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医院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及服务政府中标结果
安溪县医院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及服务政府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医院
乙方:江西瑞平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YFCG[GK]*******的安溪县医院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及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消化电子内镜系统 | 消化电子内镜系统 | 1 | ******* | CV-290等 | 合同签订后90日内 | 1、 安装调试及培训。货到用户指定场所,我公司派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在设备调试期间,我公司提供中文版使用和保养手册, 并对医生和相关人员现场进行产品操作和清洗消毒保养的培训。2、产品保修期及保修范围。1)产品保修期是自《奥林巴斯内镜保证书》中的"交纳验收日期"算起,主机、光源免费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镜子免费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2)产品保修的适用范围为奥林巴斯的内镜和主机产品(如内镜、电视系统、冷光源、高频电烧等)。 消耗品和配件(如治疗器具、手术器械、冷光源灯泡等)不属此保修范围内。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249-259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 ① 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及行业规范;招标文件的约定。 ② 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请有能力对设备进行检测的相关机构,按已经甲方确认的技术需求文件及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硬件验收程序: a.出厂检验:我方在货物出厂前,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 我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属进口货物的提供报关单。 b.货物运达采购单位安装现场后,由采购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c.本次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d.本次采购的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我方会同采购单位按双方规定的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完毕且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造价的 90%,预留 10% 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预留 10% 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安溪县医院 | 乙方: | 江西瑞平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 | 安溪县河滨南路249-259号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董丽莲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9586(工作时间) | 联系方法: | 137*****70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西省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账号: | 账号: | ****************78 |
签订地点:安溪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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