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附属楼改造工程中标结果
卫生院附属楼改造工程中标结果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敖东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HW[GK]*******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敖东镇中心卫生院附属楼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房屋修缮 | 房屋修缮 | 1 | 353033 | / |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进场 | 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 |
合计: | 353033.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35303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进场;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敖东镇中心卫生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工程竣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2、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 3、保修责任为: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中标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中标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项目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中标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中标人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因中标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项目要求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施工完成后由本院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验收,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及本院设定的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不予验收,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进场后预付合同总价的10%,于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财政结算审核价的95%,剩余的合同总价的5%为质保金,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的一年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送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平潭综合实验区敖东镇中心卫生院 | 乙方: | 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敖东镇新垅村84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东侧(地号:T50-393)3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燕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施建斌 | |
联系方法: | 152*****553 | 联系方法: | 138*****5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0********48 |
签订地点:福州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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