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即墨市2015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项目编号:即公采*******
甲 方:即墨市畜牧兽医局
乙 方:即墨市润民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7年 7 月 12日
甲方:即墨市畜牧兽医局
乙方:即墨市润民种猪养殖养殖有限公司
即墨市畜牧兽医局(甲方)所需2015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优质种猪鲜精液 (项目/货物名称)经山东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即公采*******采购文件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审小组确定即墨市润民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六)中标通知书
(七)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三、项目概况
为加快生猪改良步伐,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牧发〔2015〕59号)要求,我市自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期间实施2015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全市集中招标采购4万支良种猪鲜精液,按照每支10元的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为40万元。
(一)本项目成交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单位作为我市2015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定点供精单位,乙方作为供精单位,所供生猪良种精液必须为乙方本单位生产。
(二)项目交货地点:即墨市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
(三)合同定价:人民币19元/支(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整)。其中包含财政补贴10元,余额差价9元由乙方分别向用户收取。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的,按1份精液计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的,按2份精液计算。
(四)供精数量:由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按照中标数量自行推广,以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推广完中标数量为供货结束。
(五)付款方式: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种猪鲜精液补贴标准及推广份数,阶段性或一次性将财政资金拨付给供精单位;差价部分由养殖户自行负担。
(六)交货期/截止时间:2018年6月30日。
(七)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期间,畜牧主管部门每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登记表进行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抽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畜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对项目户完成的数量进行汇总。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提出项目任务要求;
2、负责向社会公众公布2015年度即墨市生猪良种补贴有关政策等;
3、负责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对乙方货物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乙方责任:
1、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种猪的疫病防控,按照规定进行疫病监测;负责提供质量可靠的合格的产品,对所生产的生猪良种精液,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由甲方定期进行抽查。产品标准:包装规格为80-100ml/支,在精液包装上加施良种补贴标识,精子活力0.7以上,有效精子数30亿以上,16-18℃环境保存3天以上;
2、严格遵守合同要求,公布服务电话,合理设置生猪人工授精点,按照良种猪精液需求组织生产和运送,确保精液质与量,并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镇、村人工授精站点提供精液。按照养殖者的申请,做到随时送货;及时为养殖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3、调整存栏种公猪数量及品种,必须经甲方同意认可,并报上一级畜牧部门批准备案;
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5、按项目建设要求,认真填报《即墨市供精单位精液生产与供应登记表》、《即墨市镇村人工授精站点精液接收及领用记录》、《即墨市镇村人工授精站点精液使用月度登记表》和《即墨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月度报表》,并做好下设生猪人工授精点的管理,指导填报好《即墨市生猪良种精液补贴及配种情况登记卡》,确保记录完整,数量准确,信息可靠;对外供精要开具票据并建立台账,做到账证、帐表相符。
6、若在合同期内供精单位推广精液数量达不到分配数量,需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适当延长供精时间。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和数量或发生其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行为,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单位。
2、除非双方协议本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履约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双方如发生经济纠纷,经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达不成仲裁协议的,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条款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财政局采购办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
甲方:即墨市畜牧兽医局(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地址:即墨市新兴路172号 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