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高铁动车广告投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高铁动车广告投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旅游局
乙方: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LQ[GK]*******-1的福州市高铁动车广告投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广告服务 | 广告服务 | 1 | ******* | 一组八节(共六组) | 按合同要求 | 有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陆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内30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东部办公区4座4层;
4.3交付条件:按照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福线、厦深线、温福线,从福州始发的头枕巾媒体各两组。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投放中期提交一次第三方监测,投放结束提交一次第三方验收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广告投放方案开始执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30%,即人民币73.8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元整)。第二次付款,距离所有广告投放期满的最后一个季度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三方广告投放项目中期监测报告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40%,即人民币 98.4万元(大写:人民币 玖拾捌万肆仟元整),第三次付款,合同执行期完成后,乙方提交项目第三方效果评估报告,甲方验收乙方全年履约情况未发现乙方违约未纠正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30%,即人民币73.8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捌仟元整)。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1.25-2019.1.24。
10、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或者乙方逾期发布广告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20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当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内容侵犯到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如擅自更改甲方确认的广告稿,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守约方受到损失,违约方承担对守约方的继续赔偿责任,这些损失不但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守约方因此而花费的必要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专家评审的费用、公证费、材料费、赔偿费用等。7.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如期发布甲方广告时,自乙方书面通知催告甲方之日起10日内甲方未消除其原因的,视为甲方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在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实际发布广告天数不足或广告内容不符,或者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通过甲方中期审核或终期验收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4因政府政策、自然灾害、重大新闻转播、现场直播、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铁道部系统内重点任务等不属于乙方过错的特殊原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或导致合同中止的,不属于乙方的过失或违约,乙方负责尽最大可能协调补发被停止发布的部分广告。7.5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因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对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复制本合同或因本合同而向对方提过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计划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中标人应保证招标机构和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并赔偿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3.1甲方权利义务3.1.1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其资质的证明文件。3.1.2对于由甲方自行提供的广告,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10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承诺样稿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3.1.3甲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不得有损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因广告内容违法、违规、侵权而无法发布,或由此产生任何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事先给予妥善审核和指导,促使广告合法发布。如甲方不采纳乙方正确的指导意见而坚持发布,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1.4对于由乙方制作的广告,甲方应当于广告发布之日前1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广告制作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3.1.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3.2乙方权利义务3.2.1乙方承诺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并按照双方约定诚实信用地发布广告。3.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的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广告样稿。广告样稿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并记录在案存档。乙方应当确保实际发布的广告符合甲方确认的样稿。3.2.3除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外,甲方在广告发布之前应就广告内容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铁道部系统内的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提示:铁路系统的审批是否由乙方直接代为办理?)。当审批未被通过时,甲方应及时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修订,乙方应积极给予妥善有效的协助。甲方在乙方限定的时间内对修订的广告内容一旦审批未被通过,乙方有权拒绝发布或解除合同。3.2.4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如实提供广告覆盖、发行以及其它约定的情况。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规格、版面和内容等。3.2.5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媒体的完好,并负责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4.1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上刊、发布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或在甲方同意前提下图片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对所发布媒体进行全面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完毕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若因甲方原因逾期未验或验收后拒绝签字,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应确保提供条件使甲方进到车站列车停车点对所有发布本合同广告的列车现场验收,否则对未能现场验收的,乙方须另行安排合理时间验收。4.2 更换广告画面内容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画面制作、审批、上刊安装费1.5万元/组/次,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更换画面费用并办理工商、铁路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应的更换工作。若铁路通知日常维护更换画面,更换画面费用由乙方承担。4.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铁道部线路大范围调整、铁路主管部门对列车树标塑形而出现变故、列车整列维修,暂时中断广告发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可将广告移至同线同级别的其他车辆上延续或按中断时长在同车将发布期顺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州市旅游局 | 乙方: | 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座4层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周志强 | |
委托代理人: | 151*****670*******"> ![]() | 委托代理人: | 151*****053*******"> ![]() 吴金霞 |
联系方法: | 136*****386 | 联系方法: | 156*****9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南京银行珠江朱行 | |
账号: | 账号: | 0156 0120 0300 05393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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