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船艇维修中标结果
执法船艇维修中标结果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乙方: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PTST[GK]*******-3的执法船艇维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中国海监8048艇维修 | 中国海监8048艇维修 | 1 | 182157.92 | (玻璃钢质)执法船舶,船长:16.73米,型宽4.78米,型深2.70米 | 合同签订后 ( 20) 天内交货 | 保修期为半年,自船舶出厂之日起算 |
合计: | 182157.92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玖角贰分(¥182157.92)。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业主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招标所有维修项目完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项目质量进行查验。其查验结果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船舶修理项目完工并经检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和结算单给甲方,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修理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修理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自行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由于乙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维修项目结算总价0.1%的滞修费,乙方应在结账单中将滞修费自动扣除,并通知甲方。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合同价的30%,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0.3甲方船舶进入维修地点后,乙方拒不接收船舶或不履行本合同的,乙方除按本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船舶的进出维修地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油耗费、误工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乙方提出法律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要求 (1)所有更新的零部件均应是船用产品,应有出厂检验证书,并经甲方驻厂代表同意方可安装。 (2)乙方不得将该船修理工程以任何形式委托、转包给第二方修理。个别项目的外协工程应事先取得甲方驻厂代表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工作协调和技术把关,验收时应取得甲方驻厂代表及船检部门认可。 (3)所有修理项目质量与工艺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接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船舶质量检验出厂证书贰份。 (4)船舶检验应由乙方向船检单位提出申请,具体报检内容、资料由乙方根据维修项目要求提供。 (5)保修期为半年,自船舶交付之日起算。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承修项目所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属于甲方违章操作或失职造成的损害由甲方负责。乙方在收到甲方质量问题书面通知起5工作日内,派人到甲方或甲方船舶的停靠地维修,如有逾期,甲方可另行与第三人达成修理协议,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安全责任 (1)待排(待进坞)的船只,必要时乙方应负责把油料抽光,同时免费提供寄存场所负责寄存。需上岸存放的物资,乙方应帮助解决。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进厂上排(进坞)准备工作。 (2)船只进厂后,乙方必须负责甲方船舶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若在修船期间,除甲方原因以外船上设备丢失或损坏及火灾等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赔偿或修复。 (3)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的人为原因或所提供的零部件、材料导致甲方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设备损坏等,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5)监修人员及交接船船员在厂期间应遵守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以上协议时,双方协商酌情解决。 14.3本船维修项目按招标文件中的《维修项目表》为准,乙方对《维修项目表》中所列的施工项目的理解有异议的,应以甲方的解释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维修项目。 14.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原因引起维修项目的变更,乙方应出具书面建议报告,经甲方监修人员和船舶所属单位复核确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由此引起的加减账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维修项目表》以外确需增加的修理项目(包括隐蔽工程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投标文件里有相同项目的参照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无相同项目的,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92”修理价格)规定的标准进行结算,个别确实无规定标准的增扩大项目,其工料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同时双方应书面确认相应的增加修理项目及费用。乙方在项目完工后应针对新增的修理项目另行开具结算单和发票。 维修项目减少所减少的费用应按照乙方投标文件预算价格相应减少。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乙方: | 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政府5号楼 | 住所: | 龙海市紫泥镇紫泥村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溪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艺军 | |
联系方法: | 150*****121 | 联系方法: | 138*****29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80 2190 1001 0000 0101 41 |
签订地点: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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