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徐氏祝昌泰雕塑建设中标结果
祝徐氏祝昌泰雕塑建设中标结果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乙方:姑苏区钧策艺术设计工作室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XC[DY]*******的浦城县祝徐氏祝昌泰雕塑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 1 | 964000 | 组雕 | 合同签署后150天 | 承担雕塑运输安装、验收检测和提供设计图等 |
合计: | 964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肆仟元整(¥96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a.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0 )天内交货; b.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应与投标文件技术标准一致 ,并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c.投标人必须承担雕塑运输安装、验收检测和提供设计图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d.凡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检测的设备项目,都必须具备计量质检部门的检测合格证。。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雕塑的制作、安装等全部工作,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甲乙双方当面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双方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并签字盖章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修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的,双方协商,另定验收期限。如甲方既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亦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则自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视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2、雕塑1:1泥稿放大制作完成,经甲方确认且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3、乙方完成雕塑的全部制作工作,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运至现场之前且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4、乙方雕塑作品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成且乙方提供剩余结算价全额正规发票(含质保金数额)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5%。5、剩余5%的合同价款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04月02日-2019年04月02日。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合同约定各项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则自逾期之日起,应承担1000元 /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 3、如乙方完成的雕塑在规格、材质、工艺内容、效果、质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工期不予顺延,逾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因雕塑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保证该雕塑的安装工程符合安全规范,因安装问题引发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若因甲方无故不及时付款,造成工期延误一个月以上的,自第31日起,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方案进行调整,乙方应当对甲方的监督工作予以配合并执行,所需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为乙方安装施工提供水、电等实施安装工程所必需的配合条件,确保乙方顺利完成雕塑作品安装施工工作,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制作或进行安装期间,若因甲方变更已审核通过的乙方设计或安装方案而影响乙方工期的,经乙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工期应予相应顺延。因此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5、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法按照约定进度进行雕塑安装工作,甲方应当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方进行书面通知,工期予以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为确保本合同约定雕塑作品的艺术质量,乙方必须选择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专家承担本项目雕塑的创作、设计、制作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创作、设计、制作人员,否则应承担 2000 元 /次的违约金。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标创意设计进行实施,做到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并且达到优良标准。 3、乙方中标设计方案如需变更,须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对方案变更超过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投资预算应根据情况相应追加或减少投资。变更方案须经双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工程进度,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乙方应履行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其他因素影响工程进度,乙方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施工期限方可顺延,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完成雕塑作品的制作、安装工作。 8、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组织计划实施,并做好现场相关单位协调工作及工程保护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已完工项目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鉴于项目的特殊性,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甲方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或者变更方案,乙方应予以配合。如因此影响工期或增加费用的,经乙方报送申请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予以执行。 10、乙方没有严格按照中标的方案、材质、工艺完成雕塑作品,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减相关费用,乙方还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保条款: 1.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设计、制作和安装的全部雕塑的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该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起算;保修范围为本工程全部制作内容的质量维修。 2.质保期间,属于工程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在尽快派人免费上门维修,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质保期满后,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无质量及其他问题的情况下,由甲方一次性将剩余质保金返还给乙方 三、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予以约定后方可执行。 2.在未达成变更合同之前,本合同原各项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3.凡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5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 乙方: | 姑苏区钧策艺术设计工作室 |
住所: | 浦城县五一三路210号 | 住所: |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99号采香花园3幢602室 |
单位负责人: | 蒋建斌 | 单位负责人: | 陈蕾 |
委托代理人: | 祝文忠 | 委托代理人: | 杨明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9*****243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 | 开户银行: | 姑苏区钧策艺术设计工作室 |
账号: | ****************2385 | 账号: | ********51184 |
签订地点: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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