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公开招标评审工作已结束。经采购谈判工作组与排名在先的候选人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双方达成一致。现将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
招标编号:ZXYCG-2018-007
二、项目实施机构信息
项目实施机构: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
联系人:徐俊峰
联系电话:137*****866
地址:晋城市文昌东街1626号
三、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红艳
电话:****-*******
总部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建业总部港D座501、512室
晋城分公司地址:晋城市红星街泰富新居A座1单元102室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发出邀请书的时间:2018年2月7日至2月12日
六、开标时间: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七、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8年3月23日上午8时30分
谈判地点: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四楼会议室
八、预中标信息
(一)预中标单位
牵头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联系人:李永胜
联系电话:0351—*******
成员:山西建投城建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经一路东吕匠路口西北角(君和昌公司办公楼5层521室)
联系人:曹冶安
联系电话:186*****521
(二)预中标金额
1、合理利润率:7.89%
2、年度折现率:5.66%
3、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5.02%
4、道路运营维护费:385.29万元/年
5、管廊日常维护费:280.80万元/年
6、各年度项目服务费折现值之和为:169850.08万元
7、合作期限:道路工程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综合管廊工程30年,其中建设期2年(管廊廊体工程必须在第一年内完工),运营期28年。
九、评标委员会名单:
钱国庆、张云霞、张宇彤、郭素芳、李建兵、乔彩霞、李军忠、张志桧、茹静高、陈作东(采购人代表)、徐俊峰(采购人代表)
十、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米晋斌、陈作东、徐俊峰
晋城市财政局:连瑜斌
晋城市金融办:李艳颜
晋城市法制办:赵建强、韩依江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马腾、刘扬、檀丽娜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郝承祖、张军、张惠萍、胡晨曦
山西建投城建控股有限公司:张星、曹冶安、加小敏、郝志秀
十一、预中标结果公告期限: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12日
十二、谈判备忘录(见附件1)
附件1:
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
PPP项目确认谈判备忘录
时间:2018年3月23日上午8:30
地点:市公建局四楼会议室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展的协调会议纪要》,晋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下称“市公建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实施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
市公建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了晋城市中原街改造及地下综合管廊道路工程PPP项目招标工作,于2018年3月12日开标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投城建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体。
为保证政府及社会资本双方的权益,市政府组织成立了确认谈判组(包括包括市公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市法制办)。确认谈判组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投城建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体积极协商并组织了本次确认谈判,现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事宜记录备忘如下:
一、《PPP项目合同》相关问题
1.第10.6.1条款修改为“项目最终投资额的确定:比较晋城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与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取两者中总投资额较小值作为基准总投资,将基准总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___(中标人)投报的下浮率__%下浮后,重新计算总投资额,确定为项目最终投资额。该项目最终投资额不得高于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
同时调整其他相应条款。
2.第10.6.1条款后增加:“若最终投资额未按第10.6.1条款确定,则当年可用性服务费按社会资本投标报价计算,待确定后多退少补。”
3.运营期调价机制修改为“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4.第7.16.1条款修改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1)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市公建局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由市公建局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银行出具的市公建局作为受益人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工程建设事项的各项义务。如项目公司延期递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市公建局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全额兑取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5.加入单独的投资和融资章节,将原融资交割部分纳入本章节。
6.在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中,增加“履约保函应当为见索即付且不可撤销”。
7.第10.7.3条款增加:
具体扣费方式如下:
考核得分(A) | 扣除管廊日常维护费金额 |
A≥85 | 不扣除 |
85>A≥70 | 管廊日常维护费*(85-A)*1% |
70>A≥60 | 管廊日常维护费*15%+管廊日常维护费*(70-考核得分)*2% |
A<60 | 管廊日常维护费*35%+管廊日常维护费*(60-考核得分)*4%,上限为管廊日常维护费*100%。 |
同时调整其他相应条款。
8.第5.2.3条款修改为:“若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不能向市公建局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__【中标人名称】有义务对项目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否则市公建局有权全额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9.增加条款:“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各股东的控股股权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公建局并保证变更后项目正常的建设和运营,否则市公建局有权兑取相应的履约保函。”
在《项目公司章程》中同步调整。
10.第4.2.4条款修改为:“市公建局应负责协调推动在本项目正式开工前将项目成功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并列入晋城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当年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
11.第15.2.3(b)条款后增加内容:“项目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12.增加条款:“因政府方提出的重大变更及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相应调整本项目概算。”
13.第19.6条款修改为:“本合同自市公建局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期生效(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二、《项目公司章程》相关问题
1.第5.3条款改为“双方首次出资不得晚于《PPP项目合同》生效后三十(30)日内,同时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剩余注册资本按照建设进度同步及时到位,在建设期结束前完成实缴。”
相应调整《项目公司股东合同》对应条款。
2.增加条款:“未经市公建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3.第9.2条款修改为:“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政府方委派一(1)人,社会资本方委派三(3)人,职工董事一(1)人。”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市公建局: 市财政局: |
市金融办: 市法制办: |
北京大岳: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建投城建控股有限公司:
(此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签章)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投城建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体(签章) |
2018年3月23日 | 2018年3月23日 |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4月05日
招标
|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