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中标结果
有机肥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方田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民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G[GK]*******的有机肥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1 | 311805 | 40公斤/袋, | 接采购人通知20日内分批次供货完毕 | 在质保期内,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
合计: | 31180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壹仟捌佰零伍元整(¥31180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方田乡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 有机肥标准及指标要求: 1、植物有机肥的形状为颗粒状(不含畜禽粪便,餐厨垃圾,城市污泥)。 2、有机肥料技术指标: (1)有机质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60; (2)总养分(氮(N)+五氧化二磷(P)+氧化钾(K))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8 (比例为:N:P:K≥1.5≥1.0≥5.5)。 (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 (3)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20; (4)酸碱度(PH)5.5-8.5。 3、有机肥料重金属指标(符合国家标准NY525-2012) 4、有机肥料细菌指标: (1)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 (2)应符合NY884 的要求。 (二)基本要求 1、有机肥料技术要求、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必须符合肥料国家标准(NY525-2012)。 2、包装要求:每包重量为40公斤,内塑外编包装。 3、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商标、级别、生产许可证编号、净重和国家标准编号等。 4、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应干净、平整、无突出的尖锐物以免刺穿、刮破包装件。 5、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在三明市辖区具备面积4000m2以上仓库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合同、房屋产权等复印件),否则业主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有机肥料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质量标准及指标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5063-2009,要求指标等级为合格品,且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送货同时必须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省级肥料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2、货到后采购人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及指标要求进行验收。以采购人和供货方按供货批次,随机抽取样品并制造封存样送相关权威检验部门化验结果为准,送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供货方未到达抽样现场,则以采购人随机抽取的样品为准。产品质量须达到规定要求,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袋中采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有机肥为不合格品。采购单位有权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终止购销合同,并让其赔偿损失。 3、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中标方须无条件给予免费更换,并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验收合格后,经双方授权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定验收合格。验收清单一式四份,采购人与中标人各执一份,送宁化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及招标代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原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后,第一期次2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供应商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后,采购方付清余款后,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中标供货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货物交付采购人使用,每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每天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每天按合同的5%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每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中标方则无条件给予免费更换,并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三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宁化县方田乡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省民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方田村街上1号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经济开发区 |
单位负责人: | 张清东 | 单位负责人: | 张广元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张辉明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8*****76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190******** |
签订地点:宁化县方田乡人民政府
标签: 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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