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枪弹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智能枪弹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公安局

乙方:厦门市尚易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CXS[GK]*******的智能枪弹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警械设备警械设备16632000QDG/Z-II-LD-29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详见技术商务部分《售后承诺条款》
11-2警械设备警械设备277000QG/Z-II-LD-24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详见技术商务部分《售后承诺条款》
11-3警械设备警械设备141000QDG/Z-II-LD-29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详见技术商务部分《售后承诺条款》
11-4警械设备警械设备4166000QDG/Z-II-LD-29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详见技术商务部分《售后承诺条款》
合计:916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陆仟元整(¥91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永春县公安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乙方投标文件关于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及柜型设计之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会同乙方相关人员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的规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后一周内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货款后安排生产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待货物全部交货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30%;待所有货物验收合格后,能与省公安厅联网,达到省公安厅制定的智能枪柜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25%;待全部货物验收完成后,质保期满36个月内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5%的合同尾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金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履行结束后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2、乙方必须信守投标文件中的各种服务承诺,承担不信守承诺可能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3、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各个实际枪弹柜安装位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乙方承诺对甲方原来已经在用的五台鑫光源生产的智能枪弹柜比照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承诺条款第10、13条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理服务。

甲方:永春县公安局乙方:厦门市尚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永春县城南街278号住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7号5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易景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坤福
联系方法:189*****737
联系方法:136*****99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支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厦门市


签订日期:

标签: 智能枪弹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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