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与评价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南安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与评价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WS[GK]*******-3的南安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与评价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435000 | 一年(详见投标文件中工作方案) | 2018年每月提交监测通报,每季度提交集控区监测通报,8月提交趋势性通报,开展应急监测提交通报 | 对报批搞提出的修改意见立即做好修改,直至报批完成 |
合计: | 43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每月开展南安市近岸重点海域水质状况评价,于次月15日前编制南安市近岸海域水质状况通报,提交给南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海水污染状况评价指南》,利用距离冥次反比法作为空间插值模型计算,对分析区域内的任意未知点进行估值,得到污染物的连续变化规律,采用等级判定法,判定标准采用《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对单污染要素的质量等级进行判定,并按照海水质量综合评价法,以水体中环境质量等级最差要素的质量等级作为目标海域的海水质量等级,进行南安市海洋环境趋势监测水质达标率报告的编写,12月提交给南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季度开展南安市电镀集控区重金属监测,编制南安市电镀集控区监测通报4份,提交给南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监测开展后编制《应急监测通报》上报南安市海洋与渔业局;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新路1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45 ) 天内交货,按时履行合约。。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南安市海洋经济发展状况、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治理等需求,必须布设不少于8个监测站点,且监测点布设必须涵盖四种重点海洋功能区,即港口区、养殖区、度假旅游区及尾水排放混合区。同时在围头湾西侧布设1个趋势性监测站位,用于计算和评价二类海域达标面积。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分四次支付监测款项,首次付款: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2018年6月底 、2018年9月底 、2018年12月底在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二十日内支付乙方监测与评价费用,每次费用人民币十万零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0875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向南安市财政局缴纳中标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4350.00(大写:肆仟叁佰伍拾元整)。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额10%计算金额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签定金额的1%赔付给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南安市采购办备案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南安市海洋与渔业局 | 乙方: |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
住所: | 市政府大院海洋局 | 住所: | 厦门市环岛东路390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洪再展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郑崇荣 | |
联系方法: | 138*****380 | 联系方法: | 189*****44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厦门市观音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5380 |
签订地点:南安市柳新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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