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污水处理站设备政府中标结果
安置房污水处理站设备政府中标结果
岳阳楼区胥家桥安置房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岳阳市和兴置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交货地点:岳阳楼区胥家桥安置小区
签订日期:2018年4月
采购人(甲方):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岳阳市和兴置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采购合同标的的供应商。为明确双方权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1、合同总价是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投设备价款及其备品、备件费用、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与培训、利润及其他明示或暗示的各项应有费用,还包括招标专家评审费用的支付。甲方负责招标代理费用。
2、合同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设备 | 套 | 1 | 952600元 | 952600元 | 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 |
总计(大写):玖拾伍万贰仟陆佰元整 |
二、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金额为(大写)玖拾伍万贰仟陆佰元人民币。
2.2、在合同实施期内,合同单价范围内的各种费用均不作调整,其利益和风险都属于供应商。
三、质量保证
3.1、乙方应保证货物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2、本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3.3、本合同货物验收适用的标准及规范是参照招投标文件,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3.4、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技术要求是:出水水质达到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单位所响应的技术标准,处理水量达到500吨/日。
四、交货和验收
4.1、交货期:原则上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45天内供应并安装完毕,实际需要根据土建部分施工进度进行安装和调试。
4.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4.3、验收办法: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验收,乙方负责配合。
4.3.1、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
4.3.2、包安装的货物,货到交货地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收,初验收全部合格的可进行安装,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不准安装;货物全部安装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根据甲方的安排向指定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合格的进行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五、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
5.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5.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货物到现场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60%,安装调试完工且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95%,合同金额剩余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7.2、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7.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8.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8.2、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岳阳楼区政府采购办调解;调解不成,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签章
9.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办各执壹份。
9.2、合同订立地点:岳阳市岳阳楼区
9.3、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备案后生效。
采购人(公章):岳阳市岳阳楼区 征收安置工作局 | 供应商(公章):武汉市世纪静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人(公章):岳阳市和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年月日 | 日期:年月日 |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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