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公安局
乙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BLZX[GK]*******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人寿保险服务 | 人寿保险服务 | 1 | 519900 | 民警:(意外伤害身故、意外残疾烧伤、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重大疾病、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协警:(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 | 我司承诺在合同签订后 ( 7 ) 天内保单送达。 | 成立了由分公司及三、四级机构共同组成的专人专项服务团队,并建立相应的绿色VIP服务通道。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并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95510,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同时安排专门客户的回访安排。若有要求我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我司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我司承诺将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的优秀团队。 |
合计: | 5199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519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 天内保单送达;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
4.3交付条件:保单送达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人寿保险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期、验收说明:保单完成送达采购人。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期、支付比例100%、支付说明:保单送达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被保险目标为安溪县公安局公安民警657人(含文职),采用固定保费每人每年500元,协勤人员957人,固定保费每人每年2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在被保险期间投保单位(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有效期间内任意时点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人员浮动10%以内保费不变,超过部分保费按日支付或返还。14.2服务内容1、保障方案要求一览表1.1保障方案(民警):意外伤害身故:保障金额159万元/人,保障内容: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一次性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意外残疾烧伤:保障金额159万元/人;保障责任: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烧伤的,根据残疾\烧伤程度,按意外伤害事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烧伤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金额159万元/人;保障责任: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医疗、医药费用,无免赔额,按100%给付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障金额5万元/人,保障责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按保险金额给付。共三十六种重大疾病,无等待期,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生效。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保障金额9万元/人;保障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及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按实际天数进行补贴。无免赔日数,每次最多补贴90日,累计最多补贴180日,日补贴标准=该项最低保障金额/180天,500元/日/人。14.2服务内容1、保障方案要求一览表1.1保障方案(协勤人员)保障项目: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障金额81万元/人;保障内容: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意外身故或残疾(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给付比例);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金额61万元/人;保障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门急诊、意外住院医疗、医药费用,无免赔额,按100%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保障金额7.2万元;保障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及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按实际天数进行补贴。无免赔日数,每次最多补贴90日,累计最多补贴180日,日补贴标准=该项最低保障金额/180天,400元/日/人。二)服务内容2、服务要求:2.1保障范围: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①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④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保险人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⑤每一被保险人同时出现多项符合保障项目规定需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保险人在该被保险人各类保障项目保障限额内分别给予保障。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类保障项目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保障项目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人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3)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但被保险人转院治疗的不受此限制。4)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包含:(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III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多发性硬化症(27)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28)急性脊髓灰质炎(29)I型糖尿病(30)肌营养不良症(31)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32)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33)原发性心肌病(34)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35)肾髓质囊性病(36)严重川崎病5) 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一,给付比例100%;伤残等级:二,给付比例90%;伤残等级:三,给付比例80%;伤残等级:四,给付比例70%;伤残等级:五,给付比例60%;伤残等级:六,给付比例50%;伤残等级:七,给付比例40%;伤残等级:八,给付比例30%;伤残等级:九,给付比例20%;伤残等级:十,给付比例10%;6)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给付比例10%;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给付比例60%;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给付比例100%.2.2服务要求1)承保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2)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3)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4)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保险公司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5)中标人应尽到相应的宣传义务,做好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民警的保险意识。6)中标人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 资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三)投标报价1、本次采购项目为1个合同号,只产生一名中标人。2、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包括完成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所需的费用、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代 理服务费、税费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3、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属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在合同有效期内采购人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中标人的中标价格。4、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提供唯一方案、唯一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安溪县公安局 | 乙方: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777号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336号现代美居广场A馆6楼601#、602#及7楼707# |
单位负责人: | 杜双路 | 单位负责人: | 何万春 |
委托代理人: | 吴金勇 | 委托代理人: | 邱惠芬 |
联系方法: | 180*****099 | 联系方法: | 181*****56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8010629005003659 |
签订地点:安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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