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链条厂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政府采购合同
明溪县链条厂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政府采购合同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YC[XJ]*******-1的明溪县链条厂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 | 199000 | / |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明溪县链条厂工业场地土壤修复风险评估项目(送审本)》 | 24小时售后服务 |
合计: | 199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明溪县链条厂工业场地土壤修复风险评估项目(送审本)》;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环保局(雪峰镇河滨北路溪明新村76号);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内容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交《明溪县链条厂工业场地土壤修复风险评估项目(送审本)》,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序号场地修复 主要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1场地调查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可能的污染源; 2、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对调查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和区域(如车间、污染处理设施处、危险废物暂存处等)等应进行详细调查,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3、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对污染较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的地块,应进一步进行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的场地调查,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2场地环境监测有资质单位根据场地修复需要进行场地环境调查监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及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等。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1、危害识别:收集场地环境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如儿童、成人、地下水体等。 2、暴露评估: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3、毒性评估: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 4、风险表征: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5、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险值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关注污染物可迁移进入地下水,则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根据计算结果,提出关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环保部《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技术导则》(HJ 25.3-2014)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等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国内主要污染场地调查监测评估相关经验和本场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场地环境调查、监测与土壤修复风险评估,编制《明溪县链条厂工业场地土壤修复风险评估项目》,并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等全部工作。编制成果须给招标方提供电子版2份(含PDF及WORD格式),文本书籍10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签订合同后支付:40%;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支付:30%;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后支付:3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
10、违约责任
(1)招标人或中标人如有违约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2)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估工作,如由于中标人原因每延迟10天扣评估服务费总额的10%,超过40天完成不了评估工作扣评估服务费总额的4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仲裁委员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即为本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8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明溪县雪峰镇溪明新村76号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1号B座5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邱向阳 | |
委托代理人: | 151*****061*******"> 杨纬平 | 委托代理人: | 151*****741*******"> 王全安 |
联系方法: | 150*****553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华夏银行北京姚家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 |
签订地点:明溪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