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研究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研究政府采购合同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中科弘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HK[TP]*******的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 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 1 | 298000 | 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研究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交货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合计: | 29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能够为识别大气复合污染来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定及效果评估、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提供核心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2015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14号),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福州等14个城市作为试点,要求率先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福州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根据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2014年福州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研究工作,摸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时空分布、行业贡献、减排潜力,判定不同污染源排放对全市总量的贡献,探寻控制污染源的解决方案。 2014年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为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全面铺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数据基础,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近两年大气污染治理的开展,2014年的排放清单数据已经不能完全反应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更新,建立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分析我市大气污染特征,为福州市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基础及技术支持。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项目目标 通过资料收集、部门调研和企业调研等工作全面更新福州市大气污染源档案与数据库,进一步厘清福州市大气污染源水平与特征,更新建立福州市2016年大气排放源清单,以充分提高清单的时效性和精确性,保证清单质量,为福州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达标规划以及污染源管理策略制定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支持。二、研究内容 1、更新清单范围(1)基准年:2016年(2)覆盖范围:福州市行政区域,即六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一市(福清市)和五县(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永泰县、罗源县)。(3)污染物类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主要污染物。(4)污染源类别: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农业源、扬尘源、生物质燃烧源、储存运输源、废弃物处理源、餐饮源等十大人为大气污染源及天然源。2、源的筛选及识别:基于已开展的2014年福州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结合现有排放源的变化情况,一方面更新细化已建立的福州本地大气排放源分类体系,另一方面,以VOC排放行业为主要对象,筛选识别排放贡献显著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3、更新活动水平数据:结合资料调研、部门调查以及VOC重点源实地调研的多渠道数据来源,收集更新福州市大气环境和污染源的相关资料与数据,摸清重点污染源的现有水平与特征,更新本地大气污染源及其活动水平数据库。4、修正清单编制定量方法:评估现有的排放因子及参数、排放量计算方案和时空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以及代表性,修正并补充更新排放因子库;更新补充时空分配数据库;修正估算模型,核算2016年福州市大气排放源清单。5、清单数据质控与校验清单数据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程序包括对数据收集和处理过程、相关计算过程、清单完整性等进行的一般性质量检查,评价清单估算所用数据以及最终的估算结果是否符合数据质量目标。QA/QC程序贯穿于清单编制的整个过程,主要包括校核数据来源、校核数据时效性、校核数据一致性、数据录入检查及数据处理检查等流程。6、技术报告编制及成果输出(1)编制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技术报告,分析福州本地大气污染物一次排放以及时空分布特征,分析污染成因及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2)结合福州已建成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管理系统,将2016年清单更新进入系统,为清单应用分析做好基础。(3)处理完成福州市2016年高时空分辨率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输出1km×1km网格清单。四、提交成果要求 通过为期半年的调研、培训等工作,预期提供如下主要成果:1、福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包括原始调查表格、现场图片、其他汇总数据等)一份;2、福州市2016年高时空分辨率排放源清单数据一份;3、更新的2016年清单数据集成至福州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管理系统;4、《福州市2016年高时空分辨率排放源清单编制与分析报告》。五、进度安排:本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后开始实施。合同签订后20日内,中标供应商需提交具体工作方案,否则视为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合同将予以解除。合同签订3个月内中标方应完成全部课题研究,正式提交成果。六、验收方式1项目研究成果提交方式: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图件、现场调查与监测数据库。2项目研究成果验收方式: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招标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邀请国内环境科学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相关单位组成课题联合验收小组,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成果,提交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和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方式1项目研究成果提交方式: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图件、现场调查与监测数据库。2项目研究成果验收方式: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招标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邀请国内环境科学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相关单位组成课题联合验收小组,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成果,提交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和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期次: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合同额;第二期次: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合同额。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2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0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2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中科弘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1号北京航宫宾馆2层8218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赵丽娜 | |
委托代理人: | 152*****011*******"> 152*****011*******"> | 委托代理人: | 152*****798*******"> 152*****798*******"> 高明君 |
联系方法: | ****-********(工作日早8:30-12:00 午14:00-17:30) | 联系方法: | 133*****82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413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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