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连城县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城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5]F[TP]*******-2的连城县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 | 136000 | 地勘服务 | 90天 | 有 |
合计: | 136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8年2月15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28号;
4.3交付条件:详见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连城县范围内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形成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建立连城县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 1、基于GNSS、摄影测量与遥感、GIS、数据库等多种技术,开展连城县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工作; 2、利用现有的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和已有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成果等,以储量估算范围作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单元;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储量估算范围的,以矿区范围与采矿权范围二者垂直投影面积较大者作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单元;现有资料确定的矿区范围为假定坐标的,应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和相关的测绘工作后,确定闭合区域作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单元; 3、根据确定的登记单元,调查其中的矿产资源类别、面积、数量、质量以及用途管制要求、生态红线要求、特殊保护要求和矿业权设置等,形成相关调查图件和调查成果; 4、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相关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要求等公共管制规定;政策性文件;矿业权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综合调查表》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调查审核表》; 5、根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调查信息,以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基础,对已入库的矿区,进行数据修正;对未入库的矿区,将数据补充入库。运用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发的衔接软件,从已完善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建立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含储量估算范围空间图库),以储量估算坐标为基础,调查与之关联的不动产信息,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成果提交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实际合同金额。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中标金额的5%缴交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90天,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
10、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及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时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从而影响乙方正常的工作的,工期相应顺延; 3、乙方不按时开展工作,视为乙方违约。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仍不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4、项目未达到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约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龙岩市工商局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则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补充说明:3、合同金额:3.1 合同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元(¥:136000元)。3.2 因项目招标时实际纳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矿山数量无法确定,所以,招标时以预估矿山数量为70个,预估单价为2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招标合同价。 3.3 实际合同总金额以实际确权登记的矿山数量计量,乘以合同约定单价1942.86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单价=合同中标价/合同预估矿山数)。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未尽事宜,以纸质合同为准。
甲方: | 连城县国土资源局 | 乙方: | 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 |
住所: | 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28号 | 住所: |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地质八队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赖桂林 | |
委托代理人: | 151*****039*******"> | 委托代理人: | 151*****523*******"> 王庆庭 |
联系方法: | 136*****101 | 联系方法: | 136*****85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653-0003 |
签订地点:连城县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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