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软件开发(含2018年下半年运营及维护)政府采购合同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软件开发(含2018年下半年运营及维护)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YTG[GK]*******的宁德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软件开发(含2018年下半年运营及维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1 | 752600 | 无 | 合同签订后100天 | 本项目所有软硬件产品提供1年免费保修及技术支持服务,软件产品提供1年维保升级服务,从2018年7月至12月提供2名工作人员专职协助平台的信息收集及运营维护工作。 |
合计: | 752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贰仟陆佰元整(¥752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乙方应于2018年2月6日完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界面(其中工商数据为动态数据,其余接入单位数据为静态数据);2月6日-2月10日完成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四个部门相关数据匹配对接;5月4日完成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投入正式运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14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由甲方指定专家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和可研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设备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为准。验收合格后合同标的方能运行使用;2.软件应使用国产密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的首付款;2.系统安装部署完成、试运营实现基本功能,在交货验收合格时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5%;3.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及签订合同的维护期和协助运营期满且无质量未了事宜,则前述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若乙方未按约定交货合同标的,或交付后因合同标的质量问题无法在甲方通知的15日内解决并验收合格的,或乙方未在收到甲方通知的15日内售后服务的,任何一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已收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采购和二次采购的费用和支出、因返还乙方合同标的产生的费用、以及赔偿因合同标的系假冒伪劣品被省级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系统运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同时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交付的合同标的,但在合同标的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扣缴没收的则甲方无需返还。合同标的正常运行使用一年后甲方不得以合同标的系"假冒伪劣"为由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另行支付合法的合同标的。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的投标文件号为:[350900]YTG[GK]*******;2.售后服务要求调整为:本项目经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所有软硬件产品提供1年免费保修及技术支持服务,软件产品提供1年维保升级服务。从2018年7月至12月提供2名工作人员专职协助平台的信息收集及运营维护工作;3.乙方需提供项目增值税普票发票;4.乙方在交付合同标的后提出验收申请的,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超过5日未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的,视为合同标的验收合格。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住所地为本协议履行过程相关文件的指定送达地址;相关文件发出后,拒收或其它原因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14号"不作为交付地点,确定由"福建省宁德市数字宁德建设办公室(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北侧)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4楼)"为交付地点;3.交付条件增加“需在数字办提供的硬件环境下正常运行”内容。。
甲方: |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德市署前路14号3号楼宁德市经信委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188号三楼 |
单位负责人: | 徐光忠 | 单位负责人: | 李峻 |
委托代理人: | 151*****335*******"> ![]() 黄 华 | 委托代理人: | 151*****638*******"> ![]() 陈宇 |
联系方法: | 183*****708 | 联系方法: | 138*****09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州五四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72 |
签订地点:宁德蕉城
标签: 维护 运营 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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