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活动中心数字影院及配套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空调及通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活动中心数字影院及配套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空调及通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YFCG[GK]*******的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活动中心数字影院及配套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空调及通风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空调机 | 空调机 | 1 | ******* | HIMULTI M系列变频多联中央空调系统 | 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人的通知进行供货,并在接到通知起60个日历日内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 免费质量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2年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通知进行供货,并在接到通知起60个日历日内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因不可控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即责任不在中标人一方的原因,可提出工期顺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晋江经济开发区;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必须能提供《晋江经济开发区职工活动中心数字影院及配套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空调及通风系统)》中的全部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包含空调设备开关、控制线路、管路的采购安装及因外机安装位置超出标配管线而需加长的管线、配件的采购安装。5.2乙方提供设备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若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如3C认证等),应符合或通过。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技术参数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制造商等内容。5.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伴随服务(或义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现行规范;当地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安全规范;招标文件的规定。②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货到初步验收、最终验收三个阶段。a.出厂检验:供应商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供应商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b.货到初步验收:机组等主要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初验后设备仍由供应商保管)。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c.最终验收: 设备安装完毕经过试运行没有问题后,双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及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方式:线缆铺设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0%;空调主要设备及其他主要设备进场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并经最终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保修期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中标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78000元。 8.2 该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全部安装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无息全额退还。8.3 该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履约保证金缴交账号:全称: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帐号:****************2345开户行:晋江建行灵源分理处。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标的保修期满且就标的未产生任何纠纷或诉讼。。
10、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具体违约责任可以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要求乙方无偿更换相应的标的、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或第三人损失、提起诉讼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安装货物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数量、地点及时间运送到安装现场,及时进行安装,并负责货物的调试工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14.2 培训乙方应结合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及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14.3 文本资料-----乙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进口设备应提供海关商检报告及海关单证等证明文件);-----每一适当的单位(或单批)货物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安装完毕后立即进行的验收程序说明;-----包装和装箱的详细情况说明;-----其它需提供的通知或文本。14.4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14.4.1 中标人应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服务能力,包括拥有本次所出售货物的备件、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终生维护和修理。中标人须有属本公司的可随时上门作维修及检测的工程师,维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设备出现故障时供应商能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14.4.2 供应商保证按投标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设备。在保证设备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自安装调试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及空调系统至少2年的保修期(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在保修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修服务。维修人员在24个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时,为不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工作,供应商应负责使用替代设备或配件。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14.4.3 供应商应自行负责安装施工期间工程人员的安全。14.4.4 供应商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14.5 14.5.1 本合同项下金额标识及货款的支付均采用人民币。14.5.2 合同价款中包括空调设备及所需的铜管、电线、插头、插座、排水管、线槽、冷媒、金刚取孔等单价。14.5.3 由于项目上存在设计变更的可能性,因此应允许甲方分批进货和数量等方面适度调整。14.5.4 货物总价和上述明确的安装、调试、培训、备品配件、专用工具、施工配合及其它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4.5.5 合同价款还应包括设备及材料的价格、运输费、搬运费、安装费、保管费、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费用、水电费、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调试费、验收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保险费、检验(包括海关、商检等)、税费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如果乙方投标时的分项报价表中不含以上内容,则视为已含在中标后的合同价款中)。14.5.6 设备的其他相关组件如备品配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等的报价在报价表中提供,甲方有权进行选择性购买。14.5.7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加足冷媒、冷冻油、润滑油,保证机组正常运行,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14.5.8 本合同价款为包干价,除因甲方设计变更产生的设备数量变化按中标单价进行计算外,管道、线缆及设备安装所需的材料等均按需包干,不再变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甲方: |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灵源街道长安路3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明鑫花苑B栋208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蔡志煌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王乐芳 | |
联系方法: | 159*****579 | 联系方法: | 139*****59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银行刺桐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 |
签订地点: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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