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综合环境监测服务合同公告
蓝山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综合环境监测服务合同公告
蓝山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综合环境监测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4月24日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蓝山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综合环境监测服务
委托方(甲方):蓝山县环境保护局
受托方(乙方):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蓝山县
有效期限: 壹年
因甲方委托乙方就蓝山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综合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根据甲方委托,完成相应的采样、分析及检测工作。
2.技术服务的内容:主要工作为现场采样、样品分析、出具检测报告等技术服务。
3.技术服务的方式: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积极主动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综合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所在地以及甲乙双方的办公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检测报告质保期内。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出具的监测报告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编制的检测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配合甲方参与考核或评审会议,协助甲方做好考核或评审会议过程中的工作汇报和报告答疑,并保证顺利通过考核或评审。
4. 检测报告出具时间:现场采样或收取样品后柒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提供技术资料:
按乙方要求提供项目所需的环评资料或监测方案等有关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协调业主单位,配合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配合乙方开展现场采样工作。
(3)邀请项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配合。
3.其他:甲方协调业主单位,尽量为采样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及必要的检测辅助工具,并安排有关熟悉现场的人员配合乙方进行现场采样。
第四条:乙方责任
1.采样人员需提前与甲方预约采样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到现场采样。
2.现场采样人员到场进行采样过程中,必须遵守采样现场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采样。
3.乙方应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布甲方及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4.乙方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和等效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5.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
6.工作中应经常与甲方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本方工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自行承担。(增加,以规避乙方的风险)
8.负责本方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9.到达项目地现场采样时或收取样品时应由工作人员在甲方出示的确认书中签字确认,对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为代表公司所签。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元)(含税)。
2.在确保监测报告质量,无差错的前提下,技术服务费按一年分两期支付的方式结算,上半年监测任务完成后支付50%(人民币¥284000元),下半年监测任务完成支付50%(人民币¥284000元)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龙支行
开户名称: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帐号:800 1776 5140 2016
第六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本项目的所有监测内容和技术成果。
2.涉密人员范围: 甲乙双方全体人员;
3.保密期限:叁年。
4.泄密责任:由于泄密技术成果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泄密方应全额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供规范合法检测报告。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项目地采样期间,如甲方当时遇有应急检测项目,需要乙方完成此项检测任务,乙方应免费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报告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报告完成时间顺延。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技术服务费,报告完成时间顺延,每延误一天,甲方承担技术服务费总价0.05%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拿到检测报告,每延误一天,甲方扣除第五条中乙方技术服务费总额的0.0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乙方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乙方要对甲方核查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乙方未及时整改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遇上级管理部门(省、市管理部门、县本级考核)对监测报告进行检查,由于乙方检测报告质量原因发现问题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出现一次扣除当年技术服务费总额的0.0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李福辉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汪勇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补充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可以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其他内容详见双方单位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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