籍、杂志、画册、宣传品的印制及相关服务。
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机关印刷厂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关印刷厂
3、内蒙古爱信达教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4、内蒙古坚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呼和浩特市铭泰精工印务有限公司
6、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服务公司印刷厂
7、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印刷厂
8、内蒙古恩科赛美好印刷有限公司
9、呼和浩特市金苹果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10、呼和浩特市文苑印务中心
11、呼和浩特日报社印刷厂
12、内蒙古北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13、内蒙古和信印务有限公司
1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苏虎街实验小学印刷厂
15、呼和浩特市百银印刷有限公司
16、呼和浩特市鉴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17、内蒙古星雅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8、呼和浩特市欣欣彩虹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19、内蒙古地矿印刷厂
20、内蒙古金岁税务印务有限公司
21、呼和浩特市茂祥印刷有限公司
22、内蒙古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2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宏业印刷厂
第三包中标供应商
1、内蒙古党委机关印刷厂
2、内蒙古政府机关印刷厂
3、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服务公司印刷厂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印刷厂
5、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宏业印刷厂
6、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塞北印刷厂
第四包中标供应商
(一)一般性票据
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机关印刷厂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关印刷厂
3、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服务公司印刷厂
4、内蒙古俊威印制有限公司
5、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印刷厂
6、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塞北印刷厂
(二)专业性票据
1、内蒙古金岁税务印刷厂
2、内蒙古至岁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3、呼和浩特市北方科达印务有限公司
4、赤峰金惠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5、呼和浩特市金冠印务有限公司
6、内蒙古日信科技印务有限公司
7、鄂尔多斯市地税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8、内蒙古信通印务有限公司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评委名单
王颖中 赵秀芬 杨显文 额尔德尼 朝克
采购单位代表
王斌 贺海江
说明:
1、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首先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2、质疑及投诉电话:
(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3、为了使您的质疑或投诉得到答复,您递交的质疑或投诉书请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
(1)质疑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有关违规违法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质疑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质疑或投诉时间。
如质疑或投诉书不按以上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将有会被视为无效投诉的可能。对无效投诉,本中心恕不予答复和受理。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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