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数据处理系统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数据处理系统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福州华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BYZB[GK]*******的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数据处理系统与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 1 | ******* | 订制 | 硬件在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货物全部送达、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服务类部分在签订合同后 | 提供3年及以上免费上门及免费升级服务,质保期后我公司另外提供1年技术咨询及软件升级服务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伍仟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硬件在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货物全部送达、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服务类部分在签订合同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并验收合格。;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郑和中路82号;
4.3交付条件:交货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并完成服务。。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有货物和服务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系统安装完成后,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出厂要求试运行正常后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货物及服务全部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95%的合同款,余款5%待货物质保期结束后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检验设备的,应向乙方每日偿付该设备款的0.5%的违约金。甲方超过30天不验收的,视为不要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设备款的30%,同时涉及到的其它部分终止履行。 2、乙方不能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偿付设备款10%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3、乙方逾期交付设备,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该设备款0.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30天不交货的视同乙方不能交付设备,按第八条第二项处理。 5、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长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送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 乙方: | 福州华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长乐市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仕炜 | |
委托代理人: | 151*****732*******"> 郑涛 | 委托代理人: | 151*****017*******"> |
联系方法: | 136*****474 | 联系方法: | 137*****21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光大银行福州五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767 0188 000 111 282 |
签订地点: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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