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增绿地管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18年新增绿地管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园林管理局
乙方: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ZXFZ[GK]*******的2018年新增绿地管养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大门山公园绿地等绿化管理服务 | 大门山公园绿地等绿化管理服务 | 1 | ******* | 详见我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服务方案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合同签订后8个月的服务期限 |
1 | 1-2 | 塔山路南港绿地等绿化管理服务 | 塔山路南港绿地等绿化管理服务 | 1 | ******* | 详见我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服务方案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合同签订后8个月的服务期限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柒万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8个月的服务期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工作范围:负责上述范围所属绿地的养护、管理和配套设施的维护,以及清理各类原因造成的树木刮倒、移植,断枝及临时性、突击性养护任务等。 5.2、养护标准: 整体要求 达到《城市园林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J/T13-154-2012)。制订较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建有工种齐全和相对稳定的养护队伍,养护基本到位、得当,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绿地总体景观较好。 5.2.1、园林植物 5.2.1.1生长状况:乔木生长正常,树冠完整,树干基本挺直;无明显枯枝及非自然的黄叶。灌木生长势好,无明显枯枝及非自然的黄叶;造型美观,适时开花,无明显非自然落花落蕾现象。地被生长势好,高度基本一致,边缘整齐,覆盖率95%以上。观花地被适时开花,无明显非自然落花落蕾现象。草坪草种基本纯正,生长势好,草坪覆盖率95%以上,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基本平坦,切边整齐。 5.2.1.2补植及保存情况:绿地内缺株、死株及时补植。乔木补植树种树高与原有树种基本一致,与原有树种平均胸径误差≤15%;当年缺株、死株补植成活率达90%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在98%以上。灌木补植品种与原来品种一致,规格接近,当年缺株、死株补植成活率达95%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在98%以上。地被补植缺株和已衰退的植株,品种与原品种一致,规格接近;当年缺株、死株补植成活率达98%。及时补植被破坏的草坪,保持草坪完整,基本无裸露地。补植后应加强养护,保证一个月内覆盖率达95%。 5.2.1.3整形修剪:乔木的修剪须考虑其生长特点如萌芽期、花期等,避免把花芽剪掉,使花木正常开花,特殊树种的修剪应根据该树种的生物学特性而定。灌木的修剪须符合植物的生长特性,既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残花应及时剪除。绿篱和花坛整形应尽量与周围环境协调,轮廓清晰。地栽花卉在花朵、花序处于盛花后期应将其摘除,以免影响观赏效果。草坪和地被植物的修剪须根据季节特点和植物的生长发育特性,草坪高度控制在5-7厘米,还可根据不同草种和不同用途选择适当的修剪高度,确保草坪高度一致、边缘整齐。缀花草坪和地被植物可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 5.2.1.4水肥管理:宜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高温季节须每月松土1次,松土深度以不伤害根系生长、不导致树木倾斜为限。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土壤保水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5.2.1.5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防治及时。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受害株数控制在总量的4%以下,单株受害程度在6%以下,草坪受害面积在总量3%以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 5.2.1.6水生植株生长正常,观花观果植株正常开花结果。基本无杂草,水质清澈基本无异味,水面种植范围内基本无漂浮杂物。 5.2.2、环境卫生 5.2.2.1绿地基本整洁,无坑洼积水,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 5.2.2.2绿地内水体基本整洁卫生、无明显非目的的水生植物。 5.2.2.3绿地内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和绿地内水面杂物较及时清理,不焚烧,做到保洁及时,无卫生死角。 5.2.2.4公园、绿地、园路、广场、园林设施及停车场等整洁卫生,无尘埃污渍,无乱张贴,无乱刻乱画等现象 5.2.3、设施维护 5.2.3.1绿地附属设施基本完好、放置整齐;金属构件设施基本无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5.2.3.2园路、铺装场地平整,基本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 5.2.3.3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园林设施完好、安全美观,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5.2.3.4各种标牌规范、醒目,准确无误。 5.2.3.5做好防台风等防自然灾害工作。台风季节来临前要加强管理,合理修剪,加固护树架,以增强抵御台风的能力。台风期间应及时清理倒树断枝,疏通道路。台风后及时扶正倾斜树,补好残缺,清除断枝、落叶和垃圾,使绿化景观尽快恢复。随着树木的长大,须及时放松护树带,以免嵌入树皮内。其余灾害根据不同灾害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灾后及时清理,以确保植物恢复正常生长。 5.2.4、规范管理 5.2.4.1绿地管理制度健全且基本落实,技术档案资料完整。 5.2.4.2在绿化养护生产作业中应按照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并安全使用园林机械、水电设施和化肥农药,特别要注意高空作业的安全文明施工。 5.2.4.3无违章占绿、毁绿、无违法建设。 5.2.4.4绿地完整,无明显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等现象。 5.2.5、安全巡查管理 5.2.5.1安全管理人员遵守值班、考勤管理制度,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三班制。 5.2.5.2中标人应安排保安做好值班、日常巡查,并做巡查记录。禁止游人攀爬、进入,防止苗木、设施设备等破坏。禁止违规摆摊设点、占用高架桥下绿地。疏导游人、入口交通,禁止车辆违规停放,禁止车辆在高架桥下停车。 5.2.5.3禁止在公园、高架桥下堆积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生活垃圾。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做好高架桥防火安全工作。 5.2.5.4中标人需设置必要的提示、警告等标志标牌。 5.2.6、其他工作 5.2.6.1应按养护标准和规程,规范作业,做好绿地养护管理。 5.2.6.2建立相应的归档制度,做好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周、月养护计划、巡查记录及保安周排班表等工作情况,上报备案。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和反馈; 5.2.6.3建立巡视报告制,并做好巡视记录。发现养护范围内苗木、公用设施等缺损,应及时修复,否则施工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2.6.3.1如发现绿化苗木、公厕、木屋、灯光、管线、座椅、垃圾桶、挡车柱、护栏、给排水管道、建筑小品等设施损坏,施工方须及时恢复,并记录台账向采购人报告。 5.2.6.3.2绿地内有人为破坏或事故损坏,专职巡查员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的,由采购人或第三方发现指出,损坏部分由施工方自行负责。巡视中发现绿地内有违章搭建、车辆事故破坏绿化或恶意盗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及其它破坏绿化等现象,专职巡查员需第一时间发现,超过一天未发现的,所产生损失由施工方自行负责。施工方养护过程中积极主动与执法、公安、交警、环卫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另计。 5.2.6.3.3施工方所辖范围内乔木因及时未做好支护及病虫害防治工作,出现倒树断枝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肥料、农药等隐蔽工作量的报验和安全使用。施放时间、地点,施工方应事先通知采购人,由采购人派员监督。 5.2.6.4根据承诺书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绿化工或花卉工、电工等,并长驻项目部上班。 5.2.6.5在养护过程中,施工方严格执行采购人养护标准及规范,及时完成补植、修剪、栽植、防治病虫害、浇水、施肥、保墒除杂、卫生保洁等养护工作以及应急处理和防洪防台风等抢险工作。按时按量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 5.2.6.6、进度计划 5.2.6.6.1施工方应结合季节特点和绿化状况,制定月养护计划、材料计划于每月25日前送交采购人。 5.2.6.6.2施工方必须按原定的进度计划组织养护作业,接受采购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养护作业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一致时,施工方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施工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3、人员要求 5.3.1、本项目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园林专业中级技术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4人,3人具备园林工程师(或以上)职称,1人具备土建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若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同时将更换后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原件及书面材料报采购人审查后备案。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绿化工或花卉工12人(日常养护中所需人数超出本项最低要求的部分,可由中标方临时聘用);电工1人(提供技工证书);日常养护人员45人(每年4-9月份安排绿化养护工45人,10月至翌年3月份安排绿化养护工29人);保洁员25人;保安16人(年龄要求在22-50周岁(男性)、大门山公园保安6人,环东湖木栈道保安3人,塔山路南港绿地2人、高架桥下绿地2人、兰溪公园绿地3人,合计16人)。注:以上人员表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绿化工或花卉工、电工均需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复印件;能证明为本公司正式员工的材料复印件,本公司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办理压证及人像信息采集。保安人员可在中标后15日内完成招聘工作,保安未到位期间,由中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派遣员工顶替,招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需递交采购人备案。(原件备查) 5.3.2、投标人需承诺,在突发自然灾害及防寒、防台抢险任务时候,需派出30名以上的突击养护人员参与养护活动,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5.4、设备要求 洒水车3辆(8T及以上,正规洒水车(专项作业车));修剪机或緑篱机或割灌机16台;油锯8把;喷药机9台;施工工具车2辆(皮卡车、货车);巡查车2辆(5座以上车辆(含电瓶车))。 注:以上设备属于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其余机械设备均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宁德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采购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每月采用百分制进行考评,依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J/T13-154-2012)和《公园绿地养护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并统计得分结果。日常检查扣罚:按照《宁德市道路、公园绿地绿化日常养护考核细则》执行。 市园林局成立考评组。考评组每月检查评分两次以上,每次参加考评的成员不少于三人,以平均分作为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平均后按月得分,满分100分。得90分以上(含90分),全额支付当月养护工程款;每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扣1分应扣月养护费总额的2.5%; 附:《宁德市道路、公园绿地绿化日常养护考核细则》 宁德市道路、公园绿地绿化日常养护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更好推进宁德市区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化管理的有效性,制定本考核细则。 1.2本细则的综合养护质量要求在原有的行业范围基础上进行细化,其考核表示根据行业要求和综合考评特点,作了统一归并和简化。 1.3绿化养护考评按综合养护范围划分从目标考核(养护标段)到全过程(养护作业管理)到养护经费实物量,实行分级考核,形成制度。 2.园林绿化养护作业频率 ⑴行道树修剪:一年二次,剥芽:一年二次。 ⑵花灌木修剪:一年二次以上。 ⑶整形修剪:5-11月每月两次,其余月份每月1次。 ⑷草坪修剪:生长旺盛期一个月一次。 ⑸施肥:春季二次,秋冬进行一次叶面追肥。 ⑹除草:4-10月每月除草不少于3次;11-次年3月每月除草不少于2次。 ⑺以上作业频率根据实际情况或采购人要求可适当增加。 3.考核办法 3.1考核制度:日常考核工作由宁德市园林管理局考核组负责,具体对绿化养护单位的现场管养质量及管养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包括检查记录、结果计算、经费手续的办理、档案整理保存等,并对管养情况进行评分。市园林局养护管理负责人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每周对养护标段的管养情况进行抽检。 市区道路、公园绿化养护保洁工作及考核、检查工作接受市住建局及各级部门、社会各界、各类媒体的各种形式的监督。 3.2考核次数及评分办法:每月对绿化养护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两次以上,考核采取随机抽查与定向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比照评分标准逐一评分,其中随机抽查的面积不少于承包面积的25% 3.3月绩效考评得分计算方法:月考评总分为100分,考核时间跨度为每月1日至月底,每月养护考核平均评分为该组当月得分。 3.4日常管护考核小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日常巡查制度及台账,并把检查结果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4.考核及评分标准 4.1详见绿地养护评定表(100分) 5.直接扣除养护经费条款 5.1技术负责人及管理班子到位要求: 5.1.1技术负责人(园林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如未在岗,自查未到位,安排作业工作未到位等现象,出现以上情况者,一次扣2000元;绿化工、电工如未在岗,一次扣200元;采购人安排的会议,养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会,未参会每人每次扣2000元,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报表的,每次扣款1000元。 5.1.2更换园林工程师20000元/次。 5.2日常检查: 5.2.1养护单位必须按时提供周、月养护计划、巡查记录及保安周排班表,上报备案,未提供一次扣500元;每月30日上交所有路段检查发现的缺苗缺株情况,并体现补植计划时间,未提供一次扣500元。 5.2.2养护人员月平均出勤数不得少于预算人工数的100%。缺工,一人一次扣300元; 5.2.3各养护单位工人应着装带有反光效果的统一服饰(夏冬各一套),未着装衣服的,一人扣100元; 5.2.4日常作业产生的垃圾、枯枝、草屑需用黑色塑料袋打包收集,并保证日产日清。垃圾未用塑料袋打包收集的,一堆扣200元;未日产日清的,一条作业路段扣1000元;每季度乔灌木树头清理或松土一次,未执行一次扣500元;绿地内苗木倒伏倾斜当日未扶正支撑,未执行一次扣500元;绿地内存在死株当日未清理,未执行一次扣500元;绿地内存在垃圾当日未按要求清理,未执行一次扣500元;绿地内护栏倒伏或损坏当日未进行修复,未执行一次扣500元;卫生保洁及其他养护保洁未达到要求,一次扣500元;公厕设施、零件损坏当日未进行修理的,一次扣300元,脏乱差臭,一次扣500元;公园灯光损坏当日未进行修理的,一次扣100元;公园安全标识缺失当日未进行修复的,一次扣100元。 5.2.5养护单位绿化养护作业应保质保量。对上报完成作业的路段核查时,发现一处未作业的问题,扣1000元,发现一处养护作业未合格的,扣500元。 5.2.6养护单位需专门配备巡查车及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绿化养护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前日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体现具体路段的所有存在问题,巡查车及巡查人员缺勤,一次扣500元;巡查车迟到早退,一次扣100元。 5.2.7养护单位发现车辆事故破坏绿化或恶意盗砍伐城市园林树木,专职巡查员需第一时间发现,并第一时间自行报警,追讨损失,超过一天未发现的,一次扣1000元,且由养护单位无条件补植同等规格苗木。养护单位养护过程中积极主动与执法、公安、交警、环卫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另计。 5.2.8;养护作业范围内要求卫生保洁的硬地,发现未达到保洁要求的,一处扣300元。 5.2.9在道路上绿化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牌,未达到要求的一处扣1000元。 5.2.10水车缺勤,一天扣1000元/辆,通过GPS月统计,未达到作业时间的,每八个小时按缺勤一天计。水车车身应喷漆写上养护公司名称,未达到要求视为水车缺勤。 5.2.11发现苗木生长旺盛影响行人、居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采购人要求期限内修剪,逾期未执行的一次扣500元;发现绿地内存在病虫害现象按采购人要求期限内喷药防治,逾期未执行的一次扣500元;发现植被叶面尘土较多,按采购人要求期限内喷水清洗,逾期未执行的一次扣2000元; 5.2.12因管理养护不到位(包括浇水、修剪、病虫害防治、树木扶正支撑、防止人为破坏、土壤疏松等不到位)导致乔木死亡,养护单位需在15日内无条件补植同等规格苗木,否则每株原则上按市场价加种植养护费扣款;因管理养护不到位导致球类植物、灌木、地被、草皮死亡,养护单位需在15日内无条件补植同等规格苗木,否则发现一处草皮每平方扣30元,灌木每平方扣100元,球形植物每株扣300元。 5.2.13养护单位对市园林局相关业务科室发出的整改通知应按时按量完成,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一次扣1000元。 5.2.14公园有专职保安人员维护秩序,保安人员须统一着装,佩带保安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用语,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保安所需技能,无违法不良记录。实行24小时昼夜不间断巡逻。不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抽查,抽查人员不在位的,每人每次扣500元。保安人员需维持公园秩序,查不到位每次扣500元,特殊情况扣2000元。加强日常管理,严禁摆摊设点,打鸟捕鱼,对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处理,违反此规定,每次扣100元。各类电器、线路等设施要经常检修,及时排除故障隐患,各类警示标志明显,防止游人落水、触电、摔伤等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此规定,每处每次扣200元。日常作业产生的垃圾、枯枝、草屑需及时清理,不准藏匿垃圾,违反此规定,每处每次扣500元。 5.3发生一起责任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属责任问题,一次扣10000元。在市级组织的突击性任务或迎检活动中,未按采购人要求完成,一次扣10000元。 5.4在养护期间未按采购人完成合同内绿化养护内容,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5未按采购人要求的规格及时对缺株缺苗缺损进行补植或修复,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补植或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养护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6本项目用水由采购人提供。养护单位对各自分配的消防栓取水点应做好管理工作,发现一次非养护单位取水的,扣罚1000元。养护单位利用采购人提供水作业于非养护范围的,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水源取水点或消防栓若出现损坏漏水等现象,养护单位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人反馈并自主安排维修,否则采购人每发现一次将扣罚1000元,损失水费也由养护单位承担。 以上直接扣除养护经费由宁德市园林管理局管理养护业务科室发出扣款通知后实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月考核分 7.1.1月考核分为90分以上(含),全额支付当月养护工程款;每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扣1分应扣月养护费总额的2.5%。 7.2养护款项拨付 7.2.1中标方需垫资养护。采购人每月对中标方养护工作进行随机抽查验收,并进行养护质量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和实际完成量(包括签证)计算当月养护费金额,汇总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中标方开具发票。 7.2.2年养护费分配 4月绿地养护23万元、保安5.12万元;5月绿地养护23万元、保安5.12万元;6月绿地养护23万元、保安5.12万元;7月绿地养护23万元、保安5.12万元;8月绿地养护23万元、保安5.12万元;9月绿地养护23万元、保安5.12万元;10月绿地养护15.5万元、保安5.12万元;11月绿地养护15.5万元、保安5.12万元,以上按养护评分确定费用。签证项目37.3944万元(肥料、农药、指定的配套设施维修、花卉种植苗木补植等),按实际完成量确定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定前3日内,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需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技术人员、养护人员、机械设备及保安”的要求配置人员及设备,并将名单与相关材料送至采购人备案以便抽查,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养护期间未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绿化养护工作内容,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在绿化养护期满并经考核合格且办理完移交手续后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养护期限结束且价款付清后即告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采购人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若中标方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中标方需赔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0.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其他事项14.1.1、最终按实际养护验收情况结算。合同金额包含养护费、服务期限内的苗木补植费(日常养护中造成苗木死亡的,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进行补植)、员工工资、车辆、设备及工具费、垃圾收集清运费、管理房租赁费、自然灾害修复费(在不增加新材料的情况下,按原样支撑、扶树、修剪、清理等费用)、材料费、机械运输费、措施费、综合管理费、工作协调费、事故处理费、福利劳保费、风险金、人身意外保险费、社保、医保、各种补贴费、规费与税费等按采购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发生的一切费用。14.1.2、中标养护期间的洒水、施肥、整形、修剪、扶树支撑、松土除草、树池清理、死株清理、病虫害防治和中标企业正式接管养护工作后出现的乔灌木、地被、草皮、垂直绿化、灯光、喷泉、建筑小品、给排水管道、垃圾桶、停车场、木屋、公厕、园路、座椅、防护网、路沿石、铺砖、木桥、树池、挡车柱、花盆等配套设施损坏所需的维护属于日常养护工作,应维持现状,若有缺损中标企业无条件补植、维护、更换,费用包含在养护承包费用内由中标企业负责。14.1.3、中标企业需在本地成立养护工程项目部,并设有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80㎡,项目部人员、设备配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并授权启用工程项目章(独立公章),工程项目部代表中标企业就本养护项目履行权利与义务(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未按要求进行承诺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14.1.4、中标企业在养护期间内自觉接受管理单位、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突出性任务和迎检活动须无条件配合。14.1.5、中标企业承包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签订用工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每人购三份人身意外保险,每份120元,每年360元及相关的劳动保险,并将劳动合同副本和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报市园林局备案,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中标企业承担。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养护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如果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应由中标人人员全面负责,并免除采购人受牵连或被赔偿或被诉讼的责任。14.1.6、在养护期间未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绿化养护工作内容,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4.1.7、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每个合同包的人员情况以及设备情况,并承诺若中标,该合同包的人员以及设备仅服务于该合同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4.1.8、临时工程临时工程由采购人对外发包,采购人拥有决策权、计费权,临时工程发生在中标人养护范围内的,若采购人安排中标人施工,其施工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采购人另行拨付。中标人若放弃实施权,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授权的代表参加,并对结果做出确认,工程竣收后由中标人接管养护。采购人对养护绿地变动(含数量和质量)有知情权和决策权,在涉及临时工程与绿地赔偿时,由采购人对外全权处理,中标人无权干涉。14.1.9、园林垃圾处理方式:中标人在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杂草、修剪枝叶等园林垃圾,需按有关规定运至垃圾焚烧厂处理。14.1.10、用水管理:本项目用水由采购人提供。中标人对分配的消防栓取水点以及公园绿地内取水点等应做好管理工作,每发现非中标人养护取水的,每次扣罚1000元。中标人利用采购人提供水作业于非养护范围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水源取水点或消防栓若出现损坏漏水等现象,中标人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人反馈并自主安排维修,否则采购人每发现一次将扣罚1000元,损失水费也由中标人承担。14.1.11、洒水车管理洒水车通过GPS月统计,中标人应及时检查车辆GPS运行情况,GPS异常无法查看的按缺勤处理,缺勤按规定扣款。出现天气干旱、植被叶面尘土较多,按采购人要求喷水、清洗。夏秋(6-11月)浇水加强,应在早晨和傍晚进行,冬季宜午后进行。洒水车车身应喷漆写上养护公司名称,到指定取水点蓄水,不能私自开启使用防火消防栓,否则后果自负。洒水车按规定缴纳保险,车辆安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14.1.12、工资支付中标人及时支付劳动工资,拖欠或克扣工资造成上访等所有责任由中标人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14.1.13、应急处理中标人按投标的承诺函的要求,在突发自然灾害及防寒、防台抢险任务时候,需派出30名以上的突击养护人员参与养护活动。14.1.14、合同转让与分包未经采购人事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将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分包。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14.1.15、补充条款14.1.15.1采购人协助中标人办理养护项目工程险,保险费用由中标人承担。14.1.15.2本合同包内行道树数量、绿地乔木数量,由采购人根据历史施工资料记载统计,数量如有出入,均不增减合同价款。14.1.15.3双方交接后,行道树自然老化、现状带病的,中标人尽力科学养护施救,如科学施救无效死亡的,不归咎中标人责任。交接时绿化苗木现状属于已经死亡、树干树枝局部干枯或霉变、已经缺株的,不属于中标人责任范畴。14.1.15.4双方交接时,已经停放在高架桥下停车场内的自行移动车辆、无法清除出场的,中标人不承担财产损失责任,高架桥下停车场卫生由中标人管理,停车现状不属于中标人管理。其它未交付中标人使用的木屋、设施设备,中标人不承担管理责任。14.1.15.5中标人因绿化养护作业需向交警、城管、路政、水、电等相关部门请示审批、交通管制的,如中标人获得许可困难,采购人协助办理。14.1.16、安全文明施工14.1.16.1、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14.1.16.1.1中标人应做好养护作业管理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采购人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4.1.16.1.2由于中标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处罚和停工整改,或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14.1.16.2、安全防护养护作业人员和养护车辆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按照统一的款式、颜色着装和标识上岗。14.2、签证工程量结算与实施方式14.2.1、中标人根据签证项目编制预算,经采购人确认合理价格,中标人按时实施;若中标人对采购人的确认单价有异议,但采购人确定的单价是合理的,视中标人放弃中标实施权,采购人有权安排报价低于中标人的第三方企业实施,其资金按程序并入当月养护费用并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拨至中标人账户,由中标人支付第三方工程量费用。14.2.2、签证项目(超出常规养护范围的工作的签证项目,需采购人审批方可施工):14.2.2.1花卉布置公园绿地内重点区段花卉布置平均更换三至四次,花卉布置密度49株/㎡,综合单价按每株不高于2元(包括材料、种植及养护等费用),花卉规格:(H>20cm、P>15cm),每株开花数不少于2朵;中标人负责采购种植及日常管理养护(浇水、施肥、修剪、除草、杀虫等护理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做到无病虫害、叶面无尘土、无杂草,满植覆盖率80%以上。并且根据花卉生长情况、季节变换进行相应调整,要求同一时期内使用5种以上不同花卉,并确保所供花卉的新鲜和美观。如有出现植株叶色枯黄、萎缩、死亡或缺失等情况,中标人应及时更换并加强管理,并长年保持花卉盛开。采购人按实际验收情况纳入签证结算。14.2.2.2、本项目养护所需肥料、农药(不包括除草剂)以及采购人指定的护栏、灯光、给排水管道、垃圾桶、座椅、公厕、木栈道、园路、停车场、木屋、园路、防护网、路沿石、铺砖、木桥、挡车柱、建筑小品、苗木补植、重点路段花卉布置等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与质量进行签证结算。14.2.2.3根据采购人判断乔木属于重大修剪按实际施工范围予以签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甲方: | 宁德市园林管理局 | 乙方: | 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宁德市东湖南公园综合楼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510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水清 | |
委托代理人: | 152*****001*******"> | 委托代理人: | 152*****696*******"> 薛艳丽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59*****97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6******** |
签订地点: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