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基础装修、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实验室改造气路系统安装中标结果
实验室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基础装修、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实验室改造气路系统安装中标结果
洞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基础装修、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实验室改造气路系统安装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7年12月18日
工程装修合同
发包方(甲方):洞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包方(乙方):湖南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洞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洞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承包范围:实验室基础装修工程、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实验室气路系统安装等项目施工图上的所有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乙方不得转包。
1.5工期:本工程自2017年 11月14日开工,于2017年 12 月 20 日竣工
1.6工程质量: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捌仟伍佰零捌元壹角玖分整
¥:928508.19元人民币整
第2条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设备、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范和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2.3 委托 \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装修工程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何坤辉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 乙方竣工后交甲方使用前必须清理好场地,如对甲方场地、设施有损坏,必须恢复原状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因质量原因返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3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责令乙方返工,直到符合合格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概由乙方承担。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由乙方于24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因再次检查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
(1) 固定价格,包括施工图上所有工程内容。施工期内人工工资、材料均不得调整。材料供应按第8条约定。
(2) 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 可调价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高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乙方交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10万元。
6.3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时一次结清。
拨款分4次进行 | 拨款 % | 金 额(元) |
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 | 合同总价的30% | 278552.45 |
工程完工时 | 付至合同总价的80% | 464254.10 |
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完毕 | 至审定价的95% | |
质保期1年满后 | 余5% |
6.4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5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壹年内,结清尾款。
6.5 每次付款,乙方提供完税发票。每次付款乙方代表人何坤辉必须到场签字方能付款,以示负责。甲方拨付乙方的工程预付款必须用于本工程,不得挪作他用,如因乙方挪用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给甲方。
注:工程款拨付由甲方帐号直接转入乙方帐号,
乙方帐号户名:湖南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沙湾路支行,帐号:******** ******** 55866
第7条 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7.1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范围及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起,保修金扣留总造价5%,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给乙方。
7.2 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另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8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 由于本工程为包工包料,由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其品牌、规格等以由甲乙双方约定为准。乙方用于该工程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在进工地前一天通知甲方代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工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材料,并且按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其验收合格的进场材料应经试验合格,由甲方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8.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9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9.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9.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的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9.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5 甲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不可竞争费用全部计入工程款中,因此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进行施工,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监督。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10条 工程变更
10.1 甲方如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单。
10.2 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待接到甲方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可变更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11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11.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违约金。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11.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11.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11.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1.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1.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1.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1.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2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属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其它约定
13.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有关规费,如乙方不缴,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缴纳。
13.2 乙方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甲方工作秩序,不得骚扰甲方工作人员及来甲方办事、看病的群众,不得损坏公物,切实做好“五防”工作,否则,乙方应负责处理并予以赔偿。
13.3 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
13.4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附则
14.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4.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叁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贰份,合同备案机关(财政局、卫计局)各壹份。
14.3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4.4附件
(1)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记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湖南恒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洞口县 单位地址:湖南长沙
电话: 电话:****-********
邮码: 邮码: 410007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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