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协议
广东省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协议
广东省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办公用品
协议供货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协议供货商投标人)
丙方:(供货代理商)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本协议根据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编号:GZIT2009-ZB001 ],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该项目招标的中标通知书,由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1. 关于[招标编号:GZIT2009-ZB001 ]招标项目,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发给乙方的中标通知书;
2. 关于[招标编号:GZIT2009-ZB001 ]招标项目招标文件。
3. 关于[招标编号:GZIT2009-ZB001 ]招标项目,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及售后服务承诺;
4. 关于[招标编号:GZIT2009-ZB001 ]招标项目,乙方授予丙方的授权书和合作合同;
上述文件中的表述有冲突之处,以上述文件顺序列前的文件表述为准。上述文件中的表述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为广东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甲方授予丙方为乙方的广东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代理商资格。乙方负责监督丙方保证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甲方授予乙方、丙方广东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品名如下:
货物类别:
品牌:
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及安全、节能、环保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第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1. 乙方及其供货代理商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注册成为会员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
2. 广东省省级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注册成为会员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
3. 乙方、丙方应实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
4. 用户在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协议供货金额标准(单笔采购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每月采购金额累计低于人民币30万)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时,须在本次协议供货招标中确定的供货代理商处购买。
5. 用户根据需要及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的货物信息,选择供货代理商,选购协议供货物品。
6. 建立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用户将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期要求、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录入合同,合同金额按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公布的协议供货价计算。
7.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供货代理商须按合同规定的事项提供相关服务,用户也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应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8. 付款
用户对所购商品验收确认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用户必须通过预留账户结算,严禁用现金结算。
9. 结算时,供货代理商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本协议供货采购流程的具体实施以省财政厅关于2009、2010年协议供货的通知文件为准。
第五条 供货价格
1. 广州地区规定指定地点交货价。
2. 政府采购的价格按照不高于协议供货采购价来确定。协议供货采购价由丙方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上实时更新、发布。
3. 如制造商统一调整价格或新增型号,乙方须及时登陆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发布相关信息。价格下调时,应给予甲方相同的价格下调幅度;价格上升时,须提供制造商调价通知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经广东省财政厅确认后执行新的价格。新增型号的协议采购价须较市场价具有乙方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广东省财政厅确认后执行。
4. 丙方应按以下原则提供协议供货采购优惠价:
(1) 协议供货价较市场价应具有乙方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率及更高的优惠。
(2) 在供货期内,协议供货价应低于销售给广州地区其他集团或个人等直接用户的供货价(包括各项折扣价)。
(3) 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
(4) 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
第六条 乙方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协议供货期内,可更换供货代理商两次,更换数量不超过两个。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为丙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授权单位和管理监督单位,对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负最终责任,丙方不能履行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时,用户有权要求乙方直接履行该合同。
2. 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商品行情库录入本单位中标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具体配置和价格信息等),并保证所录入的商品信息正确、完整。
3. 乙方应实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商品信息如有变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更新,保证每月对本单位的商品信息至少维护一次。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
1. 用户采购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到丙方购买,另行采取招标采购的除外。
2. 丙方以当期的协议供货采购价为最高限价,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全系列产品。
3. 按供货合同供货及验收合格、完善售后服务手续后,丙方按期一次性收取全部货款。
第九条 丙方的义务:
1. 丙方只能供应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品牌(或商标)
2. 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商品行情库录入本单位代理商品的行情信息。
3. 丙方敦促乙方及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发布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并实时更新商品行情,保证每月对本单位的行情信息至少维护一次。
4. 丙方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流程,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的全系列产品。
5. 丙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供应能力,在合同执行期间能及时充分地提供协议供货的产品,若发生信用危机、资金周转危机或生产危机,应及时通知甲方。
6. 丙方履行本协议书和供货合同的服务承诺。
7. 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检查。
8. 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供货统计数据。
第十条 丙方应保证:若供应的产品在数量、质量、性能、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中标产品要求,或者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没有通过用户验收或在后期使用中表现出来严重的潜在性缺陷,必须及时更换,并负责用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用户正常使用损耗、使用不当或超过产品使用周期除外。
第十一条 处罚条款
1.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有如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取消其生产或代理品牌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款追究其责任。
(1) 没有执行投标时承诺的给予政府采购的政府协议供货采购价,恶意串通,哄抬物价,或提供虚假信息。
(2) 没有实时在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dgpo.gov.cn)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
(3) 乙方单位受到甲方处罚。
(4) 违反《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廉政协议》
(5) 上门推销,干扰政府单位采购部门工作,
(6) 拒绝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检查。
2. 本协议执行期间,丙方有如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取消其供货代理商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款追究其责任:
(1) 没有遵守本协议书和供货合同的服务承诺,被用户对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及服务提出投诉,经甲方核查属实。
(2) 违反货款结算方式,收取现金。
(3) 违反《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廉政协议》。
(4) 拒绝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检查。
(5) 上门推销,干扰政府单位采购部门工作,经甲方核查属实。
(6) 给予用户回扣,经甲方核查属实。
(7) 供应广东省政府省级单位非本协议规定的产品。
(8) 利用政府采购供货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与政府采购无关的商业活动。
3. 处罚细则:
(1) 任一供货代理商出现一次违约行为,将被处予书面警告并报乙方备案。
(2) 同一供货代理商出现第二次违约行为,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系统内通报。
(3) 同一供货代理商出现第三次违约行为,将取消该供货代理商包括其它设备在内的省级单位供货代理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参与其他政府采购供应的资格。
(4) 累计两名供货代理商被取消协议供货代理商资格,将停止该品牌设备的省级单位协议供货资格。
(5) 乙方没有实时更新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www.gpcgd.com)的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一次,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协议供货资格将被停止一个月。
(6) 乙方出现一次违约行为,将被处予书面警告。
(7) 乙方违约次数达到二次,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系统内通报批评。
(8) 乙方违约次数达到三次,将取消其包括其它货物在内的省级单位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参与其他政府采购供应的资格。
4. 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将自动记录乙方和丙方维护商品行情的记录,该记录将作为下一轮协议供货资格招标的评审依据。
5. 协议各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合同无效的处罚,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十一条有异议时,可在甲方做出决定后三十天内,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 丙方对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十一条有异议时,可在甲方做出决定后三十天内,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期内,协议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有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订立后,报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各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协议条款或订立补充协议的,也应报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各方均应自觉配合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本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廉政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及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八条 本协议约定,协议争议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协议供货供应商)
丙方:(供货代理商)
签约时间:20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以下简称甲方)与广东省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办公用品 协议供货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及其供货代理商
(以下简称丙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及丙方应加强管理,合法经营,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积极配合广东省政府省级单位的廉政建设,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乙方及丙方不得向省级单位的采购人员及其家属赠送红包及礼品。
第三条 乙方及丙方不得互相串通,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省级单位利益。
第四条 乙方及丙方不得邀请的省级单位采购人员参加各种娱乐、旅游活动(含以各种参观、培训、学习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
第五条 乙方及丙方不得向省级单位的采购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扣、不得为省级单位的采购人员报销费用。
第六条 乙方及丙方不得安排省级单位采购人员的家属在其单位工作。
第七条 省级单位的采购人员如果向乙方或丙方提出上述违反廉政要求的行为,乙方及丙方应及时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有关纪律检查部门、监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 乙方及丙方遵守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供应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协议是《广东省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协议》(编号: )的附件,违反本协议,将按照《广东省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协议》(编号: )的有关规定处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间:200 年 月 日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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