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看守所新所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闽清县看守所新所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公安局

乙方:福州鸿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FJXH[TP]*******的闽清县看守所新所办公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其他办公设备其他办公设备1747000定制合同签订后15天内供货1年
合计:747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柒仟元整(¥74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由采购方指定地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我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待货物正常运行后10天内采购人向中标人付合同设备款的95%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余款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正常运行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在支付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完工期还是不予延长完工期,甲方同意延长完工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0.1%。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完工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售后服务要求详见纸质合同。

甲方:闽清县公安局乙方:福州鸿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16号住所:
单位负责人:赵建平单位负责人:陈家庆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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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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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55*****585
开户银行:农行闽清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闽清梅城支行
账号:131*****040012042账号:********6605


签订地点:闽清县公安局



签订日期:2018年02月0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办公设备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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