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细菌培养仪、全自动配血及血型分析仪、麻醉机政府采购合同
全自动细菌培养仪、全自动配血及血型分析仪、麻醉机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乙方:江西妙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HLGC[GK]*******-1的全自动细菌培养仪、全自动配血及血型分析仪、麻醉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全自动细菌培养仪 | 全自动细菌培养仪 | 1 | 698000 | BACTEC FX上箱 | 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 对本次投标设备提供两年免费维修,终身维护。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消耗品和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我司负责一年内包换。我司在免费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生维修等技术服务保障承诺。如保修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我司无条件换货。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我司负责对货物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货物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运行发生故障时我司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 |
合计: | 69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整(¥69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817中路145号;
4.3交付条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技术要求:1、仪器要求:仪器和树脂培养瓶均具备SFDA注册证。2、鉴定原理:检测方法采用荧光增强连续检测法,检测技术为瓶外非侵入性连续检测。37种运算法则,进行数据分析, 以确保检测结果高度准确性,拥有二期运算法则,对生长曲线的平缓期和衰减期进行监测。3、▲仪器容量:可同时检测≥200个标本,并可扩展至400个标本。4、▲培养瓶技术:采用树脂技术能在2小时内清除培养瓶内90%以上的抗生素。5、投标产品要求:能提供和仪器同一品牌的配套试剂,有树脂需氧瓶、必须提供树脂需氧瓶产品注册证。6、血培养瓶儿童瓶要求:提供有儿童专用的树脂儿童瓶,必须提供树脂儿童瓶产品注册证。7、▲含溶血素厌氧瓶要求:能解决高血量类标本血培养过程中,血细胞细胞呼吸产生二氧化碳造成的干扰,易出现假阳性。 必须提供含溶血素厌氧瓶产品注册证。8、▲含溶血素分枝杆菌/真菌培养瓶要求:必须提供含溶血素分枝杆菌/真菌培养瓶注册证。9、树脂培养瓶设计要求:采用标准瓶口设计,无需额外装置即可匹配主流采血装置。10、树脂培养瓶成分要求:采用高透光、高气密性、防压、防碎设计的玻璃瓶。11、▲培养瓶技术功能要求:有阳离子交换数树脂和非离子吸附树脂协同作用,有效的吸附临床所用的多种抗生素,降低抗生素对血培养的负面影响,提高阳性检出率。12、数据通讯:支持并负责连接到医院LIS以及HIS系统。13、配置:品牌电脑和打印机,3千伏安稳压电源各一台,配信息化管理系统Epicenter软件中央控制系统进行互连及数据统计分析。14、质保期:仪器整机保修二年,终身免费维护。15、售后服务响应:工程师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到位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行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验收程序和方法:出厂检验: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检验记录真实并提供给买方。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用户方及有关专家按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15个工作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待设备正常运行满十二个月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5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设备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质量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适应性;要求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原厂原包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设备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际和中华共和国相关行业标准。货物提供贰年的(现场)免费保修,终身维护。保修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消耗品和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一年内包换。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生维修等技术服务保障承诺。如保修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乙方无条件换货。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货物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货物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36小时内解决问题,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个货物,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属货物质量问题,采购人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个货物,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仍负责对所投设备进行定期回访、维护,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有维修记录,同时负责终身免费维修及定期保养服 务,只收合理零配件费,不收维修费及差旅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 乙方: | 江西妙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鼓楼区八一七中路145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明星路36号 |
单位负责人: | 郑伯禄 | 单位负责人: | 邹绍军 |
委托代理人: | 152*****970*******"> ![]() 章丽燕 | 委托代理人: | 152*****618*******"> ![]() 邹绍军 |
联系方法: | 159*****880 | 联系方法: | 134*****257 |
开户银行: | 福州市工行南门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 |
账号: | 140*****090******** | 账号: | 1438 6101 0400 2848 2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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