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2018年度县城周边一重山重点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控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永春县2018年度县城周边一重山重点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控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林业局
乙方:福建迅克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YFCG[GK]*******的永春县2018年度县城周边一重山重点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控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1 | 370300 | 1年 | 合同签订后300天内交货、完成相关服务 | 包工包料 |
合计: | 370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零叁佰元整(¥370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0天内交货、完成相关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86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地点及范围:桃城镇、石鼓镇、岵山镇、东平镇。增加措施为:挂设诱捕器135套,喷施噻虫啉893亩,喷施绿僵菌8190亩,释放天敌551亩。实施挂设、喷施、释放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以及技术参照方案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监理单位的验收考核、相关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由监理单位全程监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修订版)》、福建省地方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 1451-2014)和《永春县2018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实施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检查。(2)、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约定具体事项和考核办法,中标人若发生违约行为或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3)、防治后效果的确认: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修订版)》、福建省地方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 1451-2014)等规定执行。同时参考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及日常林业主管部门发出的书面除治(整改)通知书等,综合评价确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合同款支付方式:所有合同款均由采购人银行转帐支付。7.2申请支付合同款时应提供的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税务发票、政府采购审批表、履约保证金证明、招标文件、监理报告等。发票收款单位应一致。7.3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7.3.1服务款项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于6-7月经检查合格,支付验收之时完成工程量的90%,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第二次于次年1-2月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余款。7.3.2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的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直接对中标人服务款项处以每次0.5%~1%的扣除并记录在案,中标人要按要求进行整改,采购人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通过,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对中标人本期服务款项处以1%~3%的扣除,并记录在案,当期处罚次数超过五次及以上的,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当期服务款项,并有权解除合同。7.3.3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抽查不通过的,将视情况对中标人本期服务款项处以2%~5%的扣除,并记录在案,当期处罚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的,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当期服务款项,并有权解除合同。7.3.4中标人未能提交施工小结,无法提交竣工报告扣除工程款总额1%。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任务,不予组织验收,并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返工。否则按未能按时完成任务进行处理。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在签订合同 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壹拾伍元(¥18515)。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若无服务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0.1采购人责任:根据《永春县2018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区范围的拨交工作;配合监理方做好服务作业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负责全面监管、把关和验收;中标人服务作业期间如有当地村民阻挠,采购人负责协调解决。10.2中标人责任:负责采购人拨交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实施综合防控措施的服务;按要求采购防治、监测所需的药剂药械(绿僵菌、白僵菌、松墨天牛诱捕器、警示标志)等,药剂药械要在有效期内并符合国家标准;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正确药剂用量使用药剂药械进行防治;药剂药械挂设、施喷、安放于规定的小班内,地点要合理;负责人员服务技术培训(包括采伐作业、药品药械的使用技术培训);未经采购人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中标人承包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用工,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中标人承担。10.3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要求不相符;不能按期完成综合防控、监测跟踪等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10.4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内付清。10.5中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不能按期完成松材线虫病防控项目服务工作;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项目技术规范要求:14.1.1在项目区的松林中3-11月份挂设135套诱捕器并收集天牛,2018年3月底前要完成诱捕器和诱芯挂设及第一次的天牛收集。挂设月份期间每半个月收集成虫一次,诱捕器诱芯7、8、9月份每30天更换一次,其他月份每40-45天更换一次。诱捕器如有损坏、脱落、遗失等应及时补充,诱捕器用GPS定位并按编号登记诱捕器位置,记录诱捕天牛成虫数量,将收集天牛成虫数量按照时间节点送到甲方处清点后方可销毁,天牛成虫数量记录表格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甲方的要求整理并报送甲方。(具体要求详见《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2014,第8.2点,8.3点要求)。14.1.2、4-5月份在项目区松林中施用松墨天牛绿僵菌专化性粉剂生物防治松墨天牛。14.1.3、5-8月松墨天牛成虫活动高峰期,在项目区中的松墨天牛密度较高的地方,适时喷2次噻虫啉微胶囊粉剂防治松墨天牛,间隔30-40天。(1.5%噻虫啉微胶囊粉剂需从具有农药三证的正规厂家购买)。6-8月使用花绒寄甲防治松墨天牛幼龄期幼虫。14.1.4、其余实施质量要求及需要填报的相关数据收集按《永春县2018年度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控实施方案》、《福建省地方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2014要求执行。14.1.5、所需诱捕器及诱芯、绿僵菌、花绒寄甲、噻虫啉等药剂药械根据方案自行计算。药物药品需从具有农药三证的正规厂家购买,其他药械采购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14.2、项目货物要求项目药品物品采购、监管及使用:中标人所采购的物品药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抽样送检或保留样品待检,不符合要求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所购物品药品(如松墨天牛诱捕器及引诱剂、松墨天牛专化性白僵菌粉剂、松墨天牛专化性绿僵菌粉剂等)均需经验收合格后施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永春县林业局 | 乙方: | 福建迅克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36号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妙灵路31号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胡明雄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美美 | |
联系方法: | 139*****684 | 联系方法: | 158*****13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泉州滨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812 |
签订地点:永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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