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预公示
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预公示
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八年 月
目 录
********2">第一条 总则... 2
********3">1.1 定义和解释... 2
********4">第二条 承诺和确认... 5
********5">2.1 甲方的承诺... 5
********6">2.2 乙方的承诺... 5
********7">2.3 乙方确认... 6
********8">第三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
********9">3.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
********0">3.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
********1">第四条 项目运作模式和合作期限... 9
********2">4.1 项目运作方式... 9
********3">4.2 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10
********4">4.3 合作期限... 10
********5">第五条 投资计划及项目融资交割... 10
********6">5.1 项目总投资... 10
********7">5.2 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11
********8">5.3 项目公司资金到位要求... 11
********9">第六条 前期工作及项目用地... 11
********0">6.1 前期工作... 11
********1">6.2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2
********2">6.3 项目用地... 12
********3">6.4 配套安排... 13
********4">6.5 前期工作经费... 13
********5">第七条 项目建设... 13
********6">7.1 建设范围... 13
********7">7.2 建设期限... 14
********8">7.3 施工组织... 14
********9">7.4工程进度... 14
********0">7.5工程招标... 17
********1">7.6现场数据... 17
********2">7.7 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17
********3">7.8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9
********4">7.9工程计量、计价... 19
********5">7.10 职员与劳工... 22
********6">7.11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23
********7">7.12 开工、延误、暂停和复工... 24
********8">7.13 竣工验收... 24
********9">7.1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25
********0">7.15建设履约保函... 25
********1">第八条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26
********2">8.1运营和维护要求... 26
********3">8.2检查及日常评估... 31
********4">8.3运营期其它事项... 31
********5">8.4未履行维护义务... 32
********6">8.5运营期履约保函... 32
********7">第九条 保险... 33
********8">9.1 保险内容... 33
********9">9.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33
********0">9.3 未维持保险... 34
********1">第十条 转让和担保... 34
********2">10.1甲方授权主体变更... 34
********3">10.2乙方的转让... 34
********4">10.3 股权变更... 35
********5">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 35
********6">11.1移交委员会... 35
********7">11.2移交日... 35
********8">11.3移交范围... 35
********9">11.4移交条件和标准... 36
********0">11.5最后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 37
********1">11.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37
********2">11.7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 37
********3">11.8保证期... 38
********4">11.9移交履约保函... 38
********5">11.10人员及培训... 39
********6">11.11合同期限及相关... 39
********7">11.12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39
********8">11.13风险转移... 39
********9">11.14移交费用和批准... 40
********0">11.15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40
********1">第十二条 项目付费... 40
********2">12.1 回报机制... 40
********3">12.2开票和付款... 42
********4">12.3逾期付款... 42
********5">12.4付款账户... 43
********6">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与阶段性评价... 43
********7">13.1绩效考核... 43
********8">13.2绩效考核内容... 43
********9">13.3绩效考核方式及程序... 44
********0">13.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45
********1">13.5绩效评价体系... 45
********2">第十四条 风险分配... 46
********3">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48
********4">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48
********5">15.2 免于履行... 49
********6">15.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49
********7">15.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49
********8">15.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49
********9">15.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50
********0">15.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50
********1">第十六条 一般补偿... 50
********2">16.1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 50
********3">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介入和临时接管... 51
********4">17.1甲方的监督... 51
********5">17.2 甲方介入... 51
********6">17.3 临时接管... 53
********7">17.4费用承担... 53
********8">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54
********9">18.1甲方违约及违约责任... 54
********0">18.2乙方违约及违约责任... 54
********1">18.3不减免的事项... 55
********2">18.4避免损失扩大... 56
********3">第十九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56
********4">19.1甲方发出的终止... 56
********5">19.2 乙方发出的终止... 57
********6">19.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57
********7">19.4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57
********8">19.5终止的后果... 57
********9">19.6终止补偿... 58
********0">19.7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59
********1">19.8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59
********2">19.9继续有效... 60
********3">第二十条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60
********4">20.1项目协调委员会... 60
********5">20.2争议的解决... 60
********6">第二十一条 其它... 61
********7">21.1合同变更... 61
********8">21.2合同展期... 61
********9">21.3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 62
********0">21.4解释规则... 62
********1">21.5文件权利及保密... 63
********2">21.6其他条款... 63
********3">项目合同附件... 67
********4">附件1:投标报价函... 68
********5">附件2: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69
********7">附件3:绩效考核... 70
********8">附件4:运营期履约保函(格式)... 72
********0">附件5:移交履约保函(格式)... 73
********1">附件6:保险... 74
鉴于:
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并授权西昌市水务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甲方。
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且市政府于【2017】年【7】月【16】日审批通过《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实施方案》
西昌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下属平台公司【西昌安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为中标社会资本方(以下称“【社会资本方】”),由市政府授权下属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方】(以下称“乙方”)在【 】日内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勘察、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并在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西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 方:西昌市水务局
负责人:
(2)乙方:指社会资本,待中标社会资本与市政府下属平台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后【】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正式的PPP项目合同承继本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甲方 | 指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 西昌市水务局 |
乙方 | 指社会资本,待中标社会资本与市政府下属平台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后【】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项目合同承继本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
经营权 | 指甲方授予乙方的、在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实施本项目勘察、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资产以及由此收取政府付费的权利。 |
合作期 | 指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运营期结束止。 |
项目设施 项目资产 | 指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建设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指项目设施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不含乙方的货币资金及债权债务。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任何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勘察、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履约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7.16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期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8.5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
移交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第11.1.6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实际开工日起至整个项目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
运营期 | 指各子项目分别完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起至各子项目移交日止的全部时间。 |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供应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
争议解决程序 | 指第20条中提及的争议的协调和解决。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双方按照第19.4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终止通知 | 指双方按照第19.4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期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次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如要求付款时间在某一非工作日,则该付款时间顺延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承诺和确认2.1 甲方的承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19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的承诺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资格、权利和能力。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19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2.3 乙方确认(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2)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4)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管。
第三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但应书面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合同21.1合同变更条款办理。
(2)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履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4)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发现乙方出现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对乙方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行使介入权。
(6)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7)乙方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设施,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8)甲方争取到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上级补助、奖励等资金,归甲方所有,按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专款专用。
(9)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1)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与项目有关的批准。
(2)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3)为乙方取得土地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项目用地拆迁工作及进度,并承担征拆相关费用,此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政府付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6)对于项目涉及的相关连接设施,甲方应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包括建设部分项目配套设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等;
(7)为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甲方协助乙方获得有关的政府审批,特别是对于乙方无法自行获得或者需由甲方协助办理的。
(8)甲方有义务将项目纳入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及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9)甲方须将政府付费纳入西昌市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取得人大审批文件。
(10)为确保项目融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以及为促进本项目融资及时到位,甲方须为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在合作期内,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经营权;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收益和回报的权利;
(3)根据国家及地方法规,享有自主经营权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1)乙方按照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报告(文件),自行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投融资、建设(含采购和施工)、运营管理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2)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3)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
(4)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竣工资料等)。
(5)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向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6)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7)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本项目的安全运行。
(8)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公平普遍的供应和服务,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或以高价等手段,人为设置障碍限制用户(包括潜在用户)享有正当的权益。
(9)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0)如果违约,乙方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1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收益权、经营权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12)在项目经营期结束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3)乙方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及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 项目运作模式和合作期限4.1 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采取DBOT模式进行建设运营,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通过政府付费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项目合作期间,由乙方对其承担的建设资金进行融资,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等级和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若乙方具备相应资质,可依法自行组织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甲方授予乙方运营维护权,由其根据运营维护的要求开展整个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
(1)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包括且不限于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乙方不得抵押、质押项目资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对项目资产设定他项权利,甲方不承担融资责任。
(2)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分包给第三方。
4.2 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1)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在合作期满前因本项目发生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收回授予的经营权。
4.3 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20年,其中:建设期3年,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运营期固定为17年,各子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分别开始进入运营期。
第五条 投资计划及项目融资交割5.1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22.53亿元。包括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程咨询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报告费用、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工程保险费等),基本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最终以西昌市审计局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乙方的总投入=经西昌市审计局审计认定的项目总投资—甲方投入的前期费用资金—因本项目资金贷款等产生的费用-审计局审定的建设期利息。
(上式中“甲方投入的前期费用资金”是指甲方在该项目中已经投入并计入项目总投资的,且不由乙方支付的资金)。
乙方应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项目投资不得超过投资概算金额,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除外。乙方不承担非乙方造成的投资超资责任。
5.2 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1)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的项目资本金出资比例为10%:90%。
(2)本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为: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建设需求分年到位,本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满足本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
(4)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3 项目公司资金到位要求项目资本金必须按照合同具体要求和计划比例逐年到位;项目公司贷款资金或自筹资金应按工程进度时间逐步到位,但不能影响工程推进正常的资金支付保障。甲方要督促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进度。
项目公司投入资金到位时间: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实际形象进度计量按时支付项目建设支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甲方应及时监督项目公司资金到位情况,同时鼓励项目公司各方股东提前到位资金,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按月形成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乙方须将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贷款金融机构备案。
第六条 前期工作及项目用地6.1 前期工作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所需完成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项报告的编制及批复;
(3)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红线图及土地手续办理;
(4)项目建设永久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
(5)提供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附近的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配套设施,并提供接驳点;
(6)工程勘察;
(7)工程设计。
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
6.2前期工作任务分担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以不影响工程进展为原则,负责完成以下工作,确保本项目具备进场条件: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项报告的编制及批复;
(3)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红线图及土地手续办理;
(4)项目建设永久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
(5)提供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附近的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通信线路等配套设施,并提供接驳点。
(1)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
(2)负责完成本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6.3 项目用地本项目建设用地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划拨,征地拆迁工作由西昌市人民政府在项目启动前完成,征拆及土地划拨费用由西昌市人民政府承担,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6.4 配套安排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针对本项目,除项目边界条件内的各项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外,还包括如下配套安排:
(1)甲方负责提供建设和施工用地,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拆工作及进度,并承担征拆及土地划拨等相关费用,此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2)项目建设期间所需进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相关配套安排已由实施机构在项目启动前已完成部分工作,未完成部分工作纳入本PPP项目实施范围,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甲方为乙方实施未完成部分的工作提供相关必要的协助。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交通、排水、路灯、电力、园林绿化、供水、通信等相关机构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分工衔接。
(3)对于项目涉及的相关连接设施,甲方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包括建设部分项目配套设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等。
(4)为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有关的政府审批,特别是对于乙方无法自行获得或者需由甲方协助办理的。
6.5 前期工作经费因开展第6.2.1条所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开展第6.2.2条所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如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完成第6.2.1款中相关工作,则费用另计,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勘察、设计工作取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
第七条 项目建设7.1 建设范围乙方应完成的项目建设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具体以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7.2 建设期限计划建设期3年,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7.3 施工组织(1)乙方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本项目的施工:
①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
②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
④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2)乙方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为项目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定勘察及关联合同单位等。同时乙方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3)甲方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并承担监理费用,不纳入项目总投资。监理机构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7.4工程进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开工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项目开工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2)完工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本合同规定的某一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2)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4)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工程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且列出的开工日和完工日不应晚于第7.4.1条款列明的日期。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进度报告,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完工日止。
(1)不可抗力事件;
(2)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等不利物质条件;
(3)不可预见的连续暴雨、持续冰雹、大风高温及其它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5)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如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一方可以在第7.4.5条款的事件发生后,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3)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不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根据本合同第7.12.2 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建设进度因第7.4.5条款和第7.4.6条款延长,则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应顺延。
延迟是指乙方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开工日前不能开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或者在施工期间出现影响施工的事由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②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③预计延迟时间;
④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⑤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7.5工程招标(1)项目工程的建设应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如乙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可自行组织实施。
(2)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不得违反适用法律规定进行分包、转包,对系统内部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可以进行内部分包。
(3)设备采购。乙方依法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备供应商。
7.6现场数据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提交给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样地,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除依照7.6.1条款规定外,乙方应认真分析地勘报告,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
7.7 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项目质量标准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每一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水利工程验收规范》等以及四川省、西昌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在开工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2)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就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3)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4)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工程完工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和/ 或安全标准规定,甲方或监理机构可以就此给予乙方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监理机构上述通知后10日内不能或拒绝开展纠正缺陷工作,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相应款项。如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扣除相应费用。
7.8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标准。从工程开工日起至完工日止,乙方应提供:
(1)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2)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3)乙方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4)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
(5)在建设期内,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施工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在签发完工证书前,乙方应立即从施工现场中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有设备、 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处于甲方合理要求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7)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
(8)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乙方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9)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古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7.9工程结算(1)计量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具体参照以下规范执行: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②《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③《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④《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⑤《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
⑦《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变更通知、隐蔽记录、现场指令、签证等文件计算工程量。
上述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2)计量程序
①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向甲方报送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甲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甲方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完成审核的,乙方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在7.9.1(1)款的基础上,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规费按下列原则调整计取:
①人工费调整原则: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与本合同采用的计价定额相配套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分段执行调整。
②材料价格:材料价格以《四川工程造价信息》(西昌市)为准。如造价信息上没有价格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和监理在政府监督部门(发改、审计、财政)监督下,按照程序及时市场询价确定。具体按凉山州西昌市针对当地PPP项目的最新询价办法执行。对于钢材及制品、商品砼、水泥及制品、砌体材料、砂石价格所占造价比例较高且价格变化频繁,以单位工程开工当月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凉山州西昌市的信息相应价格为基准价,与计算期西昌市信息价算术平均价格相比较,如果涨跌幅度超过基准价的±3%(不含3%),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机械费调整原则: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调整。
④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计取。
⑤规费计取:按承建企业或其合法的分包承建企业所持有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规费取费证计取。如施工期间规费核准费率变化的,分段计取。
以上①~⑤项适用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版)所涉及的范围。本项目建设内容中上述未涉及的范围,按相应行业最新的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2)夜间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等按定额和相关规定执行。
(3)按照以上办法计算核定已完成的建安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额度后,建安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下浮率按西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下浮后所确定的投资额作为计算建设期乙方建设期利息和在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未出具前计算政府付费使用,不作为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的依据使用。
(1)建安工程费用结算原则
结算按以上办法计算费用后,建安工程费用下浮率按西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询价部分不下浮。
在运营期前期,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前,无法核定政府付费计算基数时,政府付费的计算原则:
在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前,政府付费的计算基数暂按照审计机关通过跟踪审计在建设期核算的投资总额计算。如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与建设期核算投资总额不同,由此产生的运营补贴差额在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后的下一个政府付费支付期应付的金额中进行调整,多退少补(调整部分不计复息)。
(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定义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矿产压覆调查、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招标代理、地勘、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与项目相关的类似性质的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结算办法
本项目已经发生的,由乙方承担的本类费用,按照签订的相关合同金额计算。还未发生的应支付的本类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和办法(其中计费额按照竣工决算审计审定的项目建安工程造价结果计)计算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下浮率按西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按西昌市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7.10 职员与劳工(1)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本合同签订时所报人员到位,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下需变动时,应提前7日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和对替代人员的认可。
(2)若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合同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
(1)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行业标准和条件。
(2)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规定,按时向职员和劳工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要求其职员和劳工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3)乙方应为其(及其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食宿及福利设施,乙方不允许其任何职员和劳工在构成工程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乙方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在人员需要时可获得救护和医疗服务。还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并应在现场指派一名职员负责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
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造成群体上访/主张权益,且乙方未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按50000元/次处以乙方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扣取履约保证金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违约金。
7.11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1)乙方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本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行业惯例,使用适当的装备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乙方应在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2)如果从检查、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7.12 开工、延误、暂停和复工乙方应在工程进度计划中规定的开工日开工。此后,乙方应迅速按经甲方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直至竣工。
(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完工日延误,乙方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延误每日支付5000元,直至达到完工日。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及时支付延误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延误违约金,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中相应金额;若履约保函被全部兑取或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90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甲方可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予以顺延,因延期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不予顺延,同时若实际建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参照本合同第15条执行。
在收到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3 竣工验收(1)乙方在单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各子项目可单独验收。
(2)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决算资料完整且具备审计条件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申请审计工作并移交审计资料,由政府审计部门(下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必需达到合格。如未达到合格标准,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若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经过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整改达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支付该整改费用后7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该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在建设履约保函中提取该费用。
7.1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建设相关文件提交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审阅建设相关文件期间,乙方应对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法律无相关规定,则甲方应促使市政府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
7.15建设履约保函(1)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正式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①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②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3)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甲方应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运营期履约保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乙方的建设履约保函。
(4)甲方在收到建设期履约保函后7日内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函。
(1)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了建设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28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7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并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
第八条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条内容仅为原则性约定。
8.1运营和维护要求自本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起算运营期(即为开始运营日),开始运营维护工作。
本项目所包括的三个项目,采用“完工一个,运营一个”的原则开始运营维护工作。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剩余工期小于某子项目的合理工期时,已完工程应自其完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起算运营期,未完工程应自其完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起算运营期。
本项目运营期17年。
本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包括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及大修(含最后恢复性大修)。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工程质量及日常管养;
(2)景观绿化及水体工程质量及日常养护;
(3)道路桥梁及管网工程质量及日常养护;
(4)河道堤防工程质量及日常管养;
(5)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本项目安全、有效地运营。
(2)确保乙方获得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批准或类似手续。
(3)协助乙方以公平价格获得项目运营维护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包括水、电、通信设施等。
(4)自开始运营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运营补贴。
(1)在整个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2)在运营开始日前,应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①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②本合同附件X的规定;
③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④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和甲方其他合理要求,每月提交运营资料以及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乙方应确保:
(1)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3)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予以保密。
甲方有权对项目的运营维护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监管措施。甲方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年度工作计划;
(2)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
(3)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1)除非本合同体系另有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中之生产维护及大修更新计划以及检修与维护手册的规定,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维修。
(2)乙方应在计划检修之前【X】日报甲方具体检修的时间安排。
(3)维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①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
②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
③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
④其它必需的项目。
8.1.8.1日常运营维护
日常运营维护标准为:确保本项目相关设施的良好运转。
在运营开始前3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具体日常运营维护实施方案。日常运营维护实施方案应满足本合同及上述标准要求并通过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日常运营维护实施方案所涉及费用即为日常运营维护成本。日常运营维护成本按年度进行核算,列入当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并按季支付。
8.1.8.2日常运营维护标准变更
(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约定的日常运营维护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2)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确有必要变更日常运营维护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由此新增费用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列入当年的日常运营维护成本并予以支付。
8.1.8.3更新改造
乙方在运营期间为确保和提高本项目相关设施运营条件和服务水平而对本项目进行必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当事先将改造内容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更新改造成本列入当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并予以支付。
8.1.8.4大修(含恢复性大修)
(1)运营期间,乙方根据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周期、日常运营维护情况及其实时工况,将大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工期进度、施工组织、人员安排、后勤保障等)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大修成本列入当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并予以支付。
(2)恢复性大修
运营期最后1年的第 个月内,乙方应向移交委员会提交恢复性大修方案,恢复性大修方案应满足本项目的移交要求并通过移交委员会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恢复性大修成本列入当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并予以支付。
8.1.8.5暂停服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一些不可预见的或突发的事件而暂停服务。暂停服务包括两类: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告知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发生计划外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1.8.6检查及考核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乙方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8.1.8.7日常运营维护成本的调整
在运营期间,乙方可根据能源、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等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更等因素影响,评估其对日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影响;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成本调价计算依据(人工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日常运营维护成本的要求。
甲方应对乙方的日常运营维护成本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 30 日内给予答复。甲方答复同意调整后,应自批准执行之日(或乙方申请调整日)起予以调整日常运营维护成本。
(1)乙方如需选择第三方运营维护服务供应商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的,应按照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应将有关结果报甲方备案。
(2)乙方对甲方的责任
①甲方对运营维护服务供应商的认可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运营维护服务供应商或由其有关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完全的责任。
②运营维护应包含使运营维护服务供应商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或规定。
8.2检查及日常评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乙方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8.3运营期其它事项(1)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以及四川省、西昌市的相关文件等。
(2)国家、四川省或西昌市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房屋质量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以及承诺标准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新标准。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西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否则,由于乙方行为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4未履行维护义务如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维护义务,造成维护质量下降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行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8.5运营期履约保函乙方应在项目运营开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期履约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期履约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运营期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担保期至移交履约保函提交日。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8.5.1款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一份期限少于第8.5.1款提及的整个期限的运营期履约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在运营期履约保函到期前的7日之前,乙方应使这份运营期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运营期履约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8.5.2款或第8.5.3款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
(1)提取届时有效的运营期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项;
(2)扣留在本合同下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8.5.2款或第8.5.3款项下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的金额和在8.5.4(1)项下提取的数额总共达到本合同8.5.1款规定的保函最高额为止。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交的移交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在兑取完由该份运营期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运营期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如有)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运营期履约保函。
第九条 保险9.1 保险内容合作期内,如需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等必要险种,则由项目公司进行购买。
9.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由乙方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具体包括:
(1)在整个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4)不得做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做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5)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
(1)乙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作为受益人之一。
(2)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除此之外,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保险人的意愿确定具体的保单要求。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9.3 未维持保险(1)乙方未能按第9.1条款和第9.2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9.1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维护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运营补贴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转让和担保10.1甲方授权主体变更(1)甲方可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变更给西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
(2)除第10.1(1)款项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0.2乙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的资产除外)。
(2)乙方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包括且不限于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但该担保只能用于本项目,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
10.3 股权变更(1)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
(2)转让时间的限制。项目运营期满5年后且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经乙方股东会通过,并由西昌市政府批准,可进行股权变更。
(3)股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①股权受让方财务状况应相当或优于乙方在生效日期时的状况;
②转让后的股东应具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本项目类似规模的项目经验。
③股权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11.1移交委员会在运营期届满180日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定有关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11.2移交日移交日为运营期届满之日的次日。
11.3移交范围乙方应于移交日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以下各项:
(1)建设期的全套竣工验收资料。
(2)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①本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②与其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③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3)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确保本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务、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诉讼等。
11.4移交条件和标准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在工程移交日,乙方应保证工程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管理和维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此为乙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
乙方应确保工程运营维护期最后一年的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移交标准。
在工程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绝修复,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交的运营期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最后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1)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确认的恢复性大修方案及计划对本项目设施进行恢复性大修。恢复性大修必须于移交日30日之前完成。
(2)恢复性大修标准(即移交标准)为:保证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3)乙方完成恢复性大修后,移交委员会将对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验收。如乙方所进行的恢复性大修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履行维护义务的行为,若乙方拒绝再进行恢复性大修的情况下,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交的移交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
11.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其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转让给甲方。
11.7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1)合作期届满【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名代表和甲方三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
(2)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4】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3)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4)评估和测试
在项目移交前,由政府或甲方委托独立的专家或移交委员会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要求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若乙方拒绝再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交的移交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
(5)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或政府部门负责配合工作。
11.8保证期(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①设备整体完好率达到95%;
②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③符合本合同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2)缺陷责任期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3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若乙方拒绝支付该修理费用,则甲方有权从移交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修理费用。
11.9移交履约保函(1)在运营期到期前1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移交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本合同项下项目移交义务的保证。移交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移交履约保函有效期持续到运营期结束之日止。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兑取移交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15日内将移交履约保函的金额恢复到原金额,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移交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3)甲方行使兑取移交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
11.10人员及培训合作期结束的3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甲方没有聘用的员工,由乙方依法进行补偿。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1个月之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营和维护。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3个月的技术支持。
11.11合同期限及相关除非经过甲方允许,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1.12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15】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公证等费用和风险。
11.13风险转移本项目在移交日前,由乙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在移交日及其后,由甲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风险。
11.14移交费用和批准双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期履约保函及移交履约保函中扣除。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11.15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本项目的运营及享有相关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付费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付费机制,根据政府审计及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付费。
12.1 回报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综合项目实际情况建立财务模型对本项目进行分析,因本项目为非经营性项目,故本项目采取“政府付费”的补贴模式,具体机制如下:
(1)对于本项目乙方承担的建设投资,在达到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经完工验收合格后,采取政府付费的方式使其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
(2)为确保项目运营维护工作效率和质量,项目运营期间将对乙方运营和维护质量进行绩效考核,最终当年政府付费额(当年运营补贴数额)将与考核结果挂钩。
(3)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获得了财政建设补助或其他补助资金,则该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甲方支付运营补贴前应按审计机关审计认定的社会资本实际建设投资计算相应运营补贴额。
(4)运营补贴:
当年运营补贴数额=
[********145*****7001.png">
********145*****4002.png">
********145*****1003.png">]×绩效考核评价支付系数
其中:
①项目资本金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负债性资金建设投资本金;
②项目建设投资=经审计认定的项目总投资-甲方投入的前期费用资金-含因本项目资金贷款等产生的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其它费用-审计机关审定的建设期利息;
(上式中“甲方投入的前期费用资金”是指甲方在该项目中已经投入并计入项目总投资的,且不由乙方支付的资金);
③本项目资本金建设投资的合理利润率为%(中标价);
④本项目负债性资金建设投资的融资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现为4.9%)上浮%(中标价);
⑤年度折现率随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调整,投标时的折现率为4.9%;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年度折现率= 4.9%+(调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
⑥财政补贴年限n=17年;
⑦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内项目资本金及负债性融资资金按工程进度及计划比例逐年投入,当季度审计审定的投资额超过当季度项目资本金时,开始计算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内由审计机关通过跟踪审计的方式对每季度完成的建安工程投资和其他费用投资额度进行核算,并扣除资本金建设投资额度后作为审计审定的计息投资额计算建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季度建设期利息=∑[(上一季度季度末审计核定的计息投资额累计+当季度审计核定的计息投资额/2)×实际融资利率/4]。建设期利息在建设期内只计不付,最终以实际融资情况据实计算,本项目建设期利息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距上一支付节点12个月后再支付剩余50%。计划建设期3年,如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建设期超过3年的,超出时间部分不计建设期利息。
⑧运营补贴的支付:本项目运营补贴的支付时间点为运营期累计满1年后的30日内,且该支付时间段内不计息,运营期间单个项目政府补贴额按前述回报机制据实计算。
⑨年度运营成本:由乙方在进入运营期后每年初按预测情况编制当年年度运营成本预算报甲方审核,并以审核通过的预计年度运营成本作为上限实施,实际以审计机关审计认定金额为准。
(5)项目激励相容机制
为了降低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压力以及有效发挥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的市场优势,本项目的激励相容机制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① 建设期利息的支付
本项目经审计机关审定的建设期利息(含因本项目资金贷款等产生的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其它费用)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50%,距上一支付节点12个月后15日内再一次性支付剩余50%。
②融资成本控制奖励支付
本项目融资成本控制奖励为:如乙方实际融资利率低于本项目负债性资金建设投资按中标价上浮后计算的融资利率,甲方按实际融资利率与按中标价上浮后计算的融资利率计算产生的融资成本差额的50%作为融资成本控制奖励支付给乙方,最终以审计局审定的融资成本差额为准。
建设期的融资成本控制奖励按照建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随建设期利息一并足额支付;运营期的融资成本控制奖励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在相应运营年度随当年运营补贴一并足额支付。
运营期年融资成本控制奖励=当年期初融资本金余额×(本项目负债性资金建设投资按中标价上浮后计算的融资利率—乙方实际融资利率)×50%
12.2开票和付款(1)经审定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的付款约定,分子项目向乙方支付费用。
(2)每次付款前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付款通知。
(3)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15日内将经审核后无异议的金额通知乙方和市财政局。
(4)如果甲方对付款通知持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15日内通知乙方并同时告知乙方无异议部分的金额,否则即视为认可该等付款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给予解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核定上述计算,双方应在15日内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
(5)甲方应在收到财政局拨付的本项目费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营补贴费。
(6)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7)本合同下的付款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时,乙方须向本项目贷款金融机构报备。
12.3逾期付款(1)乙方应在收到每次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款凭证,确认收款。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收款凭证如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收款凭证后7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双方应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如果未发出通知,有关的收款凭证应视为无争议。
(3)对于逾期未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且甲方逾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90日。
(4)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具有约束力,实属到期应付的,甲方通知西昌市财政局支付给乙方相应金额;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西昌市财政局支付,则乙方应立即归还给西昌市财政局,或由甲方选择通知西昌市财政局从应支付的运营补贴费中扣除。
12.4付款账户(1)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账户。乙方和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收取运营补贴费用或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号。
(2)乙方(特指项目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的处所应在西昌市。
(3)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与阶段性评价13.1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适度”的原则,将政府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按照每半年一次的频率对项目的绩效指标进行评测,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当年政府付费额的依据,同时通过绩效监控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管。
13.2绩效考核内容建设期绩效考核的目的是确保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确保项目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期绩效考核结果是支付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依据,建设期绩效考核项目及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乙方在运营期内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运营管理标准进行运营,并制定项目运营管理方案及养护标准,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除根据建筑项目、环保和行政规定处罚外,甲方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运营维护服务费挂钩,对于运营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甲方将按约定减付运营维护服务费,运营期绩效考核项目及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13.3绩效考核方式及程序本项目在合作期内,建设期绩效考核以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作为考核结果;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按照每年两次(年中考核一次、年末考核一次)的频率对项目运营维护状况进行考核。
本项目绩效考核分数按照30%:70%的权重比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分配,通过建设期及运营期绩效考核分数加权相加得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其中,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分数等于运营维护期每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项目技术状况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并且用相应的分项指标表示,其值域均为1-100,具体公式参考下表所示。
年度考核权重分配表
序号 | 项目 | 权重(μi) |
1 | 建设期绩效考核分数(A) | 30% |
2 | 运营期绩效考核分数(B) | 70% |
3 |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C) | 100% |
C=A×30%+B×70%
A=********145*****3004.png">
其中:C为年度考核分数;A为建设期绩效考核分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视为建设期绩效考核满分);B为运营期绩效考核分数(A、B两项考核分数均为100分)。
分值等级对应表
评价等级 | 优 | 良 | 中 | 次 | 差 |
各项分值 | ≥90 | ≥80,<90 | ≥70,<80 | ≥60,<70 | <60 |
本项目甲方当年政府付费的支付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实施机构负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计算绩效考核系数,报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首先计算考核分数,即通过第13.2条计算出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然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利用插值法得出支付系数,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最终的政府付费额:
实际当年政府付费额=经审计确定的当年政府付费数额×绩效评价考核支付系数。
其中,绩效评价考核支付系数按照绩效评价考核支付系数表确定,甲方可根据运营期当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绩效评价考核支付系数表
评价等级 | 优 | 良 | 中 | 次 | 差 |
年均评分 | ≥90 | ≥80,<90 | ≥70,<80 | ≥60,<70 | <60 |
支付系数 | 1.00 | 0.94-1.00 | 0.88-0.94 | 0.8-0.88 | 暂停支付,整改后重新考核 |
考评等级为差时,甲方将暂停支付,待乙方整改后重新考核,按最终考核确定的绩效评价考核支付系数计算运营补贴额,若期间产生相关费用,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绩效评价体系甲方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乙方提供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甲方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按照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精神,鼓励推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项目评价服务。广泛邀请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和普通民众参与评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实现政务公开,提高公民评议的水平和效率。
以西昌市政府审计机关作为评价组织体系中事后监督评估的主体,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风险分配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本项目风险分配情况详见下表:
风险分配方案
风险类型 | 风险描述 | 分配承担主体 | |||
政府部门 | 社会资本 | 责任方承担 | |||
政治、政策风险 | 运营权收回/违背 | √ | |||
政治反对、政局不稳 | √ | ||||
法律变更风险 | √ | ||||
产业政策 | √ | ||||
土地政策 | √ | ||||
城市规划调整影响项目实施 | √ | ||||
审批延误 | √ | ||||
政府失信 | √ | ||||
金融风险 | 通货膨胀 | √ | |||
利率及汇率变化 | 共同承担 | ||||
融资失败 | √ | ||||
融资成本高 | √ | ||||
不可抗力风险 | 自然不可抗力事件 | 共同承担 | |||
社会不可抗力事件 | 共同承担 | ||||
建设风险 | 土地征拆 | √ | |||
设计质量 | √ | ||||
设计、施工方案变更 | √ | ||||
产出说明变更 | √ | ||||
分包商违约 | √ | ||||
原材料价格变化 | 具体以本合同中约定为准 | ||||
完工风险 | 工期延误 | √ | |||
工程质量 | √ | ||||
建设成本超支 | √ | ||||
工地安全 | √ | ||||
建设期环境破坏 | √ | ||||
劳资风险 | √ | ||||
场地可行性/准备 | √ | ||||
建成后技术不达标 | √ | ||||
工程缺陷 | √ | ||||
政府协议监管风险 | √ | ||||
运营风险 | 运营维护成本超支 | √ | |||
运营商违约 | √ | ||||
运营维护能力不足 | √ | ||||
服务质量 | √ | ||||
运营维护不达标 | √ | ||||
运营效率 | √ | ||||
设备维护状况 | √ | ||||
市场需求变化 | √ | ||||
服务价格变化 | √ | ||||
政府支付延误 | √ | ||||
法律风险 | 项目公司破产 | √ | |||
合同文件冲突 | √ | ||||
合同违约 | √ | ||||
移交风险 | 项目移交失败 | √ |
上述风险一旦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自行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而不应将之转移给合同相对方,对于由甲方和乙方共担的风险或其他没有约定的风险,在实际发生时,双方应秉承通力合作、解决问题的理念,友好协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市级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15.2 免于履行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15.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15.1.1条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2)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3)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15.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5.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1)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5.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1)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19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2)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9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第十六条 一般补偿16.1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1)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运营期内的任何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500万元;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1个会计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100万元,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或运营补贴费用调价而得到足额补偿,则经甲方批准后,第16.1.3款项的规定可适用。
(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运营期内的任何1个会计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的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100万元,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计费依据进行调整。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第16.1.3款项规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悉相关的法律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在第16.1.1款项所描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相同的经济状况。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法,经与甲方协商后,乙方可按19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介入和临时接管17.1甲方的监督甲方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进场检查和测试。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有时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2)在建设期间,若有需要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3)在运营期间,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运营计划、维护记录、财务报表等。
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条件下,甲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甲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正常建设和运营。
17.2 甲方介入(1)为了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甲方在下列情形下,才拥有介入的权利:
①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②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③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2)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①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②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营补贴费和其他费用,不论乙方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③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介入情形
①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②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被视为乙方对本项目的放弃:
①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②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30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③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接到甲方复工指示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④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开始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⑤项目运营开始后乙方怠于行使维护义务,经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拒绝整改。
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乙方违约情形。
(2)甲方在乙方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将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②在乙方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③因甲方介入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或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该等费用;
④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仍有权选择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3)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销介入,乙方应在此时恢复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17.3 临时接管合作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实施临时接管,但需取得本项目贷款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3)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经营权的;
(4)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达60日;
(5)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6)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甲方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的其他情形。
17.4费用承担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费用或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约定执行:
18.1甲方违约及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运营补贴费、建设期利息及融资成本控制奖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且甲方逾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90日。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届时央行公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本项目权利的行使受到妨害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形严重的,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违约情形主要包括:
(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延误。
(2)甲方将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权利授予第三方。
(3)因甲方导致的或在甲方控制下的对本项目的征收或征用。
18.2乙方违约及违约责任(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2)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且工程不能正常建设的,受国家政策调整除外;
(3)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5)乙方不能在预计的完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
(6)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营维护的;
(7)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移交义务;
(8)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交且始终维持履约保函金额的;
(9)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擅自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10)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1)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在合作期内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1)乙方发生本合同第18.2.1款(3)、(9)、(10)、(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则甲方有权选择立即终止本合同,按照本合同乙方违约提取终止补偿标准执行,若甲方未选择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予以限期改正,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金额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乙方发生本合同第18.2.1款(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9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18.2.1款(1)、(4)、(6)、(7)、(8)、(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7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履约保函或移交履约保函项下金额,且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立即终止合同履行。
18.3不减免的事项(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2)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18.4避免损失扩大在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本项目建筑物及设施(备)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人为损害等)之前和/或之时,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和避免设施发生灭失或损害,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及时阻止和制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若乙方拒不采取前述措施而使项目建筑物及设施(备)又确实面临灭失或损害之威胁时,则甲方可直接采取措施保全项目设施,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避免或减少设施发生灭失或损害。甲方因实施前述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和偿付。
第十九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19.1甲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本合同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或移交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3)乙方出现第17.2.2款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出现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已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5)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营达30日(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7)乙方出现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乙方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本合同。
(8)甲方享有在特定情形下(包括本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
19.2 乙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本合同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甲方在逾期90日(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运营补贴费或建设期利息或融资成本控制奖励的。
(3)甲方发生18.1.3款约定的任一情形。
19.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但终止的行为需取得项目贷款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
19.4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按照第19.1或19.2或19.3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30日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2)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19.5终止的后果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9.6终止补偿项目发生提前终止情况时,按项目合同中设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处置。一般补偿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即货币形式补偿)或调整财政补贴。
对于因甲方原因选择终止所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补偿标准是确保乙方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补偿的范围一般可能包括:
(1)乙方依贷款合同正常履行义务情况下尚未偿还的已投入本项目贷款(其中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2)乙方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
(3)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
(4)乙方的合理利润损失。
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导致的终止,一般的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另行协商补偿事宜,补偿范围一般会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乙方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补偿应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但不包括乙方预期的合理利润损失。
因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如果甲方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行回购时,甲方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回购补偿计算方法包括:
(1)市场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终止时合同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2)账面价值法,即按照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具体采取哪种计算方法,当违约事件发生时,由甲方按有利的方法决定。
因本合同第19.3条的约定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应按本合同第19.7条约定进行项目合同终止后的补偿。
19.7提前终止后的补偿若本合同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则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
序号 | 情形 | 补偿金额 |
1 | 乙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0.8×A1 |
运维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0.8×A2 | ||
2 | 甲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1.2×A1 |
运维期内提前终止时,为 1.2×A2 | ||
3 | 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 | (A3-B)/2 |
4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终止 | 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为1.0×A1 |
运营期内提前终止时,为1.0×A2 |
其中:
A1 为建设期内尚未进入维护期的工程经审计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有关该工程的投资支出。
A2 为运营维护期内乙方尚未收回的运营补贴在提前终止时的现值。
A3 为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日经审计的乙方关于本项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账面资产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B 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果乙方遵守第9条项下义务就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19.8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1)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甲方或乙方违约情形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第11.7条中约定的移交程序按照第11.3条移交范围(如有)向甲方提前移交。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本合同要求的移交范围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进行移交。
(3)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项目建设、管理、经营权。
19.9继续有效第19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20.1项目协调委员会本合同生效日后30日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3名乙方代表和3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解决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3)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4)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5)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20.2争议的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2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20.2.2款的规定。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20.2.1款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的最终调整。
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其它21.1合同变更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发生任一方提出变更之日60日内举行,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一方可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PPP项目合同》和《股东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或展期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签署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1.2合同展期本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为了确保项目实施的灵活性,项目合同中设置关于延长项目合作期限的条款。
按照政府和乙方延期事由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内发生非乙方应承担的风险而导致乙方损失的情形下,乙方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项目合同合作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意愿继续运营,可与甲方协商将合同展期,展期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3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合作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西昌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发生变化,需要对本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或技术优化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进行实施。在不违反届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条件下,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项目改扩建边界条件。
因更新改造或技术优化造成乙方资本性支出及运营维护成本增加的,甲方和乙方应就更新改造或技术优化的具体方案、建设周期、费用补偿或价格调整等事宜进行协商。
21.4解释规则(1)本合同包括附件1至附件6,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与本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3)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②谈判备忘录;
③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④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等。
对于同一顺位的文件中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或有冲突之处,以发生时间在后者为准。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①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②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1.5文件权利及保密(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21.6其他条款(1)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10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①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②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③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本合同自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执份。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西昌市水务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建设履约保函
(以银行标准格式为准)
表1、《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项 | 权重 | 考核内容 |
一、投资管理(权重25%) | 15% | 1.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
10% | 2.建设资金的投入满足项目建设进度的需求 | |
二、进度管理(权重25%) | 15% | 1.实际年进度满足计划年进度要求 |
10% | 2.进度管理体系完备性 | |
三、质量管理(权重30%) | 10% | 1.工程合格率 |
3% | 2.项目招投标合规性 | |
4% | 3.项目监理合规性 | |
4% | 4.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合理性和科学性 | |
4% | 5.质量控制措施完善、有效性 | |
5% | 6.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的严格性 | |
四、安全管理(权重15%) | 1.50% | 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
1.50% | 2.临边、洞口、用电、脚手架、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 |
1.50% | 3.消防设施、器材 | |
1.50% |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 |
1.50% | 5.安全教育培训 | |
1.50% | 6.安全标志、标语等标牌 | |
1.50% | 7.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等 | |
1.50% | 8.施工现场急救器材及药品 | |
1.50% | 9.污染物排放方案 | |
1.50% | 10.节能节水方案 | |
五、竣工移交管理(权重5%) | 0.50% | 1.立项文件 |
0.50% |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 |
1% |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 |
1% | 4.招投标文件 | |
0.50% | 5.开工审批文件 | |
0.50% | 6.财务文件 | |
0.50% | 7.施工文件 | |
0.50% | 8.竣工验收资料 |
表2、《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计分标准 | |
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 日常管理 | 1.项目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 6 | 1.未制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制度的,扣0.03分; |
2.合同及社保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项目公司员工应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等。 | 2.未按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人(次)扣0.03分;未缴纳社会保险,每人(次)扣0.03分; | |||
3.安全生产: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 3.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扣0.03分,每出现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扣0.03分。 | |||
河道堤防工程质量及养护管理 | 基础管理 | 1.养护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 | 3 | 1.未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扣0.03分。 |
2 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2.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扣0.03分。 | |||
3.城镇河道,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巡检。 | 3.未设定专人进行巡检,扣0.03分。 | |||
4.城镇河道堤防的养护应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 4.未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扣0.03分。 | |||
河床养护 | 1.日常检查: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后,对河床全面检查各一次;对冲刷河段,每次洪涝后应重点检查。 | 4 | 1.未进行检查的,扣0.05分 | |
2.每年枯水期应进行特设断面测量,以测定河床冲淤程度。 | 2.未进行测量的,扣0.05分。 | |||
3.河道疏浚:编制河道疏浚计划,每年一次对河道进行疏浚。 | 3.未编制计划,未进行疏浚的,扣0.05分。 | |||
4.每季度一次清理排水出口,防止淤积物堵塞。 | 4.未清理排水口出口,导致淤积物堵塞,扣0.05分。 | |||
5.河道清淤:每季度一次及时清除河床内的阻水障碍物。 | 5.未清除河床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扣0.05分。 | |||
堤防工程日常检查 | 1.每月1次对堤身外观进行清洁,无杂物垃圾堆放; | 4 | 1.未对堤身外观进行清洁,存在杂物垃圾;扣0.05分; | |
2.堤身无冲沟、塌陷、裂缝、渗漏和滑坡等现象; | 2.堤身有冲沟、塌陷、裂缝、渗漏和滑坡等现象;扣0.05分; | |||
3.每月1次巡检堤身,发现堤身漏水、湿坡、管涌、跌窝等现象及时修复。 | 3.未巡检堤身,扣0.02分;堤身有漏水、湿破、管涌、跌窝等现象,未进行修复,扣0.05分; | |||
4.堤身无明显沉降变形、防浪墙结构完好; | 4.堤身明显沉降变形、防浪墙结构受损;未进行修复,扣0.05分。 | |||
5.堤脚等结构完好,基础无淘刷下沉; | 5.堤脚等结构受损,未进行修复,扣0.03分; | |||
6.每季度对拦挡坝巡检一次,发现有破损,裂缝现象,及时修复。 | 6.未进行巡检,发现坝体破损,裂缝现象,未进行修复,扣0.03分。 | |||
河道堤防工程质量及养护管理 | 堤岸防护工程检查 | 1.护岸工程(包括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与其他型式护岸工程)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砌石等结构外观完整,无松动、破损、缺失、坍塌等现象; | 4 | 1.护岸工程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砌石等结构外观受损,有松动、破损、缺失、坍塌等现象,未进行修复,扣0.05分; |
2.护岸工程下部护脚、墙基(抛石、石笼、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等)无塌陷、裂缝、等现象; | 2.护岸工程下部护脚、墙基(抛石、石笼、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等)有塌陷、裂缝等现象,未进行修复,扣0.05分 | |||
交叉建筑物检查包括 | 1.水闸、泵站基础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等; | 4 | 1.水闸、泵站基础有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等,未进行修复,扣0.05分。 | |
2.水闸护坦和消力池等消能防冲设施有无裂缝、塌陷、损坏等; | 2.水闸护坦和消力池等消能防冲设施有裂缝、塌陷、损坏等,未进行修复,扣0.05分。 | |||
附属设施、排水设施维修养护 | 1.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保持完好,损坏或被偷盗的,应及时修复或补设。 | 4.5 | 1.未对损坏或被盗的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修复或补设,扣0.05分。 | |
2.宣传、告示牌应保持完好、整洁,受破坏或被偷盗的,应及时补设。 | 2.未对损坏或被盗取的宣传、告示牌补设,扣0.05分。 | |||
3.里程碑、界桩等发生变形、损坏、缺失的,应随时修复或更换,对里程碑桩号发生变化的,做好记录与核对,及时整理资料并归档。 | 3.未进行更换或修复,扣0.05分。 | |||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日常管理 | 树木质量及抚育管理 | 1.树木数量无缺株、质量完好,无死树,无死树桩;伐除后及时补植。 | 5 | 1.未伐除枯死树、挖除树根的,扣0.02分。 |
2.树木支撑整齐、美观、牢固,无缺损。 | 2.支撑绑扎不牢、断桩、缺损等,扣0.02分。 | |||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日常管控 | 绿篱质量抚育管理 | 1.冬季不耐寒绿篱有防寒措施,春季及时拆除防寒设施。 | 4.5 | 1.未安装、拆除防寒设施,扣0.05分。 |
草坪、地被管理 | 1.修剪。每季度一次对草坪进行修剪,草坪保持在6-10厘米。 | 4 | 1.修剪后碎草未及时清扫,扣0.02分。 | |
2.清杂草。每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6%. | 2.未普除杂草,扣0.02分。 | |||
3.平整,无秃斑、起垄、凹陷等现象。 | 3.草坪(地被)凹凸不平,有秃斑等现象,未进行修复,扣0.02分。 | |||
病虫害防治 | 1.病虫害防治及时,园林植物无病虫的活卵、活虫; | 4 | 发现病虫害,未进行处理,扣0.05分。 | |
景观、小品、设施维护管理 | 1.停车场、公厕、自行车驿站等完备、整洁,及时维修、清洗、油(粉)饰,无乱贴乱画。 | 4 | 1.停车场、公厕、自行车驿站等设施不完备,扣0.02分;未进行维修、清洗、油(粉)饰,扣0.02分。 | |
2.树篦子、树(花)池界石完整、美观,维修及时;及时维护。 | 2.树篦子、树(花)池界石不完整、未进行维护,扣0.02分。 | |||
园路养护 | 1.每日对园路进行清洁,清除泥土、石块、垃圾等杂物。 | 4 | 1.未及时对园路进行清洁,扣0.02分。 | |
2.园路上井盖不得凸起、沉陷,不得缺失。 | 2.园路井盖凸起、沉陷,缺失,扣0.02分。 | |||
3.对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路面应及时清洗。 | 3.未对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路面进行清洗,扣0.05分。 | |||
4.对严重破损的路铭牌应及时更换。 | 4.未对严重破损的路名牌进行更换,扣0.05分。 | |||
水体景观养护 | 水体清洁 | 1. 每季度对园林中的各类水体进行疏浚、清淤、保洁等维护措施;及时清理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 | 4 | 1.未按期对水体进行清洁,清理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扣0.02分; |
2.水体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 2.引排水工程运作不良,未及时补充水源,扣0.05分。 | |||
3. 在园林水体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 | 3.未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扣0.05分。 | |||
设施和其他养护 | 1.水体沿岸设施:水体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管理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质量完好,整洁干净,无违章悬挂,无积存污物。 | 4 | 1.出现水体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水坝、管理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积存污物,管道堵塞、桥梁破损等情况,扣0.02分;出现违章悬挂,扣0.02分。 | |
2.每周对水体及绿化照明灯进行巡检,及时维修。照明系统完好率不低于90%。 | 2.未对水体及绿化照明灯进行巡检并按时维修,扣0.05分;照明系统完好率低于90%,每小于2%扣0.01分。 | |||
3.亲水楼台:每日一次对亲水楼台进行清洁,垃圾杂物,消防设施齐全。 | 3.未对亲水楼台进行清洁,建筑物及楼梯堆放垃圾杂物,消防设施不全,扣0.05分。 | |||
水生植物养护 | 1.每季度1次对浮水、沉水植物进行打捞、清理,保证疏密适宜的水面景观。 | 4 | 1.水质不达标,表面出现杂物,油污,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扣0.02分。 | |
安全生产与文明管理 | 安全生产与文明管理 | 1. 设置安全提醒标志和水深数字标志。 | 4 |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水深数字标志的,扣0.05分。 |
2.每周一次对沿岸安全设施(警示牌、打捞救生船只)等进行巡检,确保安全运行。 | 2.未对沿岸安全设施进行巡检,扣0.02分。 | |||
3.管理作业人员上岗时应佩戴工牌,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 3.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工牌,着装不符,服务态度差,扣0.02分。 | |||
4.岸边绿地养护应设置警示标志,大面积作业时应设置围挡。 | 4.未设置警示标志,扣0.05分;大面积作业时未设置围挡,扣0.05分。 | |||
5.绿地养护作业完毕,应将现场周围清理干净。 | 5.养护完毕未对现场周围进行清理,扣0.05分。 | |||
道路工程质量与养护管理 | 基础管理 | 1.城镇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 4 | 1.养护技术档案不完整,扣0.02分; |
2.应备有应急、抢险设备,保证快速清除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 | 2.设备不齐全,清除不及时,扣0.02分; | |||
3.养护人员配置到位,统一着装、及时到岗养护。 | 3.人员配置不到位,养护不及时,扣0.02分。 | |||
人行道 | 1.每日对人行道进行清洁,清除石块、垃圾等杂物。 | 4 | 1.未按时清理,扣0.02分; | |
2.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 2.未及时处理,扣0.02分; | |||
道路附属设施工程质量与养护管理 | 1.每日对道路附属设施进行清洁。 | 4.5 | 1.未按时进行清洁,扣0.02分; | |
2.防撞墩类分隔带应保持整齐,定期清洗。 | 2.未按时进行清洗,扣0.02分; | |||
3.路缘石类分隔带,应按路缘石维修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 3.未按时进行检查、维护,扣0.02分; | |||
4.金属类护栏,宜定期清洗。 | 4.未按时进行清洗,扣0.02分; | |||
5.路铭牌、指示牌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 5.未按时进行清洗,扣0.02分; | |||
6.路铭牌、指示牌出现松动或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严重破损的路铭牌应及时更换。 | 6.未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扣0.02分; | |||
沥青路面工程质量与养护管理 | 1.每日对道路进行清洁,清除石块、垃圾等杂物。 | 4.5 | 1.未按时进行清洁,扣0.02分; | |
2.对路面发生的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 2.未及时进行处理,扣0.02分; | |||
3 对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路面应及时清洗。 | 3.未及时进行清洗,扣0.02分; | |||
桥梁工程质量与养护管理 | 1.桥面面层养护维修 | 4 | 1.桥面面层养护维修 | |
桥面面层养护维修除应符合道路养护的有关标准规定外,桥面不得随意增加静载,老化的沥青砼应进行铣刨后重新铺筑面层。 | 未及时进行维修,扣0.02分。 | |||
2.栏杆养护维修 | 2.栏杆养护维修 | |||
当栏杆褪色严重、表皮脱落时,应进行清除后重新涂刷。 | 未及时进行处理,扣0.02分; | |||
3.伸缩缝养护维修 | 3.伸缩缝养护维修 | |||
(1)伸缩缝应平整、伸缩自如,及时清除堵塞,出现渗漏、变形及时维修。 | (1)未及时进行维修,扣0.02分; | |||
(2)伸缩缝维修时不得用沥青砼覆盖。 | (2)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扣0.02分 | |||
4.支座养护维修 | 4.支座养护维修 | |||
支座各部位应保持完整、清洁、有效。 |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扣0.02分; | |||
5.梁、墩台养护维修 | 5.梁、墩台养护维修 | |||
当梁、墩台出现裂缝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固。 |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扣0.02分 | |||
市政管网、截污工程养护 | 1.排水管道:每月一次对排水管道的运行状况及质量等进行巡检,发现泄露,破损现象及时维修。 | 4 | 1.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扣0.02分 | |
2.燃气管道:每月巡查管道设施,发生燃气泄露事故及时维修;每月对长输管线进行巡查;每周对重要管段、重点部位巡查。 | 2.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扣0.02分 | |||
3.电力电缆:每月一次检查电缆终端有无漏油、漏胶、断裂、烧损情况;每周一次检查电缆沟、电缆井有无杂物,积水,坍塌等。 | 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扣0.02分 | |||
4.通信:每月一次对通讯电缆进行巡检,发现破损,腐蚀等现象及时维修。 | 4.未按规定及时维修,造成不良后果,扣0.02分 | |||
5.截污干管:每月一次对截污干管进行巡检,发现破损、裂缝现象及时修复。 | 5.未按规定及时修复,扣0.02分 | |||
道路绿化工程质量与养护管理 | 一、草坪地被 | 4 | 一、草坪地被 | |
1.每季度一次对草坪进行修剪。 | 1.未按时进行修剪,扣0.02分。 | |||
二、绿篱、灌木 | 二、绿篱、灌木 | |||
1.绿篱每年进行修枝整形3~4次,保证各面线条美观、流畅、灌木丛根据不同品种修剪2~3次。 | 1.未及时修枝整修,灌木丛修剪不及时,扣0.05分。 | |||
2.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全路段绿篱无病虫害。 | 2.未及时进行防治病虫害,扣0.02分。 | |||
三、行道树 | 三、行道树 | |||
1.每半年一次行道树进行修枝整形,及时清除萌枝、下垂枝、内堂枝、病虫害枝,保持树冠完整美观。 | 1.未及时进行修枝整形,扣0.05分。 | |||
2.全路段无缺株,补植树木应保持与原品种规格一致。 | 2.未及时进行补种或品种不一致,扣0.02分。 |
以上《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在项目运营时,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运营期履约保函格式
(以银行标准格式为准)
移交履约保函格式
(以银行标准格式为准)
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按本合同第9条和本附件的规定购买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维护保险。
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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