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二公司车辆及设备中标结果

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二公司车辆及设备中标结果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甲 方: 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二公司

住 所 地: 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朱敬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138*****598

通讯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96号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 方: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李树朋

委托代理人: 马波

联系方式: 137*****186

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mabovip@163.com

签订时间: 2017 年 10 月 25 日

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北区

甲方因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二公司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经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以QXZ*******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乙方参与本次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中标文件编号 QX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

单价

数量

小计

【元】

【辆】

【元】

1

清障车

华通牌HCQ5120TQZDL5

448,000

1

448,000

2

双钢轮压路机

悍马牌HD13VV

348,000

1

348,000

3

内燃式冲击夯

三笠牌MT-72FW

24,500

4

98,000

4

路面切割机

三笠牌MCD-L14

24,000

2

48,000

5

前后进平板震动夯

三笠牌MVH-150GH

34,000

2

68,000

6

照明灯

利雄牌LX-SFW6110

28,000

2

56,000

合计总价:

人民币小写:1,066,000元

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陆仟元整

*本合同总价已包含了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及保修、售后服务及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等产品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合同总价按有关规定以最终审计值为准的,审计值为合同总价。

二、产品质量要求

1、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为: 按照招标文件质量要求执行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乙方交付的产品需符合招标文件、《供货承诺书》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三、产品包装及运输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原厂家包装,使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到货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应采用保证产品安全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

3、由于包装或运输不当所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产品交付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25 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即: 按照甲方要求, 并在产品到货后 7 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按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完毕向甲方交付。交付的产品需符合合同要求,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2、本合同中所称的交付,指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交付。如无需安装调试,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或第三人签署验收单后即为交付。

3、甲方指示交付给第三人的,乙方应按甲方指示交付并由甲方或第三人进行验收。

4、乙方交付产品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其它应当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原装进口产品的,还应提供该产品原装进口的有关凭证。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交付产品后 3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签署验收单。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附件关于货物配置的描述或存在其他问题,有权拒绝接收产品。乙方应予以调换,因调换产品造成逾期,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2、验收标准

(1)产品为全新产品,外形完好,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合同约定;

(2)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提出异议期限

(1)双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附件规定不符,双方应签署书面文件,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部分的货款。对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涉及到的与本合同附件不符的部分,即可视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甲方也可单独提出书面异议。

(2)对书面异议涉及的与本合同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的部分,乙方应立即对该部分产品进行调换,因此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则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但甲方有权就异议部分向乙方另行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若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处理意见,则乙方应在收到之日七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4、对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产品非外观质量问题,甲方发现后随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维修、更换。甲方的该项权利不受验收单和上述异议期限的限制。

5、乙方确认其书面通知地址为 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收件人为 马波 。乙方地址及收件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邮件被退回,视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六、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1、全部设备达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合同设备的拆箱核对设备数量、型号正确无误,进行安装、调试,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 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即人民币 1,012,700 元。留5%的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付清质保金,即人民币 53,300 元。

2、付款方式为 电汇

3、支付货款时乙方需提供下列信息

供应商【乙方】名称: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乙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聊城振兴路支行

银行帐号:161*****090********

联系人:马波

联系电话:137*****186

4、乙方应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结算货款。甲方付款时,乙方应提交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为止。

七、产品保管及风险承担

在产品交付前,产品保管责任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产品后的风险转由甲方承担。

八、产品保修和售后服务

1、双方约定保修期为自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单之日起

质保1年。产品自身有保修期且该保修期超过约定保修期的,按照产品保修期计算,产品自身的保修期比约定的保修期短的,按约定的保修期计算。

2、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其保修期限自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中最长的保修期限。

3、乙方应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一般故障应在 24 小时以内维修更换完毕;产品出现重大故障维修时限超过 5日的,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临时性替代产品。维修地点为: 甲方指定地点

4、超过产品保修期限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甲方向乙方支付成本维修费用。

九、产品知识产权及使用培训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相关授权,保证甲方使用该产品不构成对产品本身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乙方违反本项约定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予以承担。

2、根据产品的特性,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对甲方的相关人员免费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产品的使用目标和功能。

十、合同的解除权及责任承担

1、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不超过 10 日的期限内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在上述宽限期内乙方仍不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交付产品规格、数量、型号等不符,或质量存在瑕疵,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不超过 7 日的期限内履行调换产品的义务。在上述宽限期内乙方未调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明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瑕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款,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货款的 5 %的违约金。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付款前三日内,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停止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的,则每延误一天,乙方以本合同总金额的0.5%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

3、如乙方提供产品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合格,拒绝、怠于、延迟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应向甲方承担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4、质保期内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安排人员(包括原厂商)进行维修,并应在2天时间内维修完毕。若乙方未能按约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有质保金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5、如乙方拒绝或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以找第三方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如乙方提供产品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如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相关部门卫生防疫等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8、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不在此罚款范围内。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也可提交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按合同规定应该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3、乙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因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而造成对第三方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侵权,引起的相关责任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内容。

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招投标为准。

6、本合同一式 拾 份,甲、乙双方各执 肆 份,采购办 壹 份,招标公司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车辆 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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