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歌舞团荣誉展示馆政府中标结果

宁德市畲族歌舞团荣誉展示馆政府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畲族歌舞艺术传承中心

乙方:福建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SHYZB[TP]*******的宁德市畲族歌舞团荣誉展示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合同标的:400030元(含税)。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装修工程装修工程1400030/合同签订后 (50 ) 天内交货按谈判文件要求
合计:40003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叁拾元整(¥40003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50天内完工并验收通过;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量条款可细分为产品质量、包装质量、技术资料质量等内容。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填列。) 5.2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填列。)5.3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按7.1条约定的方式向付款人申请支付货款。 乙方要求付款需向甲方提供下列单证和文件: a.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 100% 的正式发票。 b.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c.甲方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 d.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填列。)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可细分为到货时的外在质量的验收,投产前的质量验收,大型货物可能还存在更多的验收步骤和验收方式,采购人可在谈判文件中细化规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付20% ,展柜制作完毕后付40%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并按结算审核价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5% ,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结束后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尾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完工期还是不予延长完工期,甲方同意延长完工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完工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0.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1.2.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1.2.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1.2.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宁德市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宁德市畲族歌舞艺术传承中心乙方:福建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蕉城区建新路1号住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1幢21层2101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余妹萃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韩世叨
联系方法:139*****188联系方法:138*****904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德东湖支行
账号:账号:********2990

签订地点:宁德市畲族歌舞艺术传承中心




签订日期:2018年01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展示馆 歌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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