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业务中标结果
环保厅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业务中标结果
西藏自治区环保厅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业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西藏自治区环保厅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业务项目,现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对本采购项目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采购人:西藏自治区环保厅
采购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业务项目
采购内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全
过程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及成果制作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农用地土壤样品分析测试项目(具备农用地土壤表层、深层和有机污染物、二恶英等分析测试能力);
2.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项目;
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处理及成果制作。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农用地土壤样品分析测试:
①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中明确了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综合测试与模拟中心为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检测实验室,由于分析测试标准变化和能力不足只能承担土壤表层样品分析测试。
②按照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要求和考虑样品运输距离实际且满足DZ-T0279-2016分析的全国检测范围内检测实验室。
③具备土壤二恶英分析测试能力且在全国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中,具有一定西藏工作经验。
2.农用地土壤详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中明确了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质量控制实验室。
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处理与成果制作: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土壤〔2016〕188号)中“详查数据入库后,系统集成的样品测试数据及形成成果的报告、图件按照机密级国家秘密管理”要求。
四、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第一标段:农用地土壤表层样品分析测试
供应商名称: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
究所综合测试与模拟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9号
第二标段:农用地土壤深层样、有机样品分析测试
供应商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2号
第三标段:农用地土壤二恶英样品分析测试
供应商名称: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
第四标段: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处理及成果制
作
供应商名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第五标段: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过程质量控制
供应商名称: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柳梧乡新村南街
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以下专业人员一致认为本采购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论证专家:
吕学斌 天津大学,副教授;
布多 西藏大学,教授;
旦增 西藏大学,副教授。
专家论证意见:
吕学斌专家:
一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文件中,“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综合测试与模拟中心”(简称“山地所”)被指定为专门作为西藏自治区土壤检测服务的单位,该地区在西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土壤检测经营。
二、由于“山地所”在多环芳烃和深层样的分析方法不满足DZ/T0279-2016标准,根据就近原则建议选择“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承担,该中心在拉萨设有分中心,便于交流、沟通。
三、土壤中“二恶英”的检测,根据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文件,共列了8家,其中有2家为质控单位,不作为检测服务。剩余6家经沟通后由于任务繁重,经筛选国家二恶英环境检测华南所比较合适。
四、根据环土壤〔2016〕188号文件要求,现有成果按照机密级国家秘密管理,由于中国环科院参与了前期设点工作,考虑到项目的保密性和延续性,建议中国环科院承担成果制作部分。
五、根据环土壤〔2017〕1138号文件要求,指定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站为西藏自治区质控工作唯一负责单位。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建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布多专家:
一、根据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三部环办土壤〔2017〕1138号文件指定“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综合测试与模拟中心”为唯一负责西藏自治区范围工作单位,负责总体分析检测工作。
二、由于唯一指定单位“成都山地所”不能满足DZ/T0279-2016相应对多环芳烃和生成样工作要求。因此,该部分工作就近原则由“中国地调成都中心”负责。
三、由于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规定质控方不能参加具体工作原则,其它全国认可单位自身任务重,不能分担西藏工作。因此,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基础,建议挑选环保部华南所承担二恶英部分工作。
四、环科院承接过前期的点位设置等相应工作,为保证保密工作要求,该单位承担成果制作部分工作。
五、根据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文件指定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作为质控唯一指定单位。
六、根据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文件国家机密级别和国家秘密管理要求,建议采用单一来源。
旦增专家:
一 、分析检测实验室由于国家指定在西藏唯一的实验室为中科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因此,表层样和重金属检测由中科院成都山地所承担(按DZ/T0279-2016)。
二、由于成都山地所不能满足相关要求,从全国实验室抽选,按就近原则,指定多环芳烃(PAHS)和深层样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承担。
三、按质控要求,以及二恶英检测实验室较少,部分实验室检测任务繁重等原因,指定二恶英由环境保护部华南环科所承担。
四、按国家要求,质控工作由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
五、由于到前期布点由中国环科院承担,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考虑工作的延续性,成果制作和数据处理工作由中国环科院承担。
六、根据环土壤〔2016〕188号,所有成果按照机密级国家秘密管理。
七、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建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公示期限
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
七、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信息如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易女士
电话:****-*******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61号
财政部门信息如下: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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