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KM20173601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拍摄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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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甲方: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乙方:昆明帝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委托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对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拍摄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拍摄制作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达成以如下协议: 一、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拍摄制作方。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为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提供策划、拍摄及制作等服务。 (三)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制作完成,且宣传片的全部制作费用支付完成后,该宣传片的所有权及版权归甲方所有。 二、宣传片要求 (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拍摄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时长6至8分钟,有多种拍摄方式及表现手法,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航拍、三维动画、配乐,采用达芬奇专业校色等。 (二)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脚本创作、拍摄方案、拍摄器材、分镜头、字幕、配音、特效、剪辑、合成、刻录成光盘等与宣传片制作相关的工作。 (三)完成后的宣传片各项技术指标不低于制作前所确定的标准。 (四)乙方要确保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项目导演要求,承担此项工作的项目乙方导演需具备传媒、编导、影视制作等相关背景及经验,从事多媒体制作工作3年以上经历。 (六)乙方提供至少两名外省专业播音员配音供甲方选择确定。 (七)乙方应以刻录好的成品光盘30份交付甲方,包含光盘盘面、装盒封面等有相关设计图案。 (八)拍摄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片时间为60天。 (九)成品和双方确认后的拍摄方案,其所有权、使用权、版权及著作权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网站、宣传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不得在任何场所中播放甲方的宣传视频。 (十)甲方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合法使用该作品时无需标明乙方名称(含LOGO)。 三、服务内容 基本要求如下: (二)项目制作时长:60天。 (三)项目制作语言:中文字幕、中文配音。 (四)乙方按甲方签字后的脚本方案制作。 (五)成片交付时间:自开拍之日起60天,如因甲方修改因素,相应延后,并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脚本方案执行项目,甲方有权在乙方操作项目前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修正。 (二)甲方有权委派相关人员监督、指导项目的制作进度,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制作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创意方案前提下,按照甲方意图进行技术修改。 (三)甲方审阅样片时,应集中意见并在乙方提供的样片基础上提出修改方案;乙方在得到相关修改方案后进行修改。如甲乙双方一方有违背确认脚本的情形而需重新制作所涉及的费用由该方承担。 (四)乙方项目小组成员若在项目执行中发生重大事故或不配合甲方工作,影响项目推进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应小组成员。 (五)当项目制作完成,同时甲方支付乙方全部费用后,作品不受限制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及版权属于甲方。 (六)甲方基于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其所有权及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基于本合同而向乙方披露的信息不认为是任何形式的转让或无限制许可使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或应甲方的要求予以无条件的返还,包括且不限于记载该信息的载体、资料,及其复制品。 (七)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确保乙方为唯一制作服务方,不再将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由于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实施项目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八)为保证乙方制作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方案、素材、样片等及时进行审核。 (九)项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为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应委派项目代表负责与乙方对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方案、脚本创作和拍摄制作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脚本方案执行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将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成果及时做出调整、修改,直至双方认可为止。 (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共同推进服务工作。 (四)乙方提交的所有方案须得到甲方的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五)乙方应保证主创人员的稳定性,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知会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将以小组方式服务,并委派一位项目代表负责与甲方对接。 (七)乙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拍摄期间,乙方负责拍摄吃住行费用。 六、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计人民币:498600元(大写:肆拾玖万捌仟陆佰元整)。 (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制作费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249300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叁佰元整)。 (三)乙方完成全部制作工作,且甲方验收样片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合同的余款,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249300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叁佰元整)。 (四)乙方须按照以上付款方式向甲方出具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方可付款。 (五)乙方银行专用账户为: 开户名称:昆明帝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银行昆明严家地支行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后的修改 乙方拍摄场景为准,乙方可根据需要增加场景内容,验收时甲方以书面方式签收。 八、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若在后期制作完成前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50%作为赔偿,若在宣传片制作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0%作为赔偿。 (二)如果在制作过程中,由于甲方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宣传片的拍摄制作工作,由甲方负全责。 (三)如果在拍摄制作过程中,由于乙方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宣传片的拍摄制作工作,由乙方负全责。 (四)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要文件、资料,甲方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不构成对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害。如果甲方违反本条规定从而使乙方遭到相关权利人追偿或起诉,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拍摄制作的宣传片,乙方保证拍摄制作的宣传片的合法性,不构成对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害。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从而使甲方遭到相关权利人追偿或起诉,乙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九、免责条款 (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地震、罢工、暴乱或司法、政府限制等超出各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以确认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做出如下选择: 1、顺延项目的完成期限,并于顺延期间内随时终止本合同。 2、立即终止本合同。 十、保密条款 (一)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其合同,并且乙方须承担总制作费用50%的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和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负有对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各种商业秘密及技术信息的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外泄、使用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泄密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十一、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执二份,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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