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中标结果

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中标结果


桂东县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7年12月14日


(HNJS-2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桂东县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

发 包 人: 桂东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承 包 人: 桂东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桂东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承包人(全称): 桂东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桂东县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

2.工程地点:店里、白竹、寨前、梨湾、中心、上盈、沙丘、杨家垅等31个公交招呼站。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桂发改发〔2016〕147号 。

4.资金来源:湖南省《关于下达2016年罗霄山片区发展省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6]194号)。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桂东县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桂东县公交招呼站氛围营造工程,主要包括店里招呼站、白竹招呼站、寨前圩招呼站、梨湾招呼站、中心招呼站、上盈招呼站、沙丘招呼站、杨家垅招呼站等31个公交招呼站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经验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499600.0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包干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廖艳松。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桂东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四楼会议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桂东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桂东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MB0Q999643组织机构代码:****************7K

地址:桂东县沤江镇红军路9号地址: 桂东县沤江镇维夏路2号

邮政编码:423500 邮政编码: 423500

电话:****-*******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7@qq.com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市分行桂东支行

账号: /账号: ****************007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适用HNJS-201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责任单位、承包人三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责任单位:主要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签证监管、手续办理、推进项目进度、规范管理等工作。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2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工程设计图纸确定。

1.1.3.3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三套(含竣工图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或责任单位)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实际施工场所围挡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责任单位指派。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发包人、责任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协调四方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进场前移交施工现场,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廖艳松 ;

身份证号:****************1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714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012)********1;

联系电话:134*****438

电子信箱:********7@qq.com;

通信地址:桂东县沤江镇维夏路2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保证在施工时间的80%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供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经责任单位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承包人进场后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保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按签约合同价的8%收取,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由承包人从单位账户以转账形式存入桂东县政投中心指定履约保证金收取账户,承包人将转账凭据原件合同签订前交发包人验证。履约保证金根据本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分批不计息退还,完成总工程量的20%,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的50%;完成总工程量的60%,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后,承包人仍应按签约合同价的8%在未结工程款内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标人凭项目合同、施工进度表、履约保证金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批的领款单办理退款手续。。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3)/。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006579f90fb" target="https://www.baidu.com/_blank">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标准。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或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迟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天计算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2)/;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桂东县财政评审中心和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郴州市和桂东县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发包人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原因,不另调整合同价格。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时,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重大设计变更(变更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或设计变更金额涉及综合单价超出或减少3%时,3%以内不予调整,3%以外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湖南省2014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结清量定额》规定执行;人工工资按湘建价【2014】112文件规定的最低人工工资计取;工程量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必须有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意见,增加工程量应在一个月内得到发包人、责任单位、监理人(如果有)、承包人现场签证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否则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付款方式按照桂办发[2013]12号文件执行。完成工程量的35%支付至本协议书签约合同价款的20%;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协议书签约合同价款的60%,(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承包人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及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工作并交发包方,且结算书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最终确定的工程款除留取5%质量保证金外一个月内结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每月底按完成工程量须经发包人、责任单位、监理人(如果有)、承包人四方签证确认;2、增加工程量须经发包人、责任单位、监理人(如果有)、承包人四方共同现场签证确认,不得补签;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不计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或责任单位)与承包人另行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承担费用。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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