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食品检验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政府采购合同

建瓯市食品检验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政府采购合同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建瓯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83]XY[GK]*******的建瓯市食品检验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794000Trace_1300-ISQ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其他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1337000K1100、SOX606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11-3微波消解系统(仪)微波消解系统(仪)1475000Mars6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详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商务部分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零陆仟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后国产产品须在30个日历日内交货及安装完毕交付采购人验收。 进口产品须在60个日历日内交货及安装完毕交付采购人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业主指定位置;

4.3交付条件:0。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包装质量:货物原产地出厂原包装要完好无损;所标注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等要与合同标的一致; 5.2产品质量:产品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供货范围清单的技术参数要求。 5.3技术资料质量:提供标书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一套,并协助乙方建立检测方案,并在验收阶段实施。5.4开票商品名称具体如下:a.品名: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数量:1套金额:794000.00;b.品名:全自动凯氏定氮仪(含海能定氮操作系统软件V1.0) 数量:1套金额:237000;c.品名:微波消解仪数量:1套金额:475000;d.品名:脂肪测定仪(含脂肪测定仪操控系统V1.0) 数量:1套 金额:1000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乙方自检:货物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要求中标人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6.2 验收与最终验收:属于计量器具的相关仪器需提供计量认证或检定合格证书,计量认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与甲方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第4条款相关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期间,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在20个日历内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见本合同9.5)。 全部货到一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货物交货付款: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按付款比例开具)和甲方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取合同款的80%,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1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付清。 7.2付款条件: 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a.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100%的正式发票。 b.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c.甲方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 d.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签订合同后需向甲方交5%的履约保证金,待仪器全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9、合同有效期

9.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9.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9.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9.1.3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否则须赔偿对甲方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 安装调试的违约责任 10.4.1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的,每逾期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2若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有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换货时间为20天(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换好货,按照本合同第9.1.1条款处理。 10.5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在双方协商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按照本合同第9.1.1条款处理。 10.6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3、质量保证 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24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南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14.1.1开箱检验:甲乙双方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开箱检验。达到本合同第4.1和4.3要求。14.1.2安装和调试: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天内,必须组织仪器设备厂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免费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安装、调试所需的相应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提供必需的现场安装条件,并给予协助配合。14.1.3培训: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微波消解仪、全自动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等在后期实验室运行过程中,若有需要乙方尚需到甲方的仪器安装地免费提供一次仪器的操作培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建瓯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住所:建瓯市瓯宁路14号3-5楼住所:厦门市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东旭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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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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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阳
联系方法:180*****873联系方法:186*****50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行建发大厦支行
账号:账号:********9513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3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设备购置 实验室 食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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