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岭水库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及技术服务中标结果
北岭水库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及技术服务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尤溪县西滨镇人民政府
乙方:华川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6]SMGX[GK]*******的北岭水库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安装及技术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1 | ******* | 详见标书 | 签订合同后15天内交货 | 设备质保期1年,商定运营管理期5年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伍万壹仟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最终验收之日起服务运行期5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由采购人指定地址;
4.3交付条件:无。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1。 生态修复应急设备及安装建设部分:品目号1-1阵列可控纳米溶氧盘(含软管)10套;品目号1-2生态因子及基因表达纳米调控设备5套;品目号1-3微纳米气泡发生装置1套;品目号1-4微纳米气泡扩散装置1台;品目号1-5原位微生物取样分析及环境友好微生物筛选、培养、驯化1项;品目号1-6中央控制系统1套;品目号1-7设备间1套;品目号1-8设备间内配电系统建设安装1套;品目号1-9工程施工、安装、调试1次;品目号1-10前期调研1项;品目号1-11库区底部位形图测绘1次;品目号1-12工程設計1次。 运营管理技术服务部分:品目号1-13人工及管理5年;品目号1-14立体多维生态物种投加5年;品目号1-15电费5年;品目号1-16设备维护4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2)在上游来水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 在2018年2月份水质监测中,中标人应保证坝前表层水质达到地表水IV类。乙方设备投入使用后,上游来水水质可由甲方或乙方各自委托第三方进行水质监测,如有检测到水质未达到地表水IV类,乙方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如甲方在为期3日的整改期完成后仍未达到地表水IV类,则甲方应在乙方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安装建设费用总额65%的进度款。 (3)在设备正常运行,甲乙双方确认下,双方可分别委托(分别支付检测费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如有异议,可重新进行取样检测或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直到双方均确认水质为止,并以最终次数据为验收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生态修复应急设备及安装建设 费用(总额329.1万元):投标人中标,合同签订后,采购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安装建设费用的30%的预付款,即¥987,300元;在运行15天后开始进行水质监测。在上游来水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 在2018年2月份水质监测中,中标人应保证坝前表层水质达到地表水IV类,采购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安装建设费的65%进度款,即¥2,139,150元;五年运营期满后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安装建设费的5%质保金,即¥164,550元。 在2018年2月份水质监测中,在进水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的情况下,由于水库坝前表层出水总磷、氨氮、CODmn指标仍无法达到地表水IV类,同时下游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导致专项资金收回的,由中标人返还项目预付款,即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安装建设费用的30%,即¥987,300元,同时设备拆除,合同终止。 (2)运营管理费用(总额116万元):2018年度运营管理费用总额为运营管理费总额的16%,即¥185,600元,甲方应在2018年3月15日之前支付8%给乙方(即¥92,800元),剩余8%(即¥92,800元)在2018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乙方;2019年至2022年每年运营管理费用为运营管理费总额的21%,即¥243,600元,并应在当年3月15日之前支付给乙方10.5%(即¥121,800元),剩余10.5%(即¥121,800元)在当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乙方。如年电费总额超出运营管理费总额的10.5%(即¥121,800元)的,甲方需在次年3月15日之前补偿乙方;如年度用电费用未超过运营管理费总额的10.5%(即¥121,800元),乙方需要在次年3月15日之前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3)其他费用:三通一平、临时用电、后期变压器安装围墙及简易道路硬化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本合同标的之外的其他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6%。说明:所有参加本次包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视为承诺在签訂合同前同意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訂合同前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中标人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水质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无违约行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工程完工之日起5年内该合同有效。
10、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生态修复应急设备设施,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及安装建设费用329.1万元的10%违约金。 (2) 乙方设备逾期安装完成,视为不能履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及安装建设费用329.1万元的30%的违约金。 (3)在运营管理期内,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故障外,如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或更换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生态修复应急设备及安装建设费用329.1万元的10%违约金. (4)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项目中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企业或机构泄露。若乙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甲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方责任:(1)根据乙方要求,协调电站并保证库区水位达到坝顶以下1m高位置,在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禁止放水、发电。(2)合同签订后至水质验收监测前,甲方应将大坝放水闸、发电放水管道的开关权交予乙方。(3)对于上游养殖企业及工业企业加强管理,禁止向河道偷排不达标废水,应对于上游来水进行定期检测,保证上游所有支流来水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如通过第三方检测,上游任一支流来水无法达到地表水IV类,乙方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甲方应立即进行整改,并保证在3日内达到地表水IV类,且在整改期间无大量污染物进入水体;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无法保证库区坝前水质达到地表水IV类,则乙方不负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4)保证项目现场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设备总用电负荷约为50KVA,380V,临时用电及后期变压器安装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5)保证在设备安装前清理水面垃圾,并保证在运行过程中无大量有机垃圾进入水体(如死猪等),如有,则应派人及时清理。(6)立体多维生态物种投加及捕获权移交给乙方: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后期运行稳定,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后,将立体多维生态物种投加及捕获权移交给乙方,如不能移交,则乙方无需保证库区水质。(7)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项目中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企业或机构泄露。乙方责任:(1)在库区所有支流进水口保证达到地表水IV类情况下,在无大量外源污染物进入、并在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情况下,保证水库坝前表层出水总磷、氨氮、CODmn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如甲方要求水库坝前表层出水总磷、氨氮、CODmn指标达到地表水Ⅲ类,则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设备采购或服务购买,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在商定的五年运营期内,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根据生态所需,投加立体多维生态物种。(3)设备质保期1年(即交付使用之日,往后顺延一年),质保期内免费负责设备的易损件更换。在运行管理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并承担有关安全施工的全部责任,如因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工作有疏忽而导致乙方雇请的人员发生工伤、人身损害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尤溪县西滨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华川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尤溪县西滨镇西洋东街8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区镜浦路11号二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映津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刘毅勐 | |
联系方法: | 133*****915 | 联系方法: | 150*****03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前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837 |
签订地点:尤溪县西滨镇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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