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明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明溪县农业局

乙方:厦门联信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HJZB[GK]*******的明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19230007890B、1260Ⅱ、D520MT-I3A1400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机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其它设备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机提供三年保修三年上门服务,其它设备提供的售后服务期壹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
合计:923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叁仟元整(¥92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机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其它设备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县农业局;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合同标的:气相色谱仪。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支付合同款总额的95%(首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5%余款作为质保金,乙方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待最终验收合格满壹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时一次性付清;如果乙方不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甲方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支出,质保金的余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提交合同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 %。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机提供三年保修三年上门服务,其它设备提供的售后服务期为壹年,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2)质保期维修维护服务要求: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乙方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乙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乙方承担 。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3)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服务: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保修期满后,如遇设备故障,乙方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等质量问题,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乙方技术员应在48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并排除故障,仅收取零配件费用,免收修理费及其差旅费等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明溪县农业局乙方:厦门联信诚有限公司
住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749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大道31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魏燕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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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斌
联系方法:138*****233联系方法:186*****769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厦门建行湖里支行
账号:账号:****************091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3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验室设备 安全 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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