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增加购置扑火机具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岳阳市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增加购置扑火机具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岳阳市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增加购置扑火机具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4月26日
甲方:岳阳市林业局
乙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高压水泵 (高压森林防火水泵) | SFBA10/2 | 15台 | 47800 | 717000 | / |
2 | 割灌机 | 2GC-3 | 20台 | 2180 | 43600 | / |
3 | 进口油锯 | GS520 | 35台 | 3280 | 114800 | / |
4 | 进口往复式 灭火水枪 背负系统 | PMB001 | 20套 | 3580 | 71600 | / |
5 | 森林防火服 (含头盔鞋子手套) | / | 50套 | 1280 | 64000 | / |
合同金额小写:¥*******.00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零壹万壹仟元整 |
本合同金额是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设备价款、安装费、各项材料费、运输费、以及与整体工程密切相关的一切基建土建、配合衔接、返工修复、系统运行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人工、保险、税金、利润及其他明示或暗示的各项应有费用。甲方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对货物开发、制造等成本的影响不予以考虑。
甲乙双方应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甲方确认的货物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数量和工期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双方签订具体合同时,以投标报价表中报价货物的各项单价结合实际供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货物验收合格视为交货完毕。
4、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
第三条 货物的验收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所有采购的货物,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证明。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第四条 货物包装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货物按照分校包装的要求进行,包装箱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每校有一式三份的发货清单。
第五条 运输和保险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第六条 质量标准和保证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一)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价款支付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3、付款方式:乙方供货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三年质保期满后确无质量问题和其它争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十一条 伴随服务1、乙方应提供下列技术、售后等服务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实施或监督货物的运输、现场移动、安装和调试;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
(4)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5)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其他附加服务。
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货物的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合同第1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改变正负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中止与终止(一)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五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非乙方违约,甲方不得指定分包人。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语言本合同以及双方来住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通知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费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责。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属本合同的依据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文本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 二份,另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3、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履行合同项下各自义务止。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岳阳市林业局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 | 乙方(盖章)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开户银行:工行泰州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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