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城管协查员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城管协查员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市集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1]GT[DY]*******的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城管协查员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1、购买服务人员花名册;2、关于印发〈集美区综治办 集美公安分局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购买服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集综治办[2016]09号);3、购买服务费用构成明细表。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99 | ******* | 城管协查员 | 2018年 | 厦门市集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人员到位;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综合楼;
4.3交付条件:最终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提供购买服务总人数99人,购买服务人员为城管协查员。甲方已确认购买服务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1),并同意乙方安排上述人员提供服务。如日后需要增加,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需要增加人数以及相关岗位用人要求,并给予乙方一个月时间,以便招录满足甲方使用需求的员工。 5.2、乙方提供的购买服务人员,其工作时间由甲方按劳动法规定进行合理安排,甲方应保证每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 5.3、本合同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地域范围为集美区,需要全部或部分调整出该区级行政区划的,甲方应另行与乙方协商并共同征求购买服务人员意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包括乙方提供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商业保险、服装、公积金、工会费等用工成本支出,主要费用构成和经费使用参照附件2《关于印发〈集美区综治办 集美公安分局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购买服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集综治办[2016]09号)和附件3《购买服务费用构成明细表》执行。鉴于近期社保政策调整幅度较大,社保缴费标准如遇调增,应发工资标准根据调整幅度相应调减,反之,如遇调减,则应发工资标准调增。7.2、购买服务费分期付款形式:甲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半年度服务费人民币 269.775 万元(大写:贰佰陆拾玖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余款人民币269.775 万元(大写:贰佰陆拾玖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即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逾期付款等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向购买服务人员支付薪酬或社会保险费,则因此引发的经济补偿、赔偿、仲裁或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10.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购买服务人员劳动,或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可能造成购买服务人员人身伤害的,致使其自动离开劳务岗位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不利后果。 10.3、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向购买服务人员支付薪酬或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10.4、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30%暂定合同价的违约金。 10.5、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无故、擅自退回乙方提供购买服务人员,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撤回购买服务人员的,则违约方均应按该服务人员服务年限(不满6个月按0.5年计算;满6个月,不足一年按1年计算)*该人员前12个月平均工资*2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发生以上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10%的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送达条款:本合同项下所有通知以及与本合同产生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书(含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的文件)一经EMS邮寄送到各方于合同记载的地址即为送达(不论是否由各方本人亲自签署)。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根据自身管理、生产需要,制定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执勤表;在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制定、调整临时执勤、安保措施。 (2)有权根据自身管理、生产需要,制定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服务守则,制定各岗位职责,并组织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学习工作服务守则、岗位职责。有权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方面教育、指导,提高服务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避免发生渎职、道德风险等损害甲方利益、名誉的行为。 (3)有权参照自身规章、制度对购买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购买服务人员的现场服务作业一律听从甲方安排和指挥(甲方不得要求购买服务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要求购买服务人员遵守除前述守则、职责之外的甲方各项其他规章制度。 (4)出现下述情况,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含书面《事件告知函》、员工违规相关制度附件等以便为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固定、保全证据)具体如下: ①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⑤不服从甲方的管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劳务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除上述约定情况外,甲方不可单方将乙方购买服务人员遣返回乙方。如遇上述各种情况,甲方须协助乙方做好人员安抚、教育等思想工作,尽力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如因甲方在管理、使用购买服务人员过程中出现违反劳动法规(如劳动用工时间及劳动用工内容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5)根据日常对服务人员管理、考核等情况,依甲方人事管理规定,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当月考勤表,以便核发购买服务人员每月应发薪酬。如购买服务人员如出现旷工、无故不在岗位等情况,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6)甲方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离职人员名单报送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社保减员及核算工资;若服务人员为甲方自行招录,入职前,甲方应审查其是否已与前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包括社保是否已减退、公积金是否已转移等问题),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完整后方可给予上岗;甲方辞退服务人员时,应做好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并确保该人员的离职条件符合劳动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并由该人员本人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 (7)甲方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清单报送乙方,新入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当月考核工资应按照实际入职(或离职)日期开始计算。 (8)甲方应为购买服务人员提供作业所需的工作场所、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遮阳伞、器械(如指挥部、对讲机、防身器械)或相关交通工具等设备。 (9)本合同期间,购买服务人员的用餐和伙食费用由甲方负责按照预定标准协调解决。 (10)购买服务人员如有发生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甲方应于发生后及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为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工伤以及跟进工伤的相关处理。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甲方应及时提供申请工伤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妥善安抚、协调工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情绪、善后及理赔工作,避免引发信访或滋事等不利后果。 (11)为保证购买服务人员的有序工作,同时避免意外事故和安全隐患的发生,甲方安排其从事岗位职责以外的商业活动时,应事先征求乙方的意见。 (12)为保证乙方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跟踪乙方招聘进程,并对应聘人员的个人情况、资料提出意见建议。 1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需求,在一个月内提供符合甲方使用需求的服务作业人员。 (2)向购买服务人员告知在服务作业现场应遵从甲方指挥、调度,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服务守则、岗位职责及其甲方其他规章制度。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制定(或已有)的服务守则、岗位职责及其他服务人员应参照适用的甲方规章制度,供乙方备案。 (3)可对甲方侵犯购买服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建议,协助服务人员对侵犯服务人员权益的维权。要求甲方纠正不正当批评、处分或要求撤换服务人员的行为。 (4)不得在服务期间擅自调回购买服务人员,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退回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 (5)乙方应负责为购买服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工会费,并根据岗位需要购买商业保险、配置工作制服。 (6)乙方应尽到共同把关人员招聘的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招聘进程,适时协商共同审查应聘人员资料。 (7)乙方应于次月20日前向购买服务人员发放上月工资。 (8)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清退、聘用等交接手续,共同做好购买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 (9)如遇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约定的需遣返乙方服务人员的情况,则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遣退购买服务人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遣退对象,督促其做好各项交接事宜,确保遣退有序进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厦门市集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2199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32号之三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高文通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152*****459*******"> ![]() 林志民 | |
联系方法: | 159*****070 | 联系方法: | 139*****88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45418 |
签订地点:厦门市集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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